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刑法阮齐林讲义二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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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罚总论
一、刑罚的目的
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针对罪犯),
(2)一般预防,(针对社会大众)
公正报应主义:
使罪行得到应有处罚,罪刑相称,同罪同罚。
二、死刑适用·死缓执行
1.不得被适用死刑的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
自侦查羁押时起;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例题】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正确的?
(2010年)是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答疑编号5060440201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适用对象限制。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中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算,对于在该期间人工或自然流产的妇女仍按审判的怀孕的妇女对待。
2.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适”用条件:
A.共同要件:
罪行极其严重;
B.不同点:
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控制死刑背景下,因民间纠纷而杀人通常不杀,所以“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说法必错。
“可以”处死刑:
图财害命谋杀·雇凶杀人·后果严重死多人·手段极其残忍。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 )(2012/卷二/2)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答疑编号5060440201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死缓”制度
(1)判处“普通死缓”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注意不包括过失犯罪)。
(2)判处“特别死缓”(限制减刑死缓)的,减刑受到以下限制:
①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②因重大立功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不能少于20年。
*“实际执行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2日起计算。
【题例】甲X日杀人,2008年3月8日被刑拘,2008年7月8日被判处特别死缓,自2010年7月8日(即死缓2年期满次日)起算至少执行25年。
(2035年7月7日满25年)。
*刑拘和死缓期间不计入。
[答疑编号506044020103: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2035年7月7日。
(3)“可以”判处“特别死缓”的条件:
①其罪应判死缓,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属于(8种罪之一)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或B是累犯。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限于该款列举的7种罪名。
*“限制减刑”是量刑制度而非执行制度,该制度旨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报复。
【例题·不定项】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1年)
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
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答疑编号506044020104: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死缓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选项ABCD都正确。
4.*法定执行死刑方法:
枪决·注射。
不得采用法外方法。
三、管制刑的特点和执行
1.特点:
限制自由刑。
2.实行*“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75条·假释84条)犯的“社区矫正”
第39条 管制犯执行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禁止令”,判处管制·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①特定活动,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③接触特定的人。
*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例题·多选题】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2年/卷二/56)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答疑编号506044020105: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令。
选项A说法错误。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据此可知,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选项B说法正确。
《禁止令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选项C说法错误。
从常理上可以判断出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等类似的生活必须去的场所。
选项D说法错误。
《禁止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罚金刑适用和执行
1.罚金刑的科处:
(1)选科、
(2)并科、(3)并科·单科混合。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金额:
(1)未规定数额的,千元以上;
(2)比例;(3)规定数额;(4)科处金额多少根据:
1犯罪情节;2酌情考虑缴纳能力。
3.民事赔偿优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随时追缴:
不能缴纳的,以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追缴”。
5.并处数个罚金刑的,相加执行。
五、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1.范围:
犯罪人个人*“现有”的*“合法”的财产,不可能没收将来可能有的财产。
包括: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
2.合法债务从没收的财产清偿的条件:
(1)判决前的债务;
(2)合法的;(3)在判决前请求;(4)应当清偿。
3.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
4.一人因数罪分别被判没收部分·全部财产·罚金,分别执行即相加执行
5.第64条“犯罪关联物没收”不是“没收财产刑”。
特别没收·一般没收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犯罪所得·所生·所用·违禁之物应没收(追缴·发还)
【例题·多选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0/卷二/56)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疑编号5060440202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没收财产。
选项A、B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3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
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据此可知,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
选项D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6.适用特别没收需注意
(1)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犯罪所得赃物追缴发还被害人,不得没收。
(2)没收犯罪工具条件:
①犯罪人所有的,②专门的犯罪工具或被行为人经常用于犯罪的物品。
生活生产用具偶尔用于犯罪的,不能没收。
如甲开车撞死乙,从甲车中、住宅中发现毒品或吸食毒品。
该车·宅
犯罪中使用的东西未必都可以当作犯罪工具没收。
六、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
1.内容:
第54条,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
*不包括民事权利如继承权
*除公职外,司法·律师·教师·村委被选举资格也被剥夺
*国企“领导职务”,不影响任职就业。
2.适用:
(1)应当附加:
①死刑无期;②国安罪;
(2)可以附加: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重伤害、重大盗窃、抢劫、绑架等;
3.执行,在主刑执行时即执行,刑期计算,主刑执行完毕。
【例题·多选题】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
A.甲犯盗窃罪数额巨大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B.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D.甲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答疑编号5060440202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
(2)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适用。
选项B、D属于法定“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选项A、C选项属于法定“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本题的参考答案为AB。
4.在剥权执行期间因再次犯罪被定罪处罚的,如何计算该剥权刑期?
(1)自新罪主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
此“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指,①在先行羁押的场合,从先行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②在判决前未予羁押的场合,自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停止计算”。
(2)待新罪之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前罪剩余的剥权刑期。
(3)前罪剥权的效力施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
【例题】甲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于200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其附加剥权3年开始起算执行。
甲2006年1月5日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5日被一审判决5年徒刑。
甲属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情况。
如何处理?
[答疑编号506044020203: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2006年7月5日开始停止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待新罪执行完毕后再继续执行剩余刑罚,即于2011年8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执行剩余剥夺权利刑。
七、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理解和适用
1.从轻(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重)的刑罚。
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定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如果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可以减轻至其他刑种如拘役、管制。
(1)与从轻处罚的区别:
在法定刑以下判罚。
(2)减轻的适用条件:
A具备“法定情节”;B酌情减轻,需经最高法院核准。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定量刑情节,正确说法是?
( )
A.犯罪时不满18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B.立功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D.犯罪未遂的,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答疑编号5060440203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定。
选项A正确,《刑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选项B错误,《刑法》第68条: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C错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选项D错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多法定情节的适用,罪犯有数个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不能加重处罚;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不能简单地因而免除处罚。
*不得间接处罚。
对于刑法不禁止或行为人没有责任的事实,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如甲过失致乙重伤乙花50万治疗。
乙损失50万不宜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八、累犯的认定和处罚
1.一般累犯条件:
(1)罪种,都是故意罪;
(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
(4)年龄条件:
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
【例题】甲因盗窃被判10年,刑期自1995年3月4日起至2005年3月3日止。
甲2004年5月5日被假释。
2010年3月3日再次犯盗窃罪应处5年。
甲假释期满之日为?
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疑编号5060440203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不构成。
如果是2010年3月2日,则在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责任: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适用特别死缓。
九、坦白
1.坦白概念,指(虽不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效果: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与立功区别:
立功“揭发他人”罪行。
4.与自首关系:
坦白且具有自首条件的,适用自首。
十、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第67条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
①一般:
“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
变通:
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电信投案·向有关负责人投案。
②特例:
《自首意见》(2010.12)规定下列是“自动投案”:
A犯罪后主动报案且在现场能如实交代的;
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能如实交代的;
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E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
*但发现其随身、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是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自动投案时间分界线:
因“该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得,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外的罪仍能自动投案,如甲抢劫被捕脱逃后又投案的脱逃罪可成立自首,乙犯盗窃罪被取保期间又犯抢劫罪并投案,抢劫可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
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但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仍是自动投案。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⑥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细节一致:
①犯罪行为及其结果;
②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人因素如:
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犯罪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例题】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是?
( )
A.甲如实供述斗殴致人死亡的事实,但说自己只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
B.乙自动投案后,冒用丙的姓名企图隐瞒抢劫罪前科,影响对累犯认定及量刑
[答疑编号5060440204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首中的“如实供述”。
选项A说法错误,供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即可,不要求细节,成立自首。
选项B说法正确,辩解不涉及事实真伪的,不影响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自动投案,交代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若避重就轻交代次要的隐瞒了主要的,或者拖到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被动交代的,不是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供述的内容包括交代共同犯罪同案犯。
如果有意掩护其他同案犯或“顶罪”,不是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是自首。
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又恢复如实供述,仍承认其自首。
*允许辩解,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为,不影响自首成立。
2.(到案后)特殊自首:
主动交待:
(1)不掌握
(2)不同种罪行,对该罪行以自首论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成立特殊自首。
*以下视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该罪行
(1)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
(2)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的。
*数罪的,自首针对“某项罪行”成立,(不是对人的),自首何罪何罪算自首。
【例题】甲因办公楼工程发包收受开发商20万,被纪委“双规”,如实供述该罪行,同时还交代贪污10万元公款事实,甲贪污罪上有自首,受贿罪上是坦白没有自首。
[答疑编号5060440204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贪污罪构成自首,受贿罪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
十一、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立功表现,第68条: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B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C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E其他贡献(其他与前列4种查处犯罪有关的贡献)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2012/卷二/57)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疑编号5060440205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选项A、D不构成立功。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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