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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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审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使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评估报告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估结论适当、准确,特制订以下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评审专家资质和专家库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执法处建立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中收录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煤矿安全工作,具备丰富的煤矿采掘、顶板灾害防治、“一通三防”、防治水、应急救援等方面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备国家二级以上注册安全评价师或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井工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执法处根据已上报省厅待评审的井工煤矿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人员数量,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人员和分工情况,并从中指定专家组组长。
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数量为单数,一般最少由5人组成,5人均在对报告全面评审的基础上,各有侧重,其中1人侧重附件、格式、内容编排等内容,2人侧重审“一通三防”内容,1人侧重采掘、顶板和应急救援等内容,1人侧重防治水内容。
评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井工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程序报告文审
评审专家组专家接到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后,根据事先规定的评审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晋煤执发【xx】
272号和晋煤执发【xx】
844号文件要求进行报告评审工作,并各自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根据《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评分办法》(见附件一)初步评分。
煤矿现场安全抽查
由煤炭工业厅执法处组织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的评估报告所涉及的煤矿进行现场安全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小于10%。
抽查内容主要是针对涉及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大危险源的各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措施。
并对评审的评估报告与现场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
检查结束后专家组成员均应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意见,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现场抽查表》(见附件二),以便现场整改。
报告评审准备会议
在召开井工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会之前,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召开评审准备会议,对报告文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各专家组成员意见,为报告评审会做好前期准备。
召开井工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会
由煤炭工业厅执法处主持召开井工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会,参会人员由执法处领导人员、评审专家组成员、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组人员、煤矿、县煤炭局或分公司、市煤炭局或集团公司有关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
在评审会上,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评估报告、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等相关图纸,在与煤矿技术人员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组人员充分沟通后,发表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评分办法》最终评分,填制《评估报告评审评分表》(见附件一)并根据评分结果和否决项条件确定评估报告是否通过,填制《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三)作为评审组意见。
在报告通过的基础上,评定矿井各项重大危险源和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
如报告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不予通过,评估报告编制单位需根据评审组意见和各位专家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复审。
评审会现场评审情况和结论意见填制《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评审反馈表》(见附件四),并由煤矿、县煤炭局或分公司、市煤炭局或集团公司和报告编制单位有关人员填注意见。
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会结束后,有关煤矿现场安全抽查和评审过程记录(计有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现场抽查表、评估报告评审评分表、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评审反馈表)原件和各位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在煤炭工业厅执法处存档备查。
报告评审通过后,由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和各位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同时编制修改说明一同上报。
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职责
煤矿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严肃、负责任的态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晋煤执发【xx】
272号和晋煤执发【xx】
844号文件要求对评估报告认真评审。
1、专家组组长职责
(1)协助煤炭工业厅执法处领导负责前期专家组的组成、分工,与被评审方的联系、运输工具的准备等工作。
(2)负责针对专家组成员的资料分发、专家组成员评审工作中的协调、各种评审工作表格的制备。
(3)组织召开报告评审准备会议,协调专家文审意见。
(4)负责所承担的和评审内容评审工作和煤矿现场抽查工作。
(5)发表个人评审意见和负责评审范围的否决项意见,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
(6)组织评审会议,汇总并根据评审组意见,确定评审最终意见。
(7)负责《评估报告评审评分表》、《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评审反馈表》的成稿。
2、专家组成员职责
(1)负责所承担的和评审内容评审工作和煤矿现场抽查工作。
(2)发表个人评审意见和负责评审范围的否决项意见,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
附件一
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评分办法
为了增加煤矿重大危险源报告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制订以下报告评审评分办法:
1、报告评分由评审专家分别按各自评审重点内容打分,评审组长汇总。
总评分70分及以上为评审通过,70分以下为评审未通过,需修改后重新上报复审。
2、各分项评分结果按“较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评分,分值各占各部分满分标准分值的90%--100%、70%--89%、50%--69%和49%以下。
3、报告由以下否决项情况之一的,不论评分高低,均视为评审未通过,需修改后重新上报复审: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方法不符合晋煤执发【xx】
272号和晋煤执发【xx】
844号文件要求。
(2)评估报告较大部分内容不符合评估时矿井实际安全状况。
(3)重大危险源辨识不符合矿井实际,即应辨识出来的重大危险源漏项。
(4)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不符合本报告划分标准,且造成最终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结果不成立。
具体评分根据评分表进行。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评分表评审内容
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
评价结果
评分
1、报告编制、格式、内容、附件(标准总分20分)。
1.1报告格式、内容、附件满足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标准分10分)。
.
1.2报告附件与报告内容一致(标准分5分)。
1.3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方法符合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标准分5分)。
2、报告内容真实反映评估时矿井实际安全状况,安全检查和措施建议具有针对性(标准总分40分)。
2.1一通三防部分(标准分10分)。
2.2一通三防部分(标准分10分)。
2.3采掘顶板、应急救援部分(标准分10分)。
2.4防治水部分(标准分10分)。
3、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等级划分(标准总分40分)。
3.1一通三防部分(标准分10分)。
3.2一通三防部分(标准分10分)。
3.3采掘顶板、应急救援部分(标准分10分)。
3.4防治水部分(标准分10分)。
评分合计
评审专家:
格式、附件部分签字:
一通三防部分签字:
一通三防部分签字:
采掘顶板、应急救援部分签字:
防治水部分签字:
附件二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现场抽查表
煤矿名称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现场存在问题
现场检查专家签字:
附件三
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报告名称
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评审意见:
最终确认该煤矿重大危险源各类分别是:
最终确认该煤矿重大危险等级是:
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年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五份,编制单位留存、企业留存、省煤炭厅、市煤炭局或煤炭集团公司、县煤炭局或煤炭分公司备案。
附件四
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评审反馈表项目名称
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
煤矿单位名称
评估编制单位
评估项目负责人
评估报告初定矿井重大危险源及等级
初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
报告评审时间
年月日
评审确定矿井重大危险源及等级
评审确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
评估编制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煤矿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工作意见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对评审结论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姓名
职务
电话
县局或子公司
对评审结论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姓名
职务电话
市局或集团公司
对评审结论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姓名
职务
电话
第二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二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汇报。
第四条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下列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压力管道;
(四)锅炉;
(五)压力容器;
(六)煤矿(井下开采);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七)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六条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七条矿每3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九条在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对重大危险源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矿安监部门每年填写一次《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监局。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矿安监部门及时报告安监局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
重大危险源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落实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建档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从事重大危险源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月末将检查情况报送安监部门。
第十八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辨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故后恢复与程序;
(八)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根据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每月对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六)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单位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氨区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氨区指液氨储罐区域、工艺设备间区域、氨区配电室、氨区控制室以及围墙以内的所有区域。
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1)。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各科厂管理职责1.综合管理科职责: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液氨槽车进行登记后方可出入,有权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液氨槽车进入生产厂区。
2.安全环保科职责:
(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
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3)负责液氨槽车入厂前检查,并对《热电分公司液氨槽车入厂检查表》进行归档。
(4)每年对氨区管理人员(包括。
经理、科/厂长、技术员、班长)和操作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5)当氨区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6)组织、监督各科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3.生产技术科职责:
(1)对氨区工艺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正常运行进行管理(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不断完善氨区工艺指标控制方案。
(2)制定氨区启停车、置换方案。
(3)修订氨区操作规程,并监督规程的正确执行,进行考核纠偏。
(4)牵头开展氨区风险评价工作,辨识和评估各类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修编《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6)负责变更管理的审批,并将相关事项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7)审核运行操作规程,并监督运行规程的执行。
(8)建立、完善氨区红区管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4.设备管理科职责
(1)负责氨区所属设备和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氨区压力容器、安全阀、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设备设施的注册、检测检验和管理,并建立台账。
(3)建立氨区设备档案及台账,并监督分厂的设备管理工作。
(4)审核检修规程,并监督检修人员执行安全检修相关办法。
5.运行分厂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氨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
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系统、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应急设备设施可随时投入,并建立台账。
(2)对进入氨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
(3)负责在卸氨对液氨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并监督液氨槽车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4)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氨区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方案修订等工作。
(5)对氨区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工作,告知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6)配齐配全氨区岗位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劳
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
(7)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并建立台账。
(8)严格按照工艺控制指标进行日常运行调整和操作,并建立分厂氨区运行台账。
(9)编制、修订氨区运行规程,明确运行操作注意事项和安全运行要求。
6.检修分厂职责:
(1)负责氨区设备的日常维修及消缺工作,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维护记录台账。
(2)配齐配全氨区检修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和专用检修工器具。
(3)对氨区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并建立维护台账。
(4)定期对氨区的静电接地设施、电气仪表、液位计、温度仪、压力表、流量计及测温表等附属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并建立台账。
(5)编制、修订氨区检修规程,明确检修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检修安全要求。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1.包抓经理管理职责
(1)根据法规要求、上级文件精神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组织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和制订重大隐-4-
患的整改方案。
(3)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按职责权限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包抓科长管理职责
(1)配合承包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
(2)落实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各专业人员的管理职责并进行监督管理。
(3)及时整改或督促相关部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落实临时控制措施。
(4)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5)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按职责权限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3.包抓厂长管理职责
(1)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
(2)联系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各类隐患和问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落实临时控制措施。
(3)每周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4)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按职责权限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4.包抓技术员管理职责
(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
全生产隐患。
(2)配合承包厂长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3)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按职责权限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5.班长管理职责
(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每天组织对岗位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
(3)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氨区安全管理
第六条氨区围墙必须完整,并悬挂有明显的“液氨危险,严禁烟火”“易燃易爆”“液氨重地”等安全警示标志。
氨区入口处应设有“重大危险源危险告知牌”“红区准入”等告知牌。
第七条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可用。
第八条液氨储罐区入口、工艺设备间入口和鹤管围栏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接地良好。
第九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十条氨区内应备有沐浴洗眼器,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并按办法定期-6-
检查、更换。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风向标数量不应少于4个,在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第十二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利于危险情况下人员的应急疏散。
第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办法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特殊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测试,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五条工作时应按照办法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
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廊架跨厂内道路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四章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上应设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0%,应安装就地液位计和远传液位计,且必须在液位接近2.0m时触发dcs盘面连锁报警。
第五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和消防喷淋系统。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和消防喷淋系统应随温度报警装置连锁动作,且温度报警装置报警上限不应超过40℃。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设有具备就地和远传警报功能的固定式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且必须与消防喷淋系统连锁动作,当氨气泄漏达到报警下限时自动启动。
第二十八条加强氨区安全监测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管理,保-8-
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急物资由运行分厂负责统一保管,日常存放在氨区控制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日常检查、维护台帐。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
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
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液氨轻微泄漏处理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
当氨泄漏量达办法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三十三条液氨大量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
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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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危险源评审管理办法 重大 危险源 评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