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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2006-05-2914:
19:
42 来源:
中国保险报薛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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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了,但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战略高度来重视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多抱着观望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动作。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整个保险业界的社会声望是非常不利的。
大家都去做高效益的业务,谁来关注靠天吃饭、几乎毫无风险保障的农业生产?
农民的投保意识不提高,又哪来的发展区域保险,支持“三农”建设?
总之,种植业保险市场之所以未能形成规模,产生效益,是与市场主体的态度消极分不开的。
没有较高的战略分析,缺乏足够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是种植业保险拓展乏力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是一个种植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较弱,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有效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种植业保险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理论保费空间巨大,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感、增强农民保险意识的战略突破口,是带动其他“三农”各类保险发展的“主打”业务,所以必须将种植业保险作为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工作来做。
笔者认为,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能够独力承担起来的,需要国家政策、各家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协调行动。
首先,国家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应当免除对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出部分的所得税,对保险人在种植业保险方面的营业税、所得税也应当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相应的强力措施积极推动各保险主体对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和拓展。
其次,政府部门要把种植业保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投保该险种,使之形成规模效益,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另外,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种植业保险业务上应当转变观念,把种植业保险业务从“垃圾”业务堆里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有其精算系统的、有规模的、微效益的险种业务。
笔者建议: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加大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该业务独立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与保险公司一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展业力度,不断扩大承保覆盖率,使之尽快形成规模;通过银行等中介渠道扩大承保面;通过强有力的费用政策支持,提高员工的展业积极性;针对不同区域的客户群,设计开发出更多的符合当地灾情的种植业保险产品,走出低保费、高赔付的误区;严格查勘、定损和理赔,核定合理赔付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
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及运作模式——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
浙江是经济大省,农业生产基础相对较好,随着浙江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
建立以农业深险为主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降低灾害损失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探讨农业保险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借鉴渔业保险运作经验以期对未来浙江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运作模式创新提供一些建议。
关于渔业保险的内涵及其特点
传统上,我国农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仅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等作物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广义农业则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
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农业保险仅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其保险标的多是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活的生物;广义农业保险不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还包括对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及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
渔业保险属于广义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对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包括传统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
对从事传统捕捞业生产者来说,渔船是主要生产资料,海上捕捞属于危险非常高的生产领域,渔民的作业、生活条件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类别的第六级,即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是最高的。
渔业生产特点决定了渔业保险与其他产险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
1.保险费率厘定难。
渔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
但有关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水生动植物收获量和损失量难以搜集,造成渔业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
2.合理的保险责任确定难。
用于捕捞的渔船行于海上或水上,它不仅具有机动车辆流动性特点,而且具有发生海损事故后无法保留现场痕迹;水产养殖业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同风险的风险单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种渔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其保险责任不易合理确定。
3.道德风险防范难。
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是活的水生生物,它们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
因此,渔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防范,增加了经营难度。
4.定损理赔难。
由于渔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水生动植物,看不清,摸不着,标的价格随着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不断变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
浙江渔业保险发展状况及评价
1.浙江渔业保险发展回顾。
浙江是渔业大省,渔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水产品出口创汇位居浙江省出口产品第五位,海洋捕捞实力雄厚,远洋渔业全国领先。
渔业不仅成为沿海市县和内陆网地带人民的传统支柱产业,而且是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渔业生产风险较其他农作物生产风险高。
近3年来,我省平均每年事故死亡的渔民超过300人,每年因海洋机动渔船海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也非常高,仅2004年“云娜”台风就使台州一地2563艘渔船受损,其中284艘渔船沉没,2000余艘渔船搁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为提高渔民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农业部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宗旨是通过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为渔民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于1995年加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省级互保办事处,并相继在沿海市县设立了20多个代办机构,主要开办了渔船综合险、渔船全损险、渔船第三者碰撞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等险种。
1995年参保渔船占全省渔船总数0.5%,2003年参保渔船达到占全省渔船总数的10%。
互助保险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左右,净保费收入名列全国第一,理赔率一直控制在38%以下,为全国最低省份。
浙江互保办事处开办九年共为投保渔船支付保险赔款近5000万,不仅为渔民在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能够提供救助,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当遭到风险损害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渔业生产得到尽快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对浙江渔业保险的绩效评价。
浙江渔业保险经营情况一直好于开展同类业务的广东、山东和辽宁。
以2000年为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一年的储备金为500万元左右,浙江省协会就有340万元左右,占整个协会储备金的68%,其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浙江渔业相对农业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浙江渔民相对于农民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
一方面,一直以来浙江渔民作为特殊的群体其收入高于一般农民。
收入的增加使渔民有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能够拿出一部分钱为生命和财产损失购买保险。
另一方面,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的高风险、高投入使渔民对保险有一定认识,人保的人数和船数逐年增加。
许多渔民已将保险费用列入了生产成本,摆在了和柴油等生产资料同样重要的地位。
(2)浙江渔业生产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由于渔业生产的特殊性,浙江渔业管理从渔政、渔港监督到渔船检验等覆盖了渔船管理的各个层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上而下的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客观上为渔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体制支持。
(3)互助保险运作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相对于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渔民互助保险保费低,非营利、道德风险相对较小。
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协会工作人员本身就是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出险查勘、事故责任确定、理赔等工作十分熟悉,相应减少了因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由于互保协会是非营利组织,避免厂商业性公司的税收成本,使会员可以用较少的保费支出获得保障,浙江省渔民若每人缴纳65元年费(即会费),最多可获1万多元赔偿,而一般商业性保险较高的保费支出,抑制了农民投保。
据统计,2003年浙江渔业互助保险保费收入2377万元,同期全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2.5万元,前者是后者的7.4倍。
(4)保险产品适应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
渔业互保协会工作人员大部分具有渔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背景,经过近十年的保险运作,协会培养了一批既熟悉渔业又精通保险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产品开发能够紧贴市场需求。
从单一的渔船全损险发展到渔船综合险、渔船第三者碰撞险和雇主责任险。
近期将推出渔区码头设施、冷库等综合财险,针对浙江渔区海洋休闲产业的开发,相应的险种也正在酝酿中。
互保协会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还非常重视保险服务。
如宁波市除了在渔业系统开展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渔塘污染保险、抢险救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外,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协会支持渔民新配备救生衣6610件、救生圈544只、灭火器550只、气胀救生筏700余只,使全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机的配备率由76%提高到89%,单拖和网船的气胀救生筏的配备率由37%提高到88%。
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较好的防灾服务即适应了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也增加了互助组织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
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全国性的鼓励和强制开展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在相应的地方法规中做出了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规定。
200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5章第39条规定: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互保作为渔业管理部门,把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损事故抢险救助的保险服务结合,抓安全带互保,抓互保促安全,有强制性。
准政策性渔业保险,行政推动、部门支持是船东互保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浙江渔业保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渔业互保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互保机构存在政保合一现象;渔业互保的公益性作用还没被各级政府领导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力度偏小;渔民投保率低、协会展业面窄的问题与当前渔业生产较快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等。
渔业保险对浙江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从1982年人保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90年代以后,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许多省份的农业保险业务停办,农业保险名存实亡。
当前重提发展农业保险,其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是农业保险选择什么样的、新的发展之路?
真正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的“保护伞”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需要深入研究探索。
本文认为,浙江农业保险应借鉴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经验,特别应在三个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
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表明,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是促使农业保险供给方和需求方找到平衡点的“撬杆”。
尽管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雄厚的国家财政实力对农业保险提供更多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体现区域差异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税收、信贷、市场准人等,其支持的空间和弹性是非常大的。
从我省情况看,地方财政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支农支出逐年提高,应尽快按照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对现有支农政策和方式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近期可考虑在政府灾害救济补偿资金中拿出部分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非营利性农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等试点工作,加快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由于农业保险存在着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应对当地少数重要或特殊农业项目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
可以考虑以省渔业互保协会为农业保险立法试点单位,按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原则,推进渔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船东义务投保制,政府对义务投保者进行补贴。
另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现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一般原则和操作规程,但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性质得不到界定,监管主体不明确。
以浙江渔业保险展业情况为例,即便是在发达的渔区,渔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也远远没被广大渔民,特别是各级政府所认识,而渔业保险的特殊性又需要政策保护和行政干预,在没有渔业保险法规,政策上不明确,渔业保险的性质又没有界定的情况下,渔业保险的收费很容易被认为是加重渔民负担而难以扩展,使其发展难以满足渔民对保险的需求,又比如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渔民互助保险的社团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并授权海洋渔业局归口管理,挂靠单位是渔船检验局,但是所从事的相互保险业务却涉及保险行业,而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且,国家对于相互保险的性质、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认定,造成管理上无法可依的状态。
作为一种过渡办法,浙江省地方政府可率先草拟“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对农业保险目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政策扶持方式、农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利浙扛省农业保险的试验有章可循。
2.根据区域或行业特点设计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富有弹性的费率。
保险产品是特定风险的载体,是连接保险供求的纽带,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我省各地区自然条件存在差异,农业经营对象各有侧重,经济发展条件和基础不一致,决定了农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应坚持区域性的思路。
如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重点开发与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相关的保险产品、西南部山区发展森林、果树和特色农产品保险、杭嘉湖地区重点开发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产品。
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
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发展最关键的要素。
衡量保险费率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看其对所承保风险反映的客观程度。
由于我省各地区农业生产自然禀赋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和条件也存在客观差异,厘定反映区域间风险差异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差别、富有弹性的区域费率既是区域保险条件差异的客观反映,又是逐步缩小区域保险发展差距,实现各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
以渔业保险为例,海水养殖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受气候、环境、病害等因素制约(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标的大多数为无生命之物,可以实施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千差万别,因此.渔业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应该有一套特定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费率拟订规则,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就在不同的省份实行不同的缴费率,根据2000年参考数据,浙江省渔船保险平均费率为1.73%,山东省则为1.94%。
探索区域保险费率制定对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保险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选择灵活多样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选择一直是我国农业保险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话题,浙江省提出发展农业险将立足于“政府推动+农产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
即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指导协调和考核监督;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代理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
“三合一”模式特点在于,
(1)利于发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载体优势,嫁接商保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农村市场;
(2)互助合作性质有助于规避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降低监督管理和核保理赔成本;(3)非盈利性组织税负成本低于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利于农险业务开展。
鉴于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已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建议以渔业保险为突破口,在原有的“政府指导,行业自保”运作方式下,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共保、分保、代理等方式参与,省财政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风险分担方案,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
同时,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点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进行其他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不拘泥于一种模式。
从具体经营方式看,必须拓展目前传统狭隘的农业保险的范畴,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是向农业保险发展的空间拓展,而不是传统的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单一农业保险范围。
以渔业保险为例,现有的渔船险、雇主责任险已不能适应渔区发展需要,浙江省渔业互保组织拟计划开展包括渔民寿险、渔业企业或渔民个人家庭财险等在内的渔区“一揽子”综合保险,同时考虑与渔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相衔接,提供农村养老、子女教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总之,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不能仅仅局限于政策性业务,而应积极开发与农村、农业、农民紧密相关的有需求潜力的商业性险种,比如农村住房险等,以商业性业务利润弥补政策性业务亏损,促使农业保险经营良性循环。
本文系200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
叶晓凌来源:
《浙江金融》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
林桂芳
浙江宁波拟为农民支付50%农业保险费
2006-07-1609:
28:
10
“我们在听取政协提案者意见后,决定将农业保险的品种在原定水稻、生猪、大棚蔬菜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地方特色的鸡、鸭两个品种,通过向市政府汇报,还将参保品种给予50%的保费补贴。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获悉这一利好消息。
农民一年损失上百亿
让浙江省农业政策险“提速”的一个原因是台风的频繁光顾:
去年就发生了“海棠”、“麦莎”、“泰利”、“卡努”、“龙王”5次台风。
省保监局数据显示,浙江省5次台风中受灾的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和死亡的3.1万头大牲畜,几乎没有得到保险赔偿。
去年5次台风给浙江造成的农业方面的损失超过了100亿元,而去年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使宁波市100多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200多万人,农林牧渔业损失达33.8亿元,不少农民损失惨重却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
“目前浙江几家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出于成本考虑,保险公司确实热情不够。
”浙江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证实,保险公司停掉亏损严重的农业险是无奈之举,即使还在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司,市场也在不断萎缩。
委员建议财政补贴保费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以及政协委员陈亚敏等都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提案》。
他建议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宁波“十一五”规划,制定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人等的职能和作用,对一些主要的农林牧渔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
确定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的标准,把政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实行“政府推动+商保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慈溪市已全省率先试点
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宁波目前已将慈溪市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市试点。
慈溪市确定在初始阶段先在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鸭5个产业中试点。
今后将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参保品种。
据宁波市农业局局长邬仪扬介绍,慈溪已经明确以共保经营方式开展慈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其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占50%的股份。
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参保对象在试点期间给予50%的保费补贴。
慈溪市确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将所有政府投资的基建性项目保险业务,交由共保体承担,纳入农业保险专户。
今后还将考虑逐步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保险纳入以险养险范围。
为体现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试点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以险养险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8年亏损10年萎缩农业险身陷困境
(2005-11-149:
33:
44)
农业险发展身陷困境的问题近来受到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而目前禽流感的蔓延,又使农业险的发展任务更加紧迫。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指出,要加大对农业险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力度。
农业险境遇尴尬
中国保监会11月8日对外公布了对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调研情况并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连续10年逐年萎缩,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
1982年,中国开始农业保险业务。
据保监会统计,截至去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赔款91亿元,为19亿亩粮食作物、5800万头牲畜提供了保险保障。
但这20年间,只有2年微利、18年亏损,去年农业险保费收入只有最高峰的一半。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6.07亿元,同比增长66%,超过去年全年保费收入,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达160多个,险种已发展到涵盖种养两业、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及合作医疗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各方面的保险服务。
内蒙古、湖北、黑龙江、四川、安徽等9个省份的部分地市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
保障品种扩大到包括奶牛、生猪、烟叶、西瓜等多种牲畜和农作物。
除了互助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政策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外,目前提供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只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两家。
由于农业险种“稳亏不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
“由于缺乏政府直接扶持,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这样概括。
保监会欲下大力扶农险
在11月12日“中国农业发展大会——2005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农业保险实践中面临着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以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表示,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实践,有重点地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通过促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出台财政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等途径,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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