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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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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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合同
类别
重大
一般
编号
科
研
合
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正文
项目合同性质:
(预研、新研、示范工程)
项目名称:
本项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上海订立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项目管理单位(乙方):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
项目推进单位(丁方):
甲方是项目委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批、资金管理以及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监管。
乙方是甲方指定的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展和科研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丙方是科研项目总承担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实现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
丁方作为推进单位,是与项目相关的行业或上级主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协调和进展跟踪及推广应用工作。
为顺利完成项目实施,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科研项目管理试行规定”、“建设交通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愿意切实遵守。
第一条项目实施
1.1项目实施期限:
本项目执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项目总体目标:
1.3项目主要进度安排及节点目标
1.3.1项目主要进度安排
1.3.2项目主要节点目标(按季度)
1.4项目科技攻关内容及目标(成果)
1.5项目拟产出的成果(考核的具体目标、知识产权等)
1.6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为有效掌控项目实施进程,采取主要节点目标评估及阶段节点进度报表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推进。
(丙方每季度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乙、丁方递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应包括已完成的研究内容、正在实施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条资金的实施
2.1科研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合同规定的项目,丙方不得将该资金挪作他用,且丙方应合理、节约使用科研资金,杜绝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2.2项目总经费、资金来源及投入时间
项目总经费万元,资金来源中甲方投入的科研资金万元,投入方式:
。
项目资金主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年度投入:
第一阶段:
年月
第二阶段年月
第三阶段年月
第四阶段年月
2.3科研资金使用计划
科研资金使用计划表单位:
万元
年度
费用名称
小计
金额
年度
费用名称
金额
年度
费用名称
金额
年度
费用名称
金额
合计
2.4科研资金划拨、使用程序
2.4.1科研资金支出、使用要求
2.4.1.1丙方需设立会计专户,管理科研资金的使用。
2.4.1.2丙方经专户支出的资金,其使用用途须接受乙方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为保证项目进度,乙方需在审计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丙方须配合审计并为审计方提供方便。
2.4.1.3丙方应在每季度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中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计增加或减少科研资金的,丙方应在项目实施情况中作出说明。
2.4.2拨款要求
由丙方提出科研经费使用申请,经乙方签署意见,报甲方审核后予以拨款。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按照审定的资金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时拨付资金。
3.2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单位有权免费使用项目成果,并且在丙方转让项目成果时有优先受让权。
3.3协调丙方、丁方与乙方的工作。
3.4有权检查乙、丙、丁方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协助丙方获得科研资金。
4.2监督并要求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科研资金。
4.3按计划要求向丙方索取与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有关的资料。
4.4掌握丙方与科研资金有关的决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会议资料。
4.5按合同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甲方汇报。
4.6收到丙方提供的与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有关的报备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甲方。
第五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管理。
5.2根据项目合同要求,负责合理安排使用本项目的科研资金。
5.3在项目研究完成后,对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管理。
如丙方与其合作方就该等资产的归属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5.4本合同条款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专利、图纸、规范、计算书和其他文件、数据、软件等的版权都应在产生时即为丙方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并且丙方有权将这些知识产权用于其他合法目的。
5.5设立项目科研资金管理的会计专户,并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负责整个项目资金的具体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并建立健全项目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6接受乙方对其使用科研资金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与科研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和检查。
5.7按时向甲方和乙方报送季度和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
5.8丙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和乙方,并及时会同甲方、乙方和丁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重大事项是指项目主要目标发生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等。
5.9发生下列情况,丙方应立即向甲方、乙方和丁方通报,并积极按乙方要求落实好本项目科研资金及项目节点按期实施的保障措施:
5.9.1科研项目发生实质性困难而影响到项目目标完成的;
5.9.2发生与科研项目有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5.9.3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进度或科研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
5.10丙方将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且丙方在委托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成果归丙方享有。
5.11丙方在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前不得将项目成果向第三方转让。
5.12丙方将此项目成果申报市或国家科技成果奖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抄报甲方。
第六条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跟踪、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6.2配合开展项目的检查、阶段评估、验收和后评估等工作。
6.3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试验研究条件,并协助确定研究成果的应用方向。
6.4征得丙方同意后,可优先使用或分享研究成果。
第七条签约的甲、乙、丙、丁方保证如下事项:
7.1具有法人资格、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7.2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3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8.1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8.1.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科研资金,或使用资金过程中存在浪费及不合理开支,情形严重的;
8.1.2违反本合同第5.6、5.7、5.8、5.9条款规定,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科研资金情况的监督,情节较严重的;或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乙方要求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丙方逾期仍不改正,情形较严重的;
8.1.3丙方发生其它乙方认为影响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8.2一旦发生第8.1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乙方可以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但丙方保留申述的权利:
8.2.1要求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8.2.2协助甲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科研资金,并回收尚未使用的科研资金,且有权追索已使用的资金;
8.3因丙方原因导致甲方使用项目成果须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由丙方承担。
8.4在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资金。
同时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按甲方已支付资助项目科研资金总额的20%或以上比例退还甲方并赔偿相应损失:
(1)因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节点目标,且在甲方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完成的;
(2)丙方在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之前擅自将项目成果转让的;
(3)经乙方检查或审计,项目资金使用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问题的;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或解除。
在达成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9.2本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不能免除合同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丙方已尽最大善意履行科研项目开发义务,但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项目目标无法达成的;或者项目研究方向或目标已经偏离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方向或目标;
(2)项目实施完毕之前已有第三方就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相同或类似的成果,经乙方专家组认定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3)由于承担项目的负责人离开项目组,项目无法再进行下去的。
本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的,甲方停止拨付科研资金并组织清算。
造成实际损失的由各方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保密
11.1合同各方需对本合同内容、因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资金使用状况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的除外)。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因为超出该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关闭、工业争议、立法、政府法规或限制、暴乱、内战、国际恐怖行为或战争)而导致的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责任将不被视为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利用一切合理的手段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三条其他
13.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对丙方、丁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13.3甲、乙、丙、丁四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以书面形式进行。
各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各方的邮寄地址为:
甲方:
收件人:
邮编:
乙方:
收件人:
邮编:
丙方:
收件人:
邮编:
丁方:
收件人:
邮编:
13.4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各方确认,本协议未定事宜,以《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科研项目管理试行规定》、《建设交通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除
14.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丙、丁四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甲、乙、丙、丁四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四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各方接受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4.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各方申请仲裁的协议条款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1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科研项目建议书;
15.2丙方与项目合作方就《》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16.1本合同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列项目目标、资金管理节点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16.2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五份,副本四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执叁份,乙、丙、丁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乙方: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丙方(项目承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日期
账号:
丁方(项目推进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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