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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案例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案例
【案例】旅游、环保协调发展保护资源刻不容缓
云南昆明是我国著名的“春城”,夏无酷暑,冬无严寒,一年四季都适合旅游。
位于昆明市区西南的滇池是我国著名的淡水湖之一,被誉为云贵高原上的明珠,是旅游的好去处。
但在一个时期内,滇池污染严重,水质下降,难以吸引游人。
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前,云南省昆明市决心下大力气治理滇池。
当地政府拿出3亿元人民币治理污染,认为让滇池“脱胎换骨”应绰绰有余了。
但大把的钞票“扔”进去后,滇池的水质并没达到预期的净化。
经有关专家预计,治理滇池所需的静态投入至少要85亿元人民币。
思考题
1.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2.我国对保护自然旅游资源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解析
1.20世纪80年代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共识。
但在旅游业一派繁荣的背后,却潜伏着严重的旅游资源保护危机。
自然旅游资源,作为地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经亿万年的自然和人类演变过程而得以保留下来的弥足珍贵的财富,但目前这些资源的衰败及其所赋存的环境的恶化,使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直接威胁。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给予高度重视。
本案例中,由于在一个时期内,当地人们意识淡薄,致使云南滇池遭受严重污染,为让滇池水质还原,当地政府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因此,为使旅游资源的保护落到实处,每个地方、单位和每个公民都应树立起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制观念并认真贯彻于实际行动中。
2.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园林保护条例》、《城市规划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以及我国参与或者缔结的许多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和条款。
【案例】非法倒卖努山甲国家法律不容他
2002年8月某日,从南宁开往广州的列车驶入佛山站,当列车货运员李某从车上取下一批包装箱时,根本闻不到托运单上所标明的蚂蚁的气味。
经检查,发现里面装的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
火车站派出所的干警们接到举报迅速赶来作进一步查验,结果发现每个箱子里面有4到6只穿山甲,总计28只,并且每只穿山甲都用细渔网包着,最大的一只有5公斤重。
这些穿山甲在箱子里困了10多个小时,有的行动已经变得非常迟缓,有的一动不动,有的严重受伤,其中两只已经死亡。
当贩运人杜某在提取托运箱时,被干警当场抓获。
据了解,穿山甲在市场上卖价每公斤二三百元,有的地方更高。
这些穿山甲是杜某从广西柳州市收购的,准备贩运到佛山,卖给当地酒店。
思考题
1.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穿山甲等国家级保护动物的收售、利用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本案例中,应对杜某如何进行处罚?
案例解析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本案例中,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收售利用穿山甲必须经当地省级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为非法活动。
2.根据《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例中,杜某收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案例】非法毒死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依法论处
2001年9月,某动物园职工王某因个人原因,多次与动物园有关领导发生口角。
为泄私愤,王某购买了3瓶老鼠药,准备毒杀动物园里的珍贵动物。
经过精心准备,王某分别于9月24日中午、10月4日下午、10月15日中午、10月24日中午将用老鼠药浸过的面包、猪肉投入黄占鹿、马来熊、金钱豹等动物笼中,致使5头黄占鹿、2只马来熊中毒死亡,金钱豹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
最终王某以“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被依法逮捕。
思考题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负哪些责任?
案例解析
根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伤害两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应属情节严重。
本案例中,马来熊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占鹿属省级保护动物。
被告王某非法杀害了2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5只省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论处。
王某可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百年古树被盗卖生态环境应珍爱
云南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非法砍伐事件时有发生。
昆明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在一停车场内的四辆加长卡车上,各捆绑着一棵巨大的古榕树。
其中,最粗的一棵离根部10米处的直径仍有1米以上,根部则3个人都抱不过来,最小的一棵直径也达到80厘米,每棵榕树重量都在10吨以上。
榕树的枝叶已被砍掉,树上的浆液正在外溢,沾满了厚厚的树皮。
据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这4棵古榕树树龄均在百年以上,是犯罪嫌疑人在澜沧江边,组织当地人采伐,然后以每棵1万元的低价收购,并准备运往四川省。
交给专门收购榕树的树贩子。
经估算,这样粗大的榕树在四川的成交价至少在每棵10万元以上。
目前,澜沧江边如此巨大的古榕树已经不多,有时相隔好几公里才能发现一棵。
如果砍倒像这样巨大的一棵榕树,方圆至少50米内的树木都会死亡,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
思考题
1.我国为保护古树名木有哪些法律规定?
请列出几条。
2.对盗卖、收售古树名木的责任人应作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我国为保护古树名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也规定: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此外,《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2.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的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本案例中对非法砍伐珍贵树木(榕树)的犯罪嫌疑人,除被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外,还应依据《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滥用职权盗林木单位犯罪也担责
1998年,陕西省某乡发生一起特大盗伐林木案。
据了解,在1998年国家实行禁伐令之前,各级林业部门每年分给各林场一定的采伐指标。
但是,该乡在既没有拿到林业部门批准的砍伐指标,也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当地地板条加工厂所需的木材原料问题,乡政府决定就地取材,并将采伐点定在该乡某村。
这样,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国有林区内两个采伐点的国有林木,遭到大量砍伐。
据不完全统计,这次砍伐毁坏林木16公顷,这些被砍的山林几十年内都无法恢复。
思考题
1.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在采伐林木前应履行哪些手续?
,
2.本案例中,该乡政府应承担何种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案例】滥用职权盗林木单位犯罪也担责
1998年,陕西省某乡发生一起特大盗伐林木案。
据了解,在1998年国家实行禁伐令之前,各级林业部门每年分给各林场一定的采伐指标。
但是,该乡在既没有拿到林业部门批准的砍伐指标,也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当地地板条加工厂所需的木材原料问题,乡政府决定就地取材,并将采伐点定在该乡某村。
这样,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国有林区内两个采伐点的国有林木,遭到大量砍伐。
据不完全统计,这次砍伐毁坏林木16公顷,这些被砍的山林几十年内都无法恢复。
思考题
1.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在采伐林木前应履行哪些手续?
,
2.本案例中,该乡政府应承担何种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案例】珍贵物种要保护非法挖售应惩处
新疆天山雪莲,别名雪荷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它主要生长于天山南北坡、阿尔泰山及昆仑山雪线附近的高寒冰碛地带的悬崖峭壁之上。
雪莲生长缓慢,从种子发芽到开花结果,约需5年时间。
独特的生长环境和生理特性孕育出天山雪莲独特的药效,其根茎有散寒除湿、强筋活血之奇效。
近10年来,开发利用雪莲制成滋补品的热潮不断升级。
每年夏季,本地、外地的农民蜂拥而至,疯狂采挖,导致天山雪莲数量锐减。
在乌鲁木齐的一些集贸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兜售雪莲。
1999年,某执法部门在一7欠执法检查中,当场就收缴了1万多株雪莲。
据有关专家介绍,如果再像现在这样不加限制地采挖雪莲,不出30年,这个珍贵物种将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思考题
1.野生植物的保护级别是如何界定和划分的?
2.我国对珍贵野生药材类植物的收售有哪些限制和规定?
3.本案例中贩运人应受到何种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否则一律按无证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例中的涉案人员应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案例】海洋生态缺监管珊瑚资源被破坏
珊瑚礁是热带海洋特有的一种生态景观,可使海滩、陆地和岛屿免受波浪潮流的侵蚀,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重要的渔业资源地。
但是,由于群众采挖珊瑚礁制造工艺品和烧制石灰,我国海南省文昌市、三亚市和西沙海域的珊瑚礁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以文昌市为例,该市有珊瑚礁的海岸约i00千米,但大部分的岸礁珊瑚被采挖烧成石灰,仅1998年8月到10月问被执法部门摧毁的以珊瑚礁为原料的石灰灶就多达近百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地部分海岸已经向陆地一侧后退约230米,海岸线年均被侵蚀近20米。
另外,由于岸礁珊瑚被破坏,海浪和潮流卷走沿岸大量泥沙,造成不少海口和航道被淤泥堵塞,影响航运,增加了疏浚的费用;同时,夺走了海洋动植物繁衍生息的场所,许多珍贵的热带鱼、虾、贝及藻类已经不知去向。
据统计,海南岛沿海的水产品产量近10年逐年递减10%,使得沿海有些渔民不得不另谋生活出路。
思考题
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珊瑚礁等海洋资源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采挖海洋资源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案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人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各级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以确保对海洋生态的监管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可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例】“圈湖围养”显危机开发渔业应有序
洪湖地处长江中游北岸,近年来,由于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湖区农民纷纷弃农从渔。
一些本地和外地的公司企业也纷纷涌进洪湖,插竿围网,大规模发展水产养殖。
由于圈湖承包,往往使湖面上只留下一些狭窄的公用航道,给船舶航行带来极大困难。
此外,湖面上不时还有打水草的船只,用明令禁止的机动铁耙打草,将水草成片成片地连根拔起,运到岸边的养鱼池去喂鱼。
春夏季节正是禁湖育渔期,但明令禁止的“迷魂阵”、“密缝阵”等有害渔具随处可见,对鱼类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据专家介绍,大湖水面围网养殖面积应控制在8%以下,过量围养会导致生态破坏。
中科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和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的综合科学考察表明,由于多年的非法围垦、乱捕滥捞和过度圈湖围养等原因,洪湖地区的自然生态已经出现严重危机。
思考题
1.我国《渔业法》对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怎样规定的?
2.洪湖地区大规模的无序开发行为违反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人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1.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渔业行政部门对渔业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
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应当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例中,洪湖地区大规模无序开发行为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应大力进行保护湖泊资源的宣传工作,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破坏湖泊资源的行为,并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案例】开山取石山体被毁破坏资源决不可为
2000年以来,由于长江中游一些地区对石料的需求量增加,西陵峡两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炸山采石热潮。
从南津关上湖30多公里,西陵峡两岸竞有40多处采石场,从江面一直到二三百米高的半山腰随处可见被炸的痕迹。
一艘艘民船往来穿梭,装载着从绝壁上炸出的石块,运送到湖北荆州一带卖钱。
美丽的三峡绝壁在经历了野蛮的狂轰滥炸后变得千疮百孔,植被和树木被连根铲除,展现在游客面前的是一片光秃秃的乱石滩,惨不忍睹。
三峡两岸炸山采石不仅毁坏了自然风光,而且严重威胁着过往船只和游客的安全,游客们常常被炸山的炮声和横飞的石头所惊吓。
此外,炸山采石使大量石块滑入长江,抬高了长江河床,成为峡江行船的安全隐患。
据地质专家介绍,大规模的炸山采石活动还容易诱发山体滑坡,造成地质灾害。
思考题
1.我国政府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有何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景区管理部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对上述事件进行处理。
案例解释
1.我国《关于立即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地形地貌、自然山体和林木植被是风景名胜资源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首要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山体的完整和森林植被的完好。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对位于道路、居民点和游人可达地区遭到破坏的山体要采取有效工程措施加固或组织人员撤离,防止山体滑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因开山采石使风景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山体植被难以恢复的,要进行专项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本案例中,某些人为了获得一时之利,不惜在三峡景区沿江炸石,其行为对景区资源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三峡景区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制止这些人的破坏行为,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对采石厂承包者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同时,对负责景区管理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和部分乡村领导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天池大笺被污染防治措施要严管
新疆天山天池是国务院1982年首批公布的44处国家重点风风景区,也是世界上惟一具有完整山地自然景观和现代冰川地貌景观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近几年,天山环境出现恶化趋势,空气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其污染主要来自当地旅游企业和水上娱乐游船。
据统计,景区内有大型餐厅14个,主要使用燃气灶,均以柴油作燃料,每个餐厅年用柴油量约计0.8吨。
在天池中行驶的游艇可拉起一道30~50米长的黑色烟雾,那些不充分燃烧的柴油落入湖中,日久就会使湖体水质恶化;尤其是游艇油污的泄漏,在湖面上形成片片浮油随波漾散。
这既影响到湖面的景观,又污染了水质,对水中的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同时,由于空气的污染使整个天山地区降水酸度加大,造成了景区整体植被资源的退化。
每年夏季的暴雨和洪水将山林中的泥石带入天池中,造成沙进水退的局面。
目前,天山天池水域面积正以每年200平方米的速度减少。
在天池以南入水口处可以看到200多米宽的水岸与沙滩相连,沙滩上被洪水冲刷的条条沟壑与四周依山傍水的景色形成强烈反差。
思考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旅游景区中旅游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有哪些相关规定?
2.当地景区管理部门对上述污染源应采取哪些措施加以限制和改造?
案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娌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j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2.当地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隙台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上述污染源进行及时治理,对造成污染的旅游娱乐设施严格加以限制;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及时治理;对污染严重且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企业或开发商应限制或禁止其继续经营。
【案例】飞雪岩瀑布水质恶化风景区污染防治依法
飞雪岩瀑布位于重庆雪窦山景区中部,其水源来自东西两泊水,汇于雪窦寺前的伏龙桥,流经锦镜池畔,穿关山桥出崖口经飞雪岩最终汇入嘉陵江。
瀑布自崖口泻出,至潭底,落差171米,涨水季节,瀑布宽度可比黄果树瀑布,非常壮观,被誉为巴渝十二景之一,宋真宗曾赐名“东浙瀑布”。
但是,由于缺乏足够重视和合理保护,尤其是其上游污染物未经严格有效处理,便直接汇入该瀑布水源,致使原本清澈的瀑流越来越浑浊。
站在瀑布附近,一股怪味扑鼻而来,让外地慕名前来参观的游客望而却步,即使当地村民现在也不愿意到飞雪岩瀑底逗留。
思考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造成飞雪岩景区水体污染的上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因此,飞雪岩景区管理部门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对上游污染源进行有效治理并令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
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应要求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限期进行治理;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鼬。
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乱扔烟蒂林被烧保护责任须记牢
蜀南竹海大面积的翠竹构成了秀美的自然风光。
步入其间,一种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的感觉油然而生。
可是不少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森林防火意识,将烟蒂随意乱扔,给风景区埋下了火灾隐患。
2000年5月12日下午,蜀南竹海天宝寨景区因有游客乱扔烟蒂,引发山火。
大火在距山脚260米处的悬崖上熊熊燃烧,火借风势迅速向上蔓延,大片楠竹和灌木丛被烈火浓烟笼罩。
始建于1862年的天宝古寨和三十六计摩崖石刻也面临着大火的威胁,情况十分紧急。
经过当地武警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大火被彻底扑灭,天宝寨景区才幸免于难。
思考题
1.按照《森林法》,地方景区管理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2.对造成火灾的责任人应女Ⅱ何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景区林业消防管理部门应兰切实作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①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②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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