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个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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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个人版
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营业地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以下称为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双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委托贷款基金
1.1委托贷款基金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
1.2委托人保证委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1.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贷款,应在受托人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1.3.1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人民币(大写金额)一次性存入专户。
或
1.3.2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将人民币(大写金额)分次存入专户。
1.4委托人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金额。
1.5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
1.6对未贷出的委托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支付利息:
()1.6.1受托人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支付一次。
()1.6.1受托人按照协定存款利息:
月息千分之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支付一次。
1.7委托人委托贷款基金帐户被依法冻结的,委托人不得再对基金帐户余额指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
2.2委托贷款的用途和贷款项目:
。
2.3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
2.4委托贷款的期限为,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5委托贷款利率为。
2.6委托贷款利息计收方式:
。
2.7对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
(选择一种)
()2.7.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廿日;
()2.7.2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日;
()2.7.3分次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为每一次;
()2.7.3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2.8对委托贷款的提款方式约定如下:
(选择一种)
()2.8.1借款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2.8.2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提款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2.9对委托贷款的还本方式约定如下:
(选择一种)
()2.9.1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2.9.2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还款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第三条手续费
3.1对手续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如下:
(选择3.1.1中的一种)
()3.1.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支付手续费。
()3.1.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年费率)乘以贷款期限(换算年)支付手续费。
3.1.2委托贷款金额系指本协议2.3所写金额。
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按计划足额提款,手续费均以委托贷款金额为计费基数。
3.1.3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者被提前收贷,不影响本款约定。
3.1.4借款人被准许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增付的手续费为:
展期(换算年)乘以延还贷款额乘以%(年费率)
3.2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途径:
(选择一种)
()3.2.1委托人向受托人直接支付;
()3.2.2由受托人从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主动按(月、季)扣收的手续费。
但借款人无力付息或不付息的,按3.5处理。
()3.2.3其它约定形式:
3.3对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选择一种)
()3.3.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
()3.3.2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分次收取手续费时,应将年收费额平均分摊,贷款期不是整数年限的,应按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收贷款手续费:
()3.3.2.1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3.3.2.2采用按月或季结息,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可随结息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3.2.3采用分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随还款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4对3.1.4约定的手续费部分,由委托人在同意贷款展期之日支付。
3.5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手续费。
3.6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
3.7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依照3.3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
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债务证据
4.1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4.2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五条税收
5.1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
5.2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委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负。
第六条其他具体约定
6.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
委托人承诺自行承担监督借款人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工作,受托人只负责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帐户和承担到期扣划还本付息的款项的责任。
6.2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帐户。
6.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不承担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责任,不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予以分析、评估且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
(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6.4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5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放款。
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6.6发放委托贷款时,由受托人以贷款的同等金额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主动划转给借款人的结算帐户或其指定的其他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以还款的同等金额转入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或划转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借款人分期提款、分期还款的,按提款、还款计划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6.7委托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6.8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而委托人意欲随之调整的,或者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应事先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必须有借款人签章),受托人根据通知单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委托贷款仍按委托贷款合同原定利率计收利息。
6.9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贷款展期的,受托人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
受托人收到借款人的提前还贷或者展期的书面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不同意借款人的申请。
6.10因借款人违约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强制提前收贷。
6.1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并征得其同意。
有关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提前还贷或展期、强制提前收贷,分别依照本协议第6.8,6.9,6.10的约定处理。
6.12借款人如不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受托人依委托人通知和指示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确定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6.13委托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等行为,委托人在得知上述情形后及时通知受托人。
6.14委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受托人不予垫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6.15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全部归还,委托人及时向受托人指示处理方法,如超过90日未作出明确指示,视为委托关系解除,受托人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16委托贷款收回后,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手续提取相当于已收回贷款数额的委托贷款基金,也可以在委托贷款基金余额范围内指定新的贷款项目或者向其他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
6.17委托贷款重组的,由委托人认可由各有关当事人签定的重组协议。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垫款。
重组协议如在实质上构成新的委托贷款关系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定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6.18委托人承诺委托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于委托人或借款人所处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对资金投向有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必须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19本条中所到的提前还款通知或指示、回复(答复)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发出通知的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的,相对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6.20委托人特此授权受托人,在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有任何到期债务未获偿付的时候,无论该债务是否属于本协议项下债务,受托人均有权代表委托人,将委托人在受托人任何账户中的款项(无论币种如何)直接用于偿付该债务,本项授权不可撤销,如涉及汇率及换算,由受托人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条贷款风险承诺
7.1委托人在此承诺自行了解、判断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并承担全部委托贷款风险。
7.2委托人特别承诺无条件承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指示或者答复而引起的任何贷款风险。
7.3委托人任何拒绝承担贷款风险的表示或者只承担部分贷款风险的表示,对受托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称“表示”包括言词和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4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条委托人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或要求受托人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或职责,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受托人可以拒绝执行该种指示(或答复)。
委托人拒不更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有关贷款诉讼和担保的特别委托
8.1委托协助诉讼
8.1.1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又协商不成,委托人可以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贷款人(受托人)协助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委托人应预先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委托书后,受托人才起诉;未预付上述费用的,视为撤销有关起诉的委托。
诉讼工作若需赴异地完成其部分或全部,委托人应自行完成该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8.1.2委托人在此承诺无条件承担贷款诉讼的结果。
8.2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8.2.1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或者抵押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或者出质人、质物、质押担保的范围一律由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签定前以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予以指定。
8.2.2受托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但不承担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8.2.3担保合同签定时,委托人应以担保合同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一并签章,表示担保合同中有关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实际承担。
受托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实行后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贷款如不能从执行担保中得到赔偿,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
8.2.4在委托贷款放款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准用本条8.2.1、适用本条8.2.2、8.2.3之约定。
第九条转让和转托
9.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转让。
9.2受托人认为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处理委托贷款更方便有利的,可以经委托人同意,转托给该分支机构(转受托人)。
委托贷款被转委托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贷款事务直接指示转受托人。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需变更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因变更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第十一条违约事项和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事项:
11.1.1委托人委托指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金额超过委托人已交存的委托贷款基金;
11.1.2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方式支付手续费;
11.1.3委托人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要求全部或部分提取;
11.1.4受托人根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委托人未答复、拖延答复、未以适当形式答复或答复内容不明确,并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11.1.5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
11.1.6因借款人或/及担保人与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其它方式偿还债务的。
11.2受托人的违约事项:
11.2.1受托人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贷款;
11.2.2受托人擅自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或展期。
11.2.3受托人未将已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约定或指定的委托人帐户;
11.3违约处理:
11.3.1委托人有11.1.1,11.1.2,11.1.3,11.1.4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委托人有11.1.5违约情形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100元人民币的固定违约金。
11.3.2受托人有11.2.1,11.2.3违约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受托人有11.2.2之违约情形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元人民币的固定违约金。
11.3.3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的,对方当事人除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2.1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对受托人的解除权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委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委托贷款合同》后至《委托贷款合同》届满前,委托人不得解除本协议。
确需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因解除本协议而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在变更前委托人、受托人应与借款人协商。
12.3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不能履行或无须履行、提前终止、到期终止或者解除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协议。
12.4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没有继续履行必要的,双方应解除本协议。
12.5本协议因下列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终止:
(1)委托人全部提取委托贷款基金的;
(2)因贷款重组及其他原因达成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而取代本协议的;
(3)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4)委托贷款经诉讼并已强制执行的;
(5)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债务抵销、债权债务混同或者委托人免除借款人债务的。
(6)如委托人接受借款人自行还款或单独与借款人就贷款事项签署变更协议或重组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但不影响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履行的费用报酬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受受托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为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并且委托人按照本协议将委托资金如数存入受托人处帐户后生效。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如当事人为个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3.3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协议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3.4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委托申请书、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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