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1.docx
- 文档编号:29875296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5.62KB
政府融资1.docx
《政府融资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融资1.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府融资1
(183页—198页)
第六章政府融资
融资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
随着人们对城市公共物品需求的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日益难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引入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和银行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与发展,进而政府必须采取不同于企业融资的方式和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发展。
第一节政府融资概述
一、政府融资的概念
融资,亦称货币资金的融通,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和资金市场,采取适当的筹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融资就是筹资。
货币资金的融通,是商品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随着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的发展而发展。
融资的直接基础是信用,而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
资金的融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般地将,融资是企业行为,指企业融资。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也开展了融资活动,除我们常见的政府债券、政府贷款等形式外,还有政府委托企业,如通过各类政策性投资公司进行的融资活动。
这种融资,虽然其主体是企业,但它是按政府的意图进行的,投资于公共物品,其决定权在政府,偿还通常也是由政府来承担,本质上它是一种政府的融资行为。
因此,与企业融资不同的是,在现行政策条件下,政府融资主要是委托融资,融通的资金往往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定义,政府融资是指政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通资金的行为,包括政府直接融资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国有投资机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融资行为。
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因政策、法律环境不同而具有差异,所以这里所探讨的政府融资仅限于地方政府融资。
与企业融资一样,政府融资也需要选择一定的渠道,并采用一定的方式来实现。
政府融资渠道是指政府筹措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着资金的来源于流量。
从我国的实际看,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家财政投资、专业银行借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社会筹资(企业和居民个人投入)、外资投入等。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各有侧重。
融资方式是指政府筹集资金所采用的具体形式。
如果说融资渠道属于客观存在的话,那么融资方式则属于政府的能动行为。
地方政府融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如何针对客观存在的融资渠道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融资。
政府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资金的获得的可能性、资金成本、资金使用期限及其风险等因素。
地方政府融资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如何选择最适宜的融资方式。
二、政府融资的种类
从不同融资渠道和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资金构成不同的融资组合。
以下介绍三种主要组合。
(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按融资渠道的不同而分,可将政府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1.直接融资
政府直接融资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不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面对资金供应者借贷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在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的供求双方借助于融资手段直接实现资金的转移,无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
例如,项目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就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
政府直接融资的融资费用较高,耗用的时间较长。
2.间接融资
政府间接融资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业主借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
其主要形式为银行借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融资租赁等,它是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从社会交易成本角度看,政府间接融资是相对节约的融资方式。
政府只需同金融机构打交道,时间段,融资费用相对较低。
(二)权益资本融资和负债融资
按融资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融资划分为权益资本融资和负债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
从出资者的角度看,项目的权益资本是出资者投入项目的资产其权益准备。
作为出资者总是期望其投资能够保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由于出资者作为企业法人财产责任的最后承担者,其出资风险更大,因而站在出资者立场,权益资本又是出资者的一项高风险的资产,并期望高收益。
这就表明,站在接收出资项目业主的立场,权益资本是一种高成本、低风险的资本。
其高成本是指融资的成本较高,具体为出资者期望得到的高风险相对等的必要报酬率要高;其低风险是指权益资本无须还本付息,从而没有偿债压力。
因此,从经济上看项目业主既希望利用权益资本来降低财务风险,又力图回避其较高的资本成本,这一对矛盾在权益资本自身难以节约。
发行股票就是一种典型的权益融资行为。
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发行股票,但政府拥有巨大的国有资产,因此,政府可以委托或授权企业通过国有资产上市融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大股东,可以调控募集资金用于政府项目,同时又保证广大股民的权益。
2.负债融资
负债融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贷是负债融资的两种典型方式。
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由于有到期还本付息做保障,其出资资金的风险较低,从而其相应的回报也较低;作为融资的项目业主方则相反,从而可以借助于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来提高项目收益。
但是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表明,单纯依靠负债融资不可能既提高收益又降低财务风险,因此,这一矛盾同样在负债融资自身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但是,如果将权益资本与负债资金进行一定的融资组合,则能使政府暨利用权益资本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又利用债务融资的低成本取得高收益成为可能。
(三)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
按融资来源地区的不同,可将政府融资划分为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
1.境内融资
如果政府筹资发生在本国资金持有者之间,而不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资金持有者,就是境内融资。
相对境内融资而言,境内融资程序相对简单,风险也较小。
由于目前我国资金较充裕,所以地方政府希望更多地利用境内资金加快经济发展。
2.境外融资
如果政府筹资发生在国外资金持有者之间,就是境外融资。
由于国际形势变化的复杂性,境外融资较境内融资的风险更大,入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同时,由于条件苛刻,手续复杂,交易成本高,所以地方政府对境外融资表现得更为谨慎。
第二节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问题
政府融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决定着社会经济效率的高低。
政府融资活动出现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必须加以重视。
由于探讨的角度限制,这里仅以地方政府融资活动为例,旧有融资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比较单一,除地方政府财力和争取国家财政拨款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
由于缺乏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缺乏多种有效监督。
以成都市城市建设为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单靠地方财力和国家财政拨款是不足以支撑的。
2001年成都市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安排总额为41亿元,其中:
城市维护税及附加2.7亿元,市政配套费6亿元,银行贷款13亿元,中央补助及国债2.7亿元,市政配套费6亿元,银行贷款13亿元,中央补助及国债3.5亿元,利用外资0.2亿元,其他资金8.6亿元(基本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提供的资金,如污水处理费等),自筹7亿元。
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的资金达24.3亿元,占59.3%,银行贷款占31.7%,中央补助及国债占8.5%,外资占0.5%。
也就是说,政府财力和银行贷款占城市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由于地方财力的有限性,政府只能更多地依靠银行贷款,部分项目还使用国债资金,换句话说,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融资来源于负债融资。
这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致使政府投资项目每年负担的财务费用相当庞大,进而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埋下了隐患。
二、融资责任主体不规范
融资责任主体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或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项目指挥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运作。
这样做似乎符合一般惯例,但实际上由于国有资产运作的特殊性,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出现责任主体不规范、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
在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和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合二为一,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建设单位为自己争取利益而潜意识地扩大投资的局面,也为政府管理失控从而造成部门腐败埋下了祸根。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从国家政策性银行获取的贷款,往往都以政府财力作担保。
这种承诺形成了大量的隐形的债务,照此下去,势必成为今后加大政府财政风险的不利因素。
三、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在于其产权主体难以人格化,必须交由政府来管理。
政府作为委托方是虚拟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权通过各层组织授权给政府官员并由其实施,这些官员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却没有剩余索取权。
也就是说,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称。
因此,政府官员不可能像资本家一样选择、约束、监督经营者。
这样的结果是对资金运作的监管缺乏力度,资金浪费大,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仍以成都市城市建设系统为例,由于过去对资金运作的监管缺乏有效控制,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
比如,一些单位遗留的历史问题未得到切实的清理和处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及时,有的资产早已报废或处置,还长期挂账,未及时报批处理;有的资产长期不入账,导致大量账实不符,问题越积越多,金额越滚越大,形成大量潜亏损失。
大量对外投资无合法的合同协议,对投出资产的情况长期不清理。
有的被投资单位已经不存在,对外投资仍然在账上反映。
资产权属关系不清,一些资产长期不办理产权,账外资产长期不入账,账簿不分开设置;所有权混淆不清,无法核实各自应有的资产;有的已涉及民事诉讼,有的单位存在虚增资产和资本的情况。
第四节推行政府融资方式多样化
地方政府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眼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大胆尝试各种现代融资方式,拓宽融资领域。
一、继续利用信贷资金
成都作为内陆中心城市,既不沿海,也不临边,区位优势不明显,要缩短与沿海发达城市的差距,必须充分运用银行资源,加大负债经营的力度,促进城建资金的大量聚集,坚持加大投入与向市场要补偿双管齐下,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一)利用信贷资金仍将是政府融资的主要渠道
首先,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障碍。
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期限长的显著特点,随着西部战略高地的构建,成都市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越来越强烈。
在未来3至5年内,成都市将完成市区529万平方米的旧城改造,需要资金约200亿元;实施沙河及水环境整治工程,又将需要资金100亿元。
据估算,未来5年内,每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量均在100亿元~150亿元,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最近几年内,每年政府能够安排的城建投资资金约20亿元左右,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成都跨越式发展的主要障碍。
其次,利用信贷资金是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
从资金来源看,银行信贷资金是成都市经济建设的主流资金。
尽管目前可利用的融资渠道还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上市融资、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但这些方式融通的资金数量有限,还不能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例如,建设债券发行的审批手续复杂、用途限制严格、融资数量有限;股票市场的进入门槛高、监管严、融资和再融资功能一时难以实现;其他资金来源数量有限、供应不足,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贡献有限。
比较而言,成都银行信贷资金供应不足,限制条件相对较少,是城市建设的主流资金。
再次,利用信贷资金是城市发展的成功经验。
上海、广州、杭州、宁波等城市面貌变化快的沿海城市,无一例外地依托银行信贷资金来加速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升值。
老百姓从城市的升值中得到了实惠,从而更加维护党和政府的改革开放政策。
例如,上海市在“九五”期间利用银行信贷融资1000多亿元,极大地增强了城市建设能力,加快了城市发展的步伐。
最后,银行具有了提供资金的积极性。
银行作为企业,其根本目标在于运用自身资源获得利润,实现盈利最大化。
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银行采用了诸如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上门服务、开展银企合作等多种形式投放资金。
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引导下,成都作为西部中心城市和金融安全区,符合银行大资金流向大城市、流入大项目的策略,是银行投放信贷资金的重点地区。
只要能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就能吸引大量信贷资金流向我市经济建设各领域,促进城市的加速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社会需求不足,此时利用信贷
(207—213页)
能力。
为此,加强政府资金的统筹管理,特别是加大预算外财政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把国土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容费统一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这是十分重要的步骤。
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效益正在加强评估,力图以同样金额的资金多投几个项目。
过去由于政府投资体系中没有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制度,政府投资多被视为公益性投资,再加上未实行项目法人制,投资主体缺位,投资约束弱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缺乏规划性,工程前期工作不充分,施工招标不规范,投资规模控制不力,决算审计监督乏力,造成“钓鱼工程”多,“三边工程”多,“胡子工程”多,工程超概预算多,一年办不了几件事情,有限的资金没有全部用到刀刃上,政府投资远远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目前,在单个投资效益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政府收入仍然赶不上政府支出的需要,尤其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政府收入受到财政返还的强大压力。
政府投资要在刺激社会需求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界定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的投向定位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彻底解决政府投资紧缺、效率低下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
首先需要着手解决政府投资定位问题。
政府投资不能大包大揽,不该是人人争吃的“唐曾肉”和部门、地方利益的“平衡器”,政府投资应加快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进而收缩战线,真正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菜篮子工程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宏观效益,使政府投资充分发挥好“杠杆”和“发酵粉”的作用,调动全社会资本要素的合理、高效流动。
即使是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也要改变过去那种无偿使用“配给制”模式,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城市国有资产存量包括企业资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政府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盘活存量。
聚集增量,实现其潜在的资源价值。
一是要充分利用国内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运作方式盘活资产存量。
以现在上市国有企业为核心,逐步采取经营权或产权出让给已上市企业,将现有一般性国有企业尽量装入上市企业,无法装入的国有企业,通过放小给民间。
所回收的资金重点投放在基础性产业、基础性设施和高科技产业上。
二是对基础性、公益性国有资产也要有进有退。
国有资产或公共资产更多地应以非企业资产的形式存在。
做到了这点才真正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是公共机构,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政府的收入不是从经营国企当中来,而是要从税收中来。
因此,在改革中,对有收费机制、有稳定收入的经营性项目,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政府主要投向非经营性的项目;对已经形成的有稳定收入的经营性项目,政府要采取出售、租赁、转让等方式退出,筹集建设资金;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广电、医院等,政府要降低投入比例,允许民间资本投资。
国有资产转让应尽可能实行公开拍卖,做到透明、公正,还要加强纪律检查,对于以权谋私的事,要严肃惩处,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要积极进行投资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改革。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是改革的基本取向。
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
政府要对投资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认真清理,实行分类管理,做到管干分离。
对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要对其经营性资产和职能予以剥离,集中力量,强化其管理监督职能对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单位(包括中介机构),要坚决脱钩改制,让国有资本退出;对非经营性、运转困难的单位要予以撤并。
四是对于政府机关资产,过去一直疏于管理,供与需一直是个无底洞。
过去,政府投资相当一部分是在政府机关内的大楼和物业。
许多政府物业出租收入流失。
因此,要认真学习香港的办法,将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划归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专门公司,统一管理政府物业,规范现有的经营收入,统一掌管对各单位现有物业的产权。
五、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成都民间投资(即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增长迅速,在扩大内需、提供就业、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必须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坚决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切实改变管理方式,尽快消除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使民间投资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股票债券发行、金融服务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场及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投资相同的待遇,对民间投资者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户籍管理、子女上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人员同等的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和规章,清理并废除制约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同权益;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营造有序竞争的法制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及时反映民间投资的问题、要求和建议,营造促进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继续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投资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成都市的实际,现阶段要重点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第一,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和城镇供水、供气、电信、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成片开发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参与盘活、经营管理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包括命名权等无形资产)和服务项目。
第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普及设施建设和政府科技项目开发,参与大学、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经营等。
第三,完善国有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第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投资水利设施建设、开垦荒山荒滩荒地等,参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良种繁育和推广。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加工企业,可列入国家或省市重点龙头企业范围,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及融资等方面与国有和集体龙头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事业的投资与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社会领域,改变社会事业发展主要依赖政府投资的格局。
鼓励民营企业兴办各级各类教育,投资公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或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旅游企业的改革改制,参加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的建设与开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城市社区、农村基层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兴办图书馆、文化馆(站)、音像室等,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需要,逐步形成产权明晰、充满活力的多元化投资参展格局。
第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社区服务业等。
第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通过组织协调和信息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发展合资合作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设施。
(三)全面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的项目,必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投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对于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与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建设和经营。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允许民间资本控股,形成部分领域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体的格局,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第二,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政府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第三,对于跨地区的建设项目,根据“谁出资、谁收益、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各方政府按一定比例,组织民营企业共同筹资建设。
第四,对生产经营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方式,联合投资经营。
第五,对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建设。
捐赠人可按法律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六,对政府已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可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民营企业转让,支持民营企业扩大规模。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平等机会。
要积极协调商业银行,按照“三有一不”(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不挪用)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把民间投资项目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
支持商业银行与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应提供相应的授信度,并在授信范围内简化贷款手续和贷款担保手续。
要加大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允许并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协调民营企业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鼓励民营企业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定向募集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成都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试行办法》,鼓励国内外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
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
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安排上,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鼓励民营高科技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
(五)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
政府应进一步理清规范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尤其要抓紧理清生产领域的行政性收费,规范生产领域的收费行为。
严谨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严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谨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或媒体、广告灯形式变相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或指定服务,强行买卖,强制收费。
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此外,政府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计划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纳入全市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统计部门要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政府还要重视并加强民间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特别是要指导和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
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和贷款风险储备基金,建立规范化的民间投资资信评估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府 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