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众和公共事件参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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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众和公共事件参与
传媒法规与伦理复习资料
(页码可能有误,我手里的教材是第一版,注意补充材料)
传媒法(MediaLaw)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
第一章传媒与国家安全目录1
禁止发表煽动言论、禁止泄露国家秘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根据其保密程度分为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三个密级。
P27-28
第二章传媒与社会秩序目录1
禁止散布谣言、禁止宣扬邪教、禁止淫秽色情、禁止暴力凶杀、避免教唆犯罪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P42
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血腥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P47
第三章传媒与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运用大众传媒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生活进行批评、实行监督,以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他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概念。
P52
媒介审判的危害性:
亵渎法治原则、错误地示范民众、导致媒体角色错位、干扰司法程序、
伤害无辜家人、损害中国形象
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P54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传媒应重点监督司法中的4类问题:
1.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深层次的问题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进行揭露;
3.监督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外部势力
4.监督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某些问题
第四章传媒与公民权利
第一节传媒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P60
侵犯名誉权方式:
P61
侮辱——贬低、丑化。
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捕风捉影、虚构瞎猜。
新闻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P63
1、新闻作品发表了有损公民或者法人人格权利的侵权文章;
2、被报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确实有人格权利遭受损失的事实
3、新闻作品与人格权利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有一定主观过错。
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公正评论、舆论监督
第二节传媒与隐私权
隐私,指公民不愿告人和不愿公开的事项。
P71-72
1、个人信息:
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
2、私人领域:
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感部位;
3、个人私事:
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
4、私人活动:
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P72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绝对的隐私受法律保护P72
1、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2、身体敏感部位不得随意披露(裸体、走光照片)
3、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信用卡密码);
4、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
5、正常通信秘密与自由不受侵犯;
6、正常婚恋和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 P72-73
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二次伤害。
2、窃取个人资讯,如:
窃取或者披露他人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窃取或者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电话、储蓄、日记等)。
3、侵入私生活领域,如侵入他人住宅;窃听他人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息骚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等多种情况。
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P76-80
1.公共利益原则
2.公众兴趣原则
3.官员克减原则
4.公开场合原则
5.权利人同意原则
6.使不可辨认原则
媒体披露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补充)
1、公开揭示娱乐明星来源不明的私人财产,防止他们偷税漏税和非法敛财。
2、公开明星的奋斗历程、成长中的波折、在困难时帮助过他们的人;
3、公开披露明星私生活中不良行为,包括公序良俗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和严重违约行为。
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规定P7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刑法上的罪名:
1.非法搜查罪、2.非法侵入住宅罪、3.侵犯通信自由罪、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第三节传媒与肖像权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P81
肖像权——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P85
1、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2、使用参见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因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价值,所以任何人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都应允许将其肖像用于宣传报道。
3、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识别、辨认、通缉犯罪分子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等。
4、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寻人启示上使用该公民的照片。
5、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如拍摄他人破坏文物、翻越交通隔栏的照片并予以公开,这属于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6、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所谓有限是指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如为了医学临床教学、研究而在教室、医院展示病人的病理照片或在专业书报杂志上撰写文章时使用这些照片,不得随意扩散使用的范围。
第四节传媒与姓名权P92
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拥有、决定、改变、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重要补充)
新闻官司——又叫“新闻侵权纠纷”是指以普通公民或者法人单位为原告,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为被告,以新闻媒体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为诉讼理由的官司。
避免新闻侵权方法:
1、辨清新闻消息来源(或记者采访发现;或有关会议和材料;或读者来信来电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2、编辑要把好稿件的法律关。
(1)内容关。
看稿件是否采访了当事人;是否有被批评者的说法;是否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结论;是否合乎常理。
(2)文字关。
删除侮辱性词语,准确运用形容词;权衡结论定性词语,要持之有据;杜绝新闻稿件的文字差错,以免以讹传讹。
(3)法律常识关。
懂得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准确运用法律术语;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尊严。
(补充)留存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七种形式。
(填空)
3、善于化解新闻报道引起的矛盾。
耐心接待、与人为善;澄清事实、晓以利害;事态变化、跟踪报道;及时更正、赔礼道歉
4、谨防新闻的二次侵权。
或对原告及其他当事人的二次侵权;或对司法的干扰;或对法官的名誉损害。
新闻侵权责任的方式:
更正与答辩、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
第五章传媒与著作权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P100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P101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P101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P109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又叫权利限制):
P108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包括:
传播者的权利、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第六章新闻事业管理
执政党对传媒的规制:
(补充)
主管部门:
中宣部(刘奇葆部长)
主管事项:
大政方针、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精神文化产品、文化体制改革等
对传媒的规制:
人事任免权、重要事项决定权、资源配置权、发布的终审权。
我国的新闻主管机关P2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音像、出版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电影管理
国务院新闻办——对外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
外交部新闻司——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
网络信息管理机关P137
1、公安部——互联网国际联网出入口管理
2、工业与信息部——电子公告、IP地址备案、域名管理等;
3、国务院新闻办——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互联网新闻管理;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
网络游戏、动漫的管理机关(补充)
1.文化部:
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创办电台和电视台。
四级办台:
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纵向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业务指导,横向纳入当地政府部门财政、税收管理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权利
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特殊信息发布:
1.重要政务新闻
2.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3.突发事件的报道(震情、疫情、火灾、核事故)
4.气象信息
5.证券信息和新闻
6.地图
7.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8.境外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报刊的创办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出版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单位制度
“国新办”“外宣办”“国信办”:
三位一体,党政合一
外宣办——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意识形态,负责协调电信部门、公安部门等,分工负责监管。
主任:
鲁炜
鲁七条:
1.法律法规底线
2.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3.国家利益底线
4.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5.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6.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实行:
许可证和备案制度)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1)向工商管理机构获取《经营许可证》;
(2)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3)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的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如网上论坛(BBS)、文章跟贴、博客、微博、电子商务平台等互动业务等。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可从事登载发布新闻的业务的单位(也颁发记者证):
1.中央新闻单位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
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我国门户网站未被赋予新闻采访权(不颁发记者证)
新闻权利:
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优待权、人身权P4-5
新闻义务:
P5-7
更正与答辩、
保守国家秘密、
保守职业秘密、
维护司法尊严、
不得搞“新闻诽谤”
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不得搞“有偿新闻”、
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
不得发布禁载新闻
六大类禁载新闻(请记忆禁止性规范)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2.破坏民族团结的
3.泄露国家秘密的
4.淫秽、色情、暴力、凶杀的
5.侮辱、诽谤他人的
6.教唆犯罪的。
(以上六大类来源于:
以下的几不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七不准”
第3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十不准”
第25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九不准”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知情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P161-162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
P188
隐性采访的禁区P195-196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涉及个人阴私:
有伤风化的男女两性关系,有损国格、人格。
涉及法庭审判
涉及未成年犯罪
涉及军事设施和基地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P198-200
1、选题重大原则
2、不充当角色原则
3、注意场合、身份、利益
4、与职能部门密切合作
5、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
隐性采访的10条限制
1.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肖像,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用于营利或商业目的。
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2.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私。
需经当事人的同意。
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3.涉及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形象的报道不歪曲,不断章取义,不丑化或侮辱等;拍摄图片编排不采取侮辱、丑化或能引起此联想的方式。
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
4.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
刊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进行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音变声等。
使其不被辨识。
5.不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秘密。
6.不对庭审隐性采访,不窃取庭审资料。
7.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不报道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8.记者所使用的拍摄和录音设备,应是市场公开销售的普通拍摄或录音产品,而不能是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得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征得所服务传媒的许可。
9.不能以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为由,客观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贩毒、走私、拐卖妇女等。
10.不能为了采访而冒充公务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军官、法官、检察官、工商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等。
隐性采访的操作规范
1.在公众可以自由出入和交往的场合,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商店、车站、码头、机场、体育比赛等,一般可以进行隐性采访。
但是,这些场合若受到法律规定而限制拍摄或录音,或涉及私人活动,如私下交谈等,记者不宜进行隐性采访。
2.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不对公众人物(如公务员、政治名人、商业名人、娱乐体育明星、知名学者等)的私人场合中的活动进行隐性采访。
3.对私人住宅、医院诊室等场所进行采访,要征得住宅主人、医生、病人等相关人员的同意。
疾病是个人隐私,为病人保密是全世界行医者的职业道德。
进入医院非公共区采访要征得医生和病人的同意,一般不予隐性采访。
4.对于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或孤立的事件,如一般的交通违章,不宜隐性采访。
5.不经允许,记者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而进入异性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等。
6.隐性采访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联动,如公安、工商、缉毒、海关、税务、交警等,尽量避免单方面的行动,以保障人身安全。
7.隐性采访所获取的信息,报道时标注采访方式,如在电视屏幕显著位置标注“隐性采访”、“非正常拍摄”等字样。
8.引用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隐蔽手段拍摄的音像,如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个人摄录设备的现场拍摄等,报道前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标注消息来源和采访方式,如在电视屏幕显著位置标注“公安机关非正常拍摄”、“个人手机非正常拍摄”等字样。
9.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如自由公开场合中的私人谈话、无意拍摄到可辨识一般公众身份的长镜头、车辆牌号、门牌号等,报道时征得所涉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过遮挡、变音、化名等技术手段使其身份不被辨识。
10.妥善保存隐性采访中获得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同时向所服务的传媒提供备份。
隐性采访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予以采用:
(一)审视采访目的,有证据证明所要调查的事件或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
1.记者的采访(包括隐性采访),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问题,通过批评监督,解决政府重视的、群众关心的问题;不单纯是为了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也不是哗众取宠、耸人听闻,更不是为了搜集证据、抓人把柄。
2.确认公开采访或暴露记者身份就无法获得有关信息,而隐性采访是唯一和最后的手段。
隐性采访应该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非正常采访方式。
“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3.隐性采访中可能涉及的手段或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规范。
4.隐性采访得到所服务传媒的书面批准。
(二)所获得的原始材料提供给所服务的传媒,经保密处理后封存,其他人得到传媒负责人同意才能查阅,当事人不传播其中未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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