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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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一、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一)一般规定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臂等转动体上应标明以明显的色彩标志。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应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吊钩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吊钩严禁补焊;
吊钩表面应光洁,不应有剥裂、锐角、毛刺、裂纹;
吊钩应设有防脱装置;防脱棘爪在吊钩负载时不得张开,安装棘爪后钩口尺寸减小值不得超过钩口尺寸的10%;防脱棘爪的形态应与钩口端部相吻合;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表面有裂纹或破口;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开口扭转变形超过10°;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芯轴。
卷筒和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值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当卷筒和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裂纹或轮缘破损;
卷筒壁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10%;
滑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20%;
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其他能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制动器和制动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机上的每一套机构都必须设制动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装置;对于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得发生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控;如变速机构有中间位置,必须在换档时使用制动器或其他能自动停住载荷的装置;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操纵部位应有防滑性能;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量应有调整能力;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带式制动器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应采用铰接;
制动轮的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当制动器和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制动轮出现可见裂纹;
制动块(带)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更换摩擦衬垫;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额定行程的10%;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40%;其他机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制动轮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且不能修复;轮面磨损量达1.5~2mm(直径300mm以上的取大值,否则取小值)。
制动片与制动轮之间的接触面应均匀,间隙调整应适宜,制动应平稳可靠。
用于轨道式安装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可见裂纹;
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钢丝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该机说明书要求,并应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穿绕正确;
钢丝绳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断丝、断芯、笼状畸变等变形;
钢丝绳润滑应良好,并保持清洁;
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应牢固,钢丝绳放出时,卷筒上应保留三圈以上;
钢丝绳端部固接应达到说明书规定的强度:
用楔与楔套固接时,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有松动;
用锥形套浇铸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用铝合金压制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接头不应有裂纹;
编插固接时,固接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15mm以下,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d16~26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d28~36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0%;
d39mm以上,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25倍,且最短编插长度不应小于300mm;编插部分应捆扎细钢丝,细钢丝的捆扎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用压板固定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用绳卡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应小于140mm,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并不应正反交错。
油料及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机使用的各类油料及水应符合该机说明书要求;
冬期施工时,应根据当地气温情况,按内燃机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适当牌号柴油;
使用柴油时不应掺入汽油;
润滑油和油脂的厂牌、型号、黏度等级(SAE)、质量等级(API)及油量应符合该机说明书的要求,不应混合使用;
不得使用硬水或不洁水;
水的加入量宜加到离水箱上室顶30mm;
冬期施工时,为防冻可使用长效防冻液;如不需使用防冻液时,应将防冻液全部放掉,将冷却系统冲洗干净再加清水;
冬期未使用防冻液的,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将缸体、油冷却器和水箱里的水全部放净;
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油料应集中存放,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合器接合应平稳、传递动力应有效,分离应彻底;
各传动部件运转不应有冲击、振动、发热和漏油;
齿轮箱内齿轮啮合应完好,油量适当;
工作时,齿轮箱不应有异常响声、振动、发热和漏油;
变速箱档位应正确,换档应轻便;
联轴器零件不应有缺损;连接不应松动,运转时不得有剧烈撞击声;
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应整齐;
齿轮箱地脚螺栓、壳体连接螺栓不应有松动、缺损;
减速齿轮箱运转不得有异响,温升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液压(气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气压)系统中应设置过滤和防止污染装置,保证液压(气压)系统工作平稳,液(气)压泵内外不应有泄漏,元件应完好,不得有振动及异响;
液压(气压)仪表应齐全,工作应可靠,指示数据应准确;
液压油箱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更换滤芯,更换时间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卡固牢靠,不应有损伤、老化;
电控装置反应应灵敏;熔断器配置应合理、正确;各电器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绝缘应良好;
启动装置反应应灵敏,与发动机飞轮啮合应良好;
电瓶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液面应高于电极板10~15mm;免维护电瓶标志应符合规定;
照明装置应齐全,亮度应符合使用要求;
线路应整齐,不应损伤、老化,包扎、卡固应可靠;绝缘应良好,电缆电线不应有老化、裸露;
电器元件性能应良好,动作应灵敏可靠,集电环集电性能应良好;
仪表指示数据应正确;
电机运行不应有异响;温升应正常。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起升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在臂架头部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起重机内、外应整洁,不应有锈蚀、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
金属结构件螺栓或铆钉连接的预紧力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整机主要工作性能应能达到额定指标。
各部位润滑装置应齐全,润滑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的操作、司索、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司机室内应配备灭火器。
(二)履带式起重机
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额定指标。
各操纵杆动作应灵活,回位应正确。
回转机构各部间隙调整应适当,回转时不应有明显晃动或抖动,并具有滑转性能,行走时转台应能锁定。
行走链条不应有偏磨、损伤;上部履带挠度应在40~60mm之间。
起重机的行驶跑偏量(前进或后退20m的轨迹偏差)不应大于25cm。
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司机耳旁噪声不应大于85dB(A)。
行走转向应灵活,操作应轻便。
起重机设置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
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
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可靠有效;
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角度指示器)。
(三)轮胎式起重机
采用取力器、油泵传递动力的起重机,动力传递与分离应平稳、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保证车架上安装的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该机额定指标。
行驶机构应符合一步到位规定:
行驶转向应轻便灵活,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松旷;
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四)汽车式起重机
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说明书中的额定指标。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使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水准泡居中,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各种灯光、信号、标志应齐全清晰,大灯光度光束应符合照明要求;牛视镜安装应正确,喇叭音响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传递动力的分动箱取力器结合与分离应平稳,传递动力应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工作时起重臂和起升钢丝绳不应有冲击、抖动。
行驶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转向盘转动应灵活、操作应轻便,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有松旷;
制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动系统各管路、部件连接应可靠;管路应畅通;不应漏气、漏油;
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底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独立悬挂装置应完好,功能应有效;
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衡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工作应可靠有效;
各液压阀装置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部件应齐全、完整,动作应灵敏、可靠。
(五)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m。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铺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应有积水。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地,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制作混凝土基础;
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应由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噪声不应大于80dB(A);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塔机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专用工具拧紧到规定的力矩。
驾驶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应牢固。
栏杆和走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爬梯和护圈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司机室应设有表明塔式起重机性能的图表或文字说明。
司机室应装设绝缘底板;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应通风、保暖、防雨。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在电气线路中,应设置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辐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对于下回转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幅度限制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和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变幅限位行程开关动作后与缓冲器的距离应符合该塔机说明书要求。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和断轴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有效。
对轨道式塔式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不小于1m处时能完全停住,同时还应安装夹轨器。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指示器,应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动臂的支承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应安装锚定装置或铁靴;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时,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环(器)的,应设置回转限制器,左右回转应控制在1.5圈。
液压顶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顶升系统中应设有防过载的安全装置;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顶升油缸应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油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油缸固定销轴应安装到位,不应有磨损;油缸不应有内泄、外漏、溜缸;
顶升横梁不应有变形;挂靴不应有磨损;安全销(楔)应齐全、有效;
操作杆动作应灵敏、有效。
(六)施工升降机
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连锁装置。
各导轨架标准节组合时,每根立管接缝处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应大于0.8mm。
附墙架与建筑物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角度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吊笼运行应平稳,停层应准确,不应有异常振动及过热。
电缆和滑触架在吊笼运行中能自由拖行,不应受阻。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吊笼提升钢丝绳不应少于2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直径不应小于9mm。
SS型货用升降机当吊笼用1根钢丝绳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层门和安装吊杆的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直径不应小于5mm。
传动系统齿轮与齿条、滚轮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及异常响声。
SC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和限速安全器的输出端齿轮与齿条啮合时的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应小于40%,沿齿长不应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0.5mm。
SC型升降机标准节上的齿条连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沿长度方向的齿周误差不应大于0.6mm;齿轮与齿条、滚轮与立管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异响。
卷扬机传动应仅用于无对重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笼停留时不应有下滑,在空中再启动上升时,不应有瞬时下滑;
SC型升降机的每个吊笼上应装有渐进式安全器,其制动距离应为0.25-1.2m,不应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吊笼门升降应自如,连锁性能应良好,只有当吊笼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人货两用升降机和额定载重在400kg以上的货用升降机,其底座上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的缓冲装置;
断绳保护装置应完好、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
SC型升降机均应设置一对以上防坠安全钩;
限位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8m;
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
极限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极限开关应能切断总电源;
非自动复位型的极限开关,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后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行程距离:
SS型升降机为0.5m;SC型升降机为0.15m;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应首先动作。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安全防护网应完整,不应破损。
(七)电动卷扬机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应有防雨措施。
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卷扬机安装时应与定滑轮对中,钢丝绳出绳偏角α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然排绳:
α≤1°30′;
排绳器排绳:
α≤2°
对于光卷筒,从卷筒中心到导向轮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从卷筒中心到导向轮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根据施工情况,如使用超载保护、超速保护、下降行程限位开关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
外露传动部位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短路和过载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装置工作应灵敏可靠。
滑轮与钢丝绳应匹配。
(八)桅杆式起重机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应满足使用要求。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应有下沉、积水。
桅杆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不应有永久变形、锈蚀。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与局部塑性变形允许偏差值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与总支承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200。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缆风绳宜采用4~8根;布置应合理,松紧应均匀;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风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如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缆风绳地锚的埋设应经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地锚应采用不少于2根钢管(D48~53mm)并排设置(与钢丝绳受力垂直),其间距应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应小于1.7m,桩顶应有钢丝绳防滑措施;
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加空线路,在靠近电线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九)物料提升机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手持控制按钮应使用安全电压,其接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承载设计载荷;
承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预埋件埋设应正确;
无设计要求的低架提升机,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不应小于80kPa,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应为300mm;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值不应大于10mm;
应有排水措施。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等做附墙架。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9.30mm;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
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吊篮应装安全门,安全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停靠装置:
吊篮运行到位后,停靠装置应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承受所有载荷;
断绳保护装置应能使满载断绳时,吊篮的滑落行程不大于1m;
吊篮安全门应采用机电连锁装置,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工作;
上料口防护宽度应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应能承受100N/m²均布荷载;
上极限位器安装位置为:
到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m;
非自动复位型紧急停电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使司机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但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信号装置:
由司机控制的音响信号,各楼层装卸人员应都能听到;
高架提升机(30m以上)除具有低架提升机所有安全装置外,还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下极限限位器:
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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