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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度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
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
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
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
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
通
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
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
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
专业方向课程、专
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
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
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
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
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
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
育课、上机(课内):
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
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
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
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
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
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
成一定的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十条选课内容
1.所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2.专业方向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
学生必须
选择某一专业方向课程系列并修满相应学分。
3.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
公共选修课程非艺术类学
生必须在艺术系列中修满2学分,在其他系列中修满4学分,艺术类学生
只须在非艺术系列中修满4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自修,可以申请免修,经考核
成绩合格后(80分以上),准予免修。
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
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
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院长批准后报
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
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体育
课、国防安全教育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集
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4.免修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课程的重修(重考)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如
果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补考及格者考试
成绩按60分登记分数,学分绩点为1.0;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重修
有二种形式:
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
指导下自学。
指导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
由教师指导重修同一门
课程的学生应组成一个课程学习小组,接受教师的辅导和指导。
辅导期限
一般以一学期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学
院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
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3.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
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
“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
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4.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重修申请表》,
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课程开出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
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5.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选课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
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一般适
宜在24学分左右(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课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选
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师简介。
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
期的第10周左右选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
对于公共选修课
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
或改选。
第十五条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选修
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或未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
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为0。
第十六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
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
的课程。
选课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须在开学后
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
学生本人。
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的资格。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
课程成绩、学
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凡达到或超过36学时的课程均须进行结束课程考试。
课程
考核最终成绩按结束课程考试时的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
例合并计算;思政课最终成绩按卷面成绩50%、实践成绩占30%、平时成
绩占20%的比例合并计算;实验课程考试成绩按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
绩占50%的比例合并计算。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课程设计、教育实习、
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考查
方法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为了区别学生学习质与量的差异,每门课程须根据学习成绩
计算学分绩点,并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
课程总评成
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方式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
用五级制,都可以以绩点方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首先要计算课程绩点,由课程绩点再计算出课程
的学分绩点,最后求算出平均学分绩点。
步骤如下:
1.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
一门课程成绩60分为绩点1(60分以下为0),以后每增加
1分等于0.1绩点。
如:
65分,绩点为1.5;74分,绩点为2.4;100分绩
点为5.0。
五级制:
按照成绩等级对应得到绩点。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
系如下表:
百分制90-95-10080-85-8970-75-7960-65-69<60
五级制优秀=90良好=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
对应绩点4.0-4.5-53.0-3.5-3.92.0-2.5-2.91.0-1.5-1.9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
如某门课程设计为2学分,某学生的课程成绩为68分,其课程绩点即为
1.8,课程学分绩点应为1.8×2(学分)=3.6。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按上述办法求算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后,
依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注:
所有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均记为1.0。
第七章创新学分
第二十条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
分。
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听学术讲座、在权威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
体育等竞赛中获奖,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等,
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计给一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6
学分。
第二十一条创新学分的认定
1.创新学分根据学生参加创新活动的类型及取得的成果,参照《宿州
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2.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
方案中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各
设置的6个学分共12个学分,创新学分可以抵消公共选修课程系列的学分
要求。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管理按照《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
保留
原来的班级管理制度,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
如因选课与班级
活动时间相冲突,应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中途停学或延迟毕业,则编入下一年级。
如下一年
级停止招生,则根据学生意愿和学校实际编入下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的班
级中。
第九章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正常学习年限为4年,四年制本科理
工艺体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85学分以内;应用文科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
175学分。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
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以允许
延长2年。
对于提前修完学分,综合考核合格者,允许提前毕业,但最多
只能提前1年毕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
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创新实践等活
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
1.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2010级起的在籍本科生,学分
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
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项目,并取得规定的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认定范围及内容
1.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
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
创新实践项目;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
教学单位、学生会(社团)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等
2.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学科竞赛:
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
英语竞赛、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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