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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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
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打好打赢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市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依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X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15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X政﹝X﹞7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文〔X〕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标本兼治、减排治污为抓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治理地表水、保护饮用水和地下水、落实河长制,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围绕“断面达标”和“一城清水惠百姓”两个主线,着重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确保顺利完成省政府X年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水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年底,全市8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27%以下;消除X劣Ⅴ类河段;改善X、X、X水质。
市、县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X辖区)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市辖8条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市区建成区水体黑臭现象全部消除,X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1.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X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内全面消除黑臭水体,继续开展市区黑臭水体整治,在原有治理成果基础上,X区境内的白沙河(上游),X区境内的白沙河(下游)、X路边沟、六六渠、胡官屯南沟和X,X区境内的X(上游)、X、于曹沟、兵营沟、漳涧沟以及X区和X区境内的还水渠完成清淤、截污纳管治理工程。
结X长制建立河流、沟渠坑塘X久清的长效机制,并开展整治后评估及备案工作。
X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建立垃圾清理的常态化机制,完成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加大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X年年底前,完成X市合涧镇、石板岩乡、茶店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完成X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X县X镇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X年年底前,完成X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和城区流河沟两岸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以满足河流水环境功能水质需要。
积极推动南水北调总干渠(X辖区)沿线建制镇、水源地保护区的建制镇和省界周边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继续加快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X年6月,X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完成X系统改造工程。
自X年1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同时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局。
(3)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进一步加快城市建成区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或截流整治改造,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完成X市雨污分流及沟渠截污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针对X市宗村和X污水处理厂收水不足问题,加快配套管网完善,提高收水率;X市和X县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X市污水处理厂、X市经济X区污水处理厂和X县污水处理厂、X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X区要在X年6月底前制定X镇污水管网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提高X县X污水处理厂收水率;X区管委会要针对辖区雨污不分问题,加快X市北小庄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的雨污分流改造,减轻雨水或生态水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X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市区和各县(市)要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X。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4)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
X年年底前,市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年本)》(X年修正)及《X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于X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淘汰落后产能排查登记工作,4月底前出台X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X年年底前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2)严格环境准入。
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
X年年底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3)推动工业节水。
X年5月底前,对电力、化工、钢铁、平板玻璃、石油炼制与焦炭业、食品、造纸、纺织(染整)、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制定X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发布X市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
市水利局。
(4)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
推动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X市纺织产业集聚区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X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的印染企业按要求完成退城入园工作。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水。
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X年年底前,完成X县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X县二安镇腐竹生产园废水污染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种植业污染。
继续按照《X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X-X年)》目标任务要求,坚持“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完成上级下达的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X年完成55家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整治任务,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超过80%以上;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力争X年年底前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X各1个,省级生态畜牧业示范场5个以上。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配合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大力推动乡村坑塘清淤、蓄水、自净(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梯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X年11月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5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减少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污染。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1.保障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
(1)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
X年11月底前在调整后的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等,设立警示标志。
牵头单位:
市南水北调办。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2)消除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环境安全隐患。
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X辖区)沿线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工作。
南水北调总干渠沿线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X年10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X年7月后新建)的取缔、关闭、搬迁工作;X年7月底前,对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制定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于X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任务。
牵头单位:
市南水北调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保障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
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在排查基础上对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开展综合整治,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等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充分利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成果,对市、县、乡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设立的标识、标志进行规范。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做好信息公开。
X年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
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
要在X年6月之前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三)推动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
1.努力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制定X年度生态水量调度方案,统筹兼顾,维持我市河流的合理流量,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努力保障生态用水量。
优先改善X、X、X、X、X等河流沟渠的水环境流量,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2.开展清河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按照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未经处理且直排入河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排污口的排查整治,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专项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厕所、生活垃圾、秸秆、矿渣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3.节约保护水资源。
摸清市、县(市、区)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X年年底前建立X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完善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X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
推动X县农业超采区治理。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4.逐步恢复水生态。
(1)推动人工湿地建设。
在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河道岸线推进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
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净化措施,合理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水生态功能。
X年年底前完成X市X道综合治理工程,X年年底前完成X省X河国家湿地公园、X县X道治理与生态修复和X水环境治理工程。
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2)保护水生态。
配合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做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湖泊富营养化,严格控制蓝藻水华,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X年要启动小X水库水体污染应急修复工程。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
5.积极推进水网建设。
以《X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基础,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为目标,深入开展水系连通方案研究,细化实化水网建设布局。
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水系建设。
加快实施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和中小河流重点县治理建设,提升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修复能力。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推进全市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及乱占滥用岸线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执法监管。
1.严格环境执法。
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范围排污等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
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死灰复燃。
持续加大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惩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
配合单位: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2.防范水环境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X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
位于省、市界的X市、X县、X县和X区要同上下游城市加强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X县要开展洹南总干渠综合整治,加强沿岸环境监管,严防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污,确保国、省控考核X桥断面水质目标的顺利完成。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各项任务负责。
各地要结合本方案、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2+6”系列文件、《X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等要求,于X年3月底前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落实本方案,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制定本部门年度分解落实方案。
河流上下游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完善各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搬迁及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修复、清污、社会宣传等项目和工作。
以生活污水处理、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为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处理厂稳定运行;要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三)严格奖惩问责。
继续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周调度、月分析、季考核,对水环境质量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地方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
按照《X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X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全民治污。
各县(市、区)政府、X区管委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积极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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