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合同签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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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合同签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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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合同签字
行测合同:
签字
篇一:
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委托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
加州阳光
甲方: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东莞市思创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甲方(委托方):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兴隆路66号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
东莞市思创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东莞市建设路金辉大厦二层
法人代表:
叶锦发
电话:
2320928传真:
2320927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产权属于甲方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横岗水库旁加州阳光项目委托给乙方作销售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独家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策划并销售产权属于甲方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横岗水库旁加州阳光项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甲方于合同签署后10天内向乙方提供项目详细指标资料,项目详细指标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天前向乙方提供项目销售房号、销售文件等资料,以保证销售策划及代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
乙方代理合作关系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时间,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合作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三条、甲方权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所委托项目所有权的法律批文复印件,以及公开销售所需要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楼宇销售的顺利开展。
协助乙方制订整体销售策略,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现
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费用。
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应在本项目合作期间的所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含楼书、折页、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中标识“策划代理:
东莞市思创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字样。
甲方同意乙方在自有物料中宣传本项目。
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负责售楼现场清理、售楼处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
甲方承担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费用,并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负责收取客户因购房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有拖欠,则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二计付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非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相关物业。
如发生甲方将所委托代理的楼盘整体转让的情况,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售出部分(以交首期房款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的代理费。
甲方有权派人执行策划工作及监督乙方整个策划销售工作。
甲方对销售时间拥有最终决定权,若甲方改变销售时间,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广告公司由甲方最终确定。
第四条、乙方权责
乙方应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的经营资质,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以合同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策划代理主要工作内容清单、工作服务方式、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
在签署本合同书后,乙方与甲方商定《销售策划报告提纲》内容,在正式启动前30天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并制定《销售执行报告》和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
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
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乙方须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计
划、任意放盘或加价销售,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正式函件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代理费和解除合同。
乙方对外销售的所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交楼标准、物业管理,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经确定是由于乙方额外对外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客户交定金及签署认购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负责项目的管理销控,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进场后每日有销售人员8—10人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在重要销售节点则将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支持。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客户收楼、入伙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其它后续配合服务。
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需由客户提供的一切资料,乙方均应在客户前来签约前通知客户准备,以便客户在签约时全部交齐。
乙方的销售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客户资料、销售状况以及与项目有关资料向外界透露,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派出项目主要人员(包括项目总负责人、营销总监、策划人员、项目经理)经甲乙双方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期间,甲方对乙方派出人员不满意,乙方有权要求更换。
乙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代理费率及结算方式
成交客户鉴定:
交清首期房款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为成交客户。
代理费率:
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收取的代理费率如下:
a)成交面积占总销售面积50%以下:
代理费按总成交额的%计算。
b)成交面积占总销售面积50%(含50%)~70%:
代理费按总成交额的%
计算。
c)成交面积占总销售面积70%(含70%)~85%:
代理费按总成交额的%
计算。
注:
总销售面积为正式销售前甲方核准的目前可销售面积。
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为:
应收代理费=累计总成交金额X代理费率-已结算代理费(代理费率按成交面积对应的代理费率为准)。
结算时间:
双方商定每月20日为结算日,甲方自结算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代理费。
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并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悔约,如甲方收取客户违约金,并且50%的违约金超过该单位代理费,则甲方按代理费比例结算该单位代理费;如果50%的违约金不足该单位代理费,则甲方乙方双方各收取50%违约金。
如甲方未收取客户违约金,则乙方不收取相应的费用。
凡是在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乙方销售代理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并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支付乙方应收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需严格遵照执行,否
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对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时,双方应及时通报并协商,而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主改变乙方无法继续销售本物业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
同时,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事宜签订协议。
如新产权方要求重新委托代理销售,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乙方的工作严重失职,影响甲方项目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入伙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其它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中止合同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
篇二: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风险营业执照授权代理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律后果: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
(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
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
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
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法律后果。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诉讼主体。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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