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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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2
2
2
2
3
3
多项选择题
1
1.5
1
1.5
-
-
案例分析题
0.5
7
1
17
0.7
12
合计
3.5
10.5
4
20.5
3.7
15
本章教材变化
2016年本章教材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要约与承诺(P68)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相关链接1】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相关链接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实质性变更(P70)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到达生效”
(1)“到达”的界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要约、承诺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而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1·单选题】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
(1998年)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
【例题2·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例题3·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2年)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考点2】合同的成立(P70)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实际履行原则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4.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2)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P67)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考点3】合同的效力(P72)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相关链接1】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2章)
【相关链接2】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12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相关链接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相关链接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相关链接3】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5】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2章)
【相关链接6】以“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12章)
(二)“一物二卖”
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P73)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P93)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解释】受领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P93)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解释】受领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考点4】合同中的特殊条款(P71)
1.免责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免责条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14年)
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B.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C.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B);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CD)。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格式条款的无效
①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考点5】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P73)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解释】分则中经常用“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代这一总原则。
2.具体规则
根据上述“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履行地点应推定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B
【解析】
(1)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甲、丙之间未对交付电脑的问题进行约定,丙无法取得要求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乙交付电脑的权利,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排除选项CD;
(2)选项AB: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相关链接】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P74)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1】抓住关键词,有效区分双务合同的3种履行抗辩权:
【例题1•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行使的是()。
(2015年)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1)选项C:
属于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排除该选项;
(2)选项A:
先付款后发货,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排除该选项;(3)选项BD:
乙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例题3•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2000年)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1)“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可能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排除选项A。
(2)本题提问的是“甲方”可以行使的权利,甲方是交货方,是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应当是不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先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对方,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2】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才可以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
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
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甲、乙均为自然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
当事人应当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谈及履行抗辩权,电脑借用合同和名牌手表借用合同并非同一合同,甲未归还电脑,不构成乙拒绝返还手表的理由。
(2)选项C: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留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
(3)选项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提示3】关注不安抗辩权的6个关键词:
确切证据、中止履行、通知、担保、恢复能力、解除
随堂练习
【提示】点击上面的“随堂练习”即进入相关的试卷。
【考点7】代位权(P75)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链接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1•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2015年)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1)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方可适用代位权制度;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2•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
【考点8】撤销权(P76)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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