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VM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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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VM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探析
基于CVM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探析-学术研究论文
基于CVM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探析
周阿蓉,黎元生*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
文章将闽江流域上下游视为一个由生态服务供求双方形成的虚拟市场,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开展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支付意愿(WTP)与受偿意愿(WTA)调查。
结果表明:
流域居民生态保护意识较强,参与生态服务补偿的意愿较高,但上下游居民的生态建设责任认知存在差异,补偿意愿差距较大。
同时,测算得基于CVM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为125102.21万元/年,远高于现行补偿标准。
因此,政府应结合居民的补偿意愿,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同时,拓宽农民收入来源,夯实农民增收基础。
关键词:
条件价值评估法;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支付意愿;受偿意愿
中图分类号:
F062.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4-390X(2015)03-0028-06
收稿日期:
2014-10-30修回日期:
2014-12-26网络出版时间:
2015-06-0220:
22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流域生态服务供给机制研究”(12BKS043)。
作者简介:
周阿蓉(1990—),女,福建晋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区域生态公共治理研究。
*通信作者:
黎元生(1974—),男,福建上杭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生态公共治理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
http:
//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59(3):
28-33http:
//
ISSN1004-390X;CN53-1044/SE-mail:
[emailprotected]
DOI:
10.3969/
一、条件价值评估方法简述
流域水资源的流动性、稀缺性、公共物品特性和人类活动的两面性,导致了复杂的区际生态利益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区际生态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区际生态利益失衡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是调节流域区际生态利益失衡的制度创新,是国家和生态保护受益地区基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流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途径以优惠政策、资金、实物等形式对由于保护流域生态系统而失去部分发展机会的地区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内外已有广泛的研究与实践,其中,补偿标准的确定与测算是补偿机制构建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前学术研究的聚焦点。
20世纪90年代,国外便开始了流域生态补偿国外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使用较少比较通用的是与之概念相近的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ES)。
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1],主要经历了基础理论研究——理论应用——生态补偿实践的过程。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价值论等,基于基础理论的研究,国外研究者开展了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的相关研究,根据不同的理论依据形成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法、市场价值确定法及半市场确定法等补偿标准确定方法。
我国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理论探索性研究为主[1],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理论基础、基本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筹集等方面。
其中,在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研究上,可大致将其分为传统的成本效益分析和价值评估分析(或称效用分析)两类,前者主要关注对自然生态功能的治理性补偿,研究思路各异,成本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也未能形成统一认识,补偿标准不利于实践,而后者结合了对人的经济补偿,反映了环境资源的社会属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因此逐渐受到推崇。
条件价值法(CVM)是典型的陈述偏好的价值评估法,可定量测量环境资源与服务的使用价值及非使用价值,是评估环境资源与服务非使用价值的唯一方法[1]。
它通过构造环境资源与服务的虚拟市场,直接调查受访者关于某一资源保护行为或环境效益改善的支付意愿(WTP)或者关于资源或环境质量损失的受偿意愿(WTA),并根据受访者的补偿意愿(WTP或WTA)估量该环境效益改善或环境质量损失的经济价值。
其经济学原理是:
假设受访者的效用函数受个人偏好(s),市场商品(x),待估非市场商品(q)影响,其间接效用函数由个人偏好(s)、市场商品价格(p),个人收入(y),待估非市场商品(q)共同决定,面对从q0到q1的环境状态改进可能,即V1(s,p,y,q1)≥V0(s,p,y,q0),受访者若要实现这一改进则必须支付一定费用[2]。
即CVM通过问卷形式,调查受访者的偏好,推导不同环境状态下受访者的等效用点,并测算补偿意愿的分布规律,进而获得环境资源与服务的经济价值。
该方法操作简单、灵活,且相对成熟,20世纪70年代开始,被广泛应用于评估包含流域在内的各种公共物品及相关政策的效益[1],80年代末引入国内后日渐流行[2],是目前我国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证研究的主要基础性工具[1]。
闽江是福建第一大河,是福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尤为重要的水资源屏障,流程短,水量充裕,水资源足够满足上下游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经过多年努力,水质总体较好,因此,流域上下游行政区生态利益失衡,既不表现为水资源分配的利益争夺,也不是跨界水污染赔偿问题,而是上下游行政区在流域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保护与整治等方面的责利权模糊不清[2]。
作为全国生态建设先进省份,虽然闽江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尚处于探索阶段,补偿标准设计中行政主导特征明显,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可持续性较低,补偿标准设计模式的激励性有待改进,从长远来看,还需要积极引导流域居民参与流域生态保护和补偿。
故,开展闽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意愿调查是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现实需求。
二、研究区域概况与CVM调查实施
(一)研究区域概况
闽江是以福建行政区域为主体,水系相对独立的区域性流域。
它发源于福建、江西交界,由闽江干流及富屯溪、建溪、沙溪等支流组成,水力资源丰富,常年径流量位居全国第七,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福建部分)占全省53.93%,流经36个县、市(福建部分),流域面积约60992km2,为全省陆域面积的50%,流域人口是全省人口的35%,经济总量占全省近40%,是福建重要的发展区域[2]。
其中,以南平为界,上游约占流域面积的70%,多山区,主要包括三明市、南平市下游约占30%,多平地,主要是省会福州市。
流域内水资源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上游水资源充裕,水量约占闽江总水量75%,下游相对贫乏,而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相反,下游有300多万个用水主体(下游福州70%的水源来自闽江)且经济发达,需水量巨大,故现正加快实施北水南调工程。
同时,为保障河流下游地区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正常的功能使用,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较低三明市和南平市,尽管地方财政有限,但仍要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对源头水体保护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此外,还严禁建设耗水量大和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十分明显。
闽江流域上下游是一个流域生态服务的双方市场,上游地区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贡献者与受益者,下游地区是流域生态保护的单纯受益者。
2003年福建开始在闽江流域试行上下游生态补偿,下游福州市政府每年向上游三明、南平市政府支付1000万元资金,2009年提高到3000万元,2011年再次提高到8000万元。
这种由科层制行政首长负责,以命令控制为特征,以行政等级制为基础,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为中心,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分工协作的治理体制。
主导的生态服务补偿有效地推动了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但是过分突出政府在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容易导致生态补偿主体单一且封闭[2]。
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完善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涉及流域生产生活的众多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流域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基本社会经济条件及补偿意愿,故本文拟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将闽江流域上下游看作一个虚拟生态市场,开展流域上下游居民生态服务补偿的支付意愿(WTP)与受偿意愿(WTA)调查,为科学制定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提供参考。
(二)问卷设计与调查实施
问卷设计借鉴美国大气与管理局(NOAA)提出的十五条主要的CVM实施指导性原则及国内外CVM问卷的设计经验[13],共三部分,首先,引言部分介绍闽江流域水生态概况、上下游生态利益失衡现状,并说明下游参与生态补偿建设的必要性和完善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为调查做必要的铺垫;其次,核心部分通过对流域生态建设的认知程度、参与意愿、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调查,获得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WTP)和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WTA);最后一部分通过受访者家庭人口数、收入、受教育程度、消费结构等基本社会经济信息调查,分析居民参与补偿建设的影响因素同时,问卷采用支付卡方式,并经过预调查最终确定内容。
为了准确地估量闽江流域生态服务的非使用价值,真实地反映受访者的实际补偿意愿,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本文采取随机抽样、入户调查方式,同时开展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WTP)调查和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WTA)调查。
WTP调查选取了下游福州市用水来自闽江的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和闽清县。
同时,考虑到林业是上游地区的重要产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当前闽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主要部分,WTA调查选取了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的三明市的永安市、宁化县、尤溪县以及南平市的建阳市、建瓯市和浦城县。
各县、市按照其2012年相应的家庭户数根据比例确定样本数量,调查时间为2013年7—8月。
1.下游居民生态服务补偿的支付意愿
WTP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有效问卷率95.20%,有效问卷基本信息统计见表1。
从有效问卷来看,受访者参与生态建设的意愿较高,支付意愿较强。
68.28%的受访者愿意支付生态服务补偿费用,其中,意愿支付方式主要有交付生态保护税、多交水电费和捐款;31.72%的受访者不愿意支付补偿费用,其中,10.29%的受访者认为下游居民没有义务承担上游的生态建设,而其余21.43%的受访者意识到了流域生态建设的责任,不过他们坚持应由政府支付补偿与建设资金。
分析整理受访者的非零支付意愿情况,可获得如表2的WTP累计频率分布。
目前学术界关于WTP、WTA的计算,常用的主要有加权平均、中位和算术平均三种方法,本文采用算术平均法,即下游居民生态服务补偿的总支付意愿=受访者平均WTP〔元/(户·月)〕×非零支付意愿比例×12(月/年)×下游福州市用水总户数(万户)。
根据上述信息可算得,受访者平均WTP为58.14元/(户·月),且非零支付意愿比例是68.28%,同时,据2013年《福建统计年鉴》,截至2012年年底,下游调查区域的城镇人口共计399.56万人,按3人/户(福州市城镇家庭平均水平)可算得下游共有133.19万用水户。
因此,下游居民生态服务补偿的总支付意愿=58.14元/(户·月)×68.28%×12月/年×133.19万户=63448.51万元/年。
2.上游居民生态服务补偿的受偿意愿
WTA调查同样发放500份问卷,有效问卷率93.60%,有效问卷基本信息统计见表3。
从有效问卷来看流域生态建设得到了大部分上游受访者的支持,其接受生态补偿的意愿较强,但责任意识偏弱,参与生态建设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性的经济支持及其落实情况的影响。
具体地,有79.91%的受访者愿意接受一定费用作为生态补偿,且86.54%的受访林农表示在政府提供现金补贴的前提下愿意配合政府进行森林生态建设,但同时仍有13.46%的林农认为政府不会给予或只给予很少的补贴,故不愿意积极配合生态建设,追究其原因,一是政府补贴政策的落实及保障程度有待提高,调查中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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