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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播种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4.7—2010
播种机
2011—02—10发布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播种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播种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谷物播种机、单粒(精密)播种机和免耕施肥播种机。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4
404.7
分类名称
农资
农业机械
播种机
2.2产品种类
播种机可分为牵引式谷物播种机、单粒(精密)播种机、免耕施肥播种机,和悬挂式谷物播种机、单粒(精密)播种机和免耕施肥播种机。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播种机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播种机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具体划分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300且<3000
<300
4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6973-2005单粒(精密)播种机试验方法
GB/T9478-2005谷物条播机试验方法
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
总则
GB10395.9-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9部分:
播种、栽种和施肥机械
GB/T20865-2007免耕施肥播种机
GB/T24667.1-2009农业机械不使用工具打开的动力传动运动件防护装置
GB/T24667.2-2009农业机械使用工具打开的动力传动运动件防护装置
JB/T10293-2001单粒(精密)播种机技术条件
JB/T6274.1-2001谷物播种机技术条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本规范2.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机。
每个受检单位每次抽查只抽取同型号规格的一种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样机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一年内生产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当样本量远大于抽样基数时,先将其按抽样基数大致等分为若干份,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小样本,再把小样本中的每台样机编号,再用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受检样机;当样本量不大时,可以通过一次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受检样机。
对每个受检单位,每次抽查的抽样数量仅为2台同型号规格的整机。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需求即可。
5.3样机处置
5.3.1封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后,按要求对样机进行封样。
封样部位为产品标牌和排种器等重要联接部位处。
标牌处应采用防揭封条;重要联接处可采取具有防拆封措施的条封、或漆封、或铅封、或组合封。
采取封条封样时,封条上必须有封样日期、抽样人、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必要时,对样机予以影像记录。
5.3.2样机运输
播种机产品抽查一般进行现场检验。
如进行播种机产品田间作业性能检验时(见表3的第16、第19~23项),受检企业应按时将样机送往指定试验地点。
在样机运输中,受检企业应采取适宜的运输方式送样,以保持样机技术状态完好。
5.3.3验样
样机送达指定试验地点后,应由检验机构接样人员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对样机进行验收,接样人员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接受样机并登记入库。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再次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进行验样,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提取样机并进行检验。
如当天未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在第二天继续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先对样机的状态予以确认。
5.3.4样机保管
抽样完成后至现场检验前,样机原则上由受检企业负责保管。
异地试验或集中试验期间,样机原则上由检验机构负责保管。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播种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
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播种机”,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播种机[包括谷物播种机、单粒(精密)播种机和免耕施肥播种机]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谷物播种机,应只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谷物播种机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免耕施肥播种机,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免耕施肥播种机年销售总额。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播种机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安全、标识、作业性能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适用机型
A类
B类
谷物播种机
单粒(精密)播种机
免耕施肥播种机
1
安全距离
GB10395.1-20094.1.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
√
√
√
2
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
GB10395.1-20094.7
强制性
目测、力学测量
●
√
√
√
3
稳定性
GB10395.1-20096.2
强制性
目测、几何、力学测量
●
√
√
√
4
维修和保养支撑机构
GB10395.1-20094.8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
√
√
√
5
运动部件
GB10395.9-20063.14.1
强制性
目测
●
√
√
√
GB/T24667.1-20094.14.34.54.6
GB/T24667.2-20094.7
推荐性
JB/T10293-20014.2
推荐性
√
6
种子破损率
JB/T6274.1-20013.3.1
强制性
GB/T9478-20055.4.10
●
√
JB/T10293-20013.2.1
√
GB/T20865-20074.2.1.2(小麦)
√
GB/T20865-20074.2.2.2(玉米)
√
7
操纵机构
GB10395.1-20094.4
强制性
目测、长度、力学测量、操作试验
●
√
√
√
8
料箱
GB10395.9-20063.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
√
√
√
9
工作台
GB10395.9-20063.3
GB10395.9-20064.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
√
√
√
10
装载
GB10395.9-20063.4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
√
√
√
11
划行器
GB10395.9-20063.5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
√
√
√
12
安全标志
GB10395.1-20098.2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
√
√
√
13
使用说明书
GB10395.1-20098.1
强制性
目测
●
√
√
√
GB9480-20014.1.14.2.24.3.24.54.74.8.14.9.1
14
各行排种量一致性变异系数
JB/T6274.1-20013.3.1
推荐性
GB/T9478-20055.4.7.17.2.3
●
√
GB/T20865-20074.2.1.2(小麦)
√
15
总排种量稳定性变异系数
JB/T6274.1-20013.3.1
推荐性
GB/T9478-20055.4.7.17.2.3
●
√
GB/T20865-20074.2.1.2(小麦)
√
16
播种深度合格率
JB/T6274.1-20013.3.3
推荐性
GB/T9478-2005B.2.5
●
√
JB/T10293-20013.2.4
√
GB/T20865-20074.2.1.3(小麦)
推荐性
GB/T6973-2005B
√
GB/T20865-20074.2.2.3(玉米)
√
17
各行排肥量一致性变异系数
JB/T6274.1-20013.3.4
推荐性
GB/T9478-20055.4.7.17.2.3
●
√
JB/T10293-20013.2.3
√
GB/T20865-20074.2.1.2(小麦)
√
GB/T20865-20074.2.2.2(玉米)
√
18
总排肥量稳定性变异系数
JB/T6274.1-20013.3.4
推荐性
GB/T9478-20055.4.7.27.2.3
●
√
JB/T10293-20013.2.3
√
GB/T20865-20074.2.1.2(小麦)
√
GB/T20865-20074.2.2.2(玉米)
√
19
种肥间距合格率
GB/T20865-20074.2.2.4
推荐性
GB/T9478-2005B.2.6
●
√
20
粒距合格指数
JB/T10293-20013.2.2
推荐性
GB6973-20055.2.8
●
√
21
重播指数
JB/T10293-20013.2.2
推荐性
GB/T6973-20056.1.1.76.1.2.1
●
√
22
漏播指数
JB/T10293-20013.2.2
推荐性
GB/T6973-20056.1.1.76.1.2.1
●
√
23
合格粒距变异系数
JB/T10293-20013.2.2
推荐性
GB/T6973-20056.1.1.76.1.2.1
●
√
注1:
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
注2:
第14项~23项适用于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规定的指标不一致时,应按从严原则判定。
6.2.2样机在检验期间,在正常检验条件下,由于样机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检验或试验无法进行时,判该样机检验不合格。
6.3现场检验结束后的重新封样
全部检验结束后,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进行重新封样,保证样机在企业保存期间不被拆卸或更换,必要时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进行影、像等记录。
同时告知企业将保存被检样机期间应保证样机封样状态不被破坏。
7判定原则
7.1产品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所有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方法按照规范性附录A《播种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的规定执行。
经检验,A类项目全项次合格,并且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不大于3项次,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A类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次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有B类项次不合格导致判定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7.2专项抽查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如单独进行田间作业性能等专项国家抽查,检验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
经检验,专项抽查检验项目(本规范表3的第16、第19~23项)不合格项次小于等于2项次,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当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2时,判定被抽查产品一般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当判定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提出异议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的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8.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原样进行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庆山)、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太宁)、辽宁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王荣祥)、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米洪友)。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附录A
播种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
(规范性附录)
1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GB10395.1-20094.1.2)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2009中表1、表3、表4或表6的规定。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2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GB10395.1-20094.7)
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护装置和屏障,尤其是距地面垂直高度550mm以上的屏障,在正常使用中不可避免地会被作为通道台阶,因此它们应能承受1200N的垂直载荷。
该项要求的合格性判定应按GB10395.1-2009附录C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或按满足同样试验验收规则的等效方法进行。
2)用于防护运动工作部件相关危险的屏障,应能承受下列水平载荷:
——在工作位置上,距离地面不大于400mm的为1000N;
——在工作位置上,距离地面大于400mm的为600N。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3稳定性(GB10395.1-20096.2)
设计的机器以任何方向停放在坡度为8.5°的坚硬地面上应保持稳定。
在装和不装选用装置和/或容器的两种情况下,机器的所有箱体和/或料斗排空或装满时也应满足该要求。
支撑装置(如支座、支架)应设有接地压力限值最大为400kPa的承载面,车轮除外。
支架或类似装置还应能锁定在运输位置。
驾驶员或操作者应能通过观察确定支架是否保持在运输位置。
如果运行状态或固定状态下要求的机器稳定性仅能通过采取专门措施,或在特殊方式下使用机器才能满足,则应在机器上和/或使用说明书中指出该情况。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4维修和保养支撑机构(GB10395.1-20094.8)
操作者在机器部件升起状况下进行维修或保养作业的,应设置机械支撑机构或液压锁定装置,以防止其意外下落。
除机械或液压装置外,也可以采用其他等同或较高程度的锁定装置。
应尽可能在危险区外操作机械支撑机构或液压锁定装置。
当机械支撑机构或液压锁定装置为手动操纵时,其操纵方法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5运动部件(GB10395.9-20063.14.1,JB/T10293-2001,GB/T24667.1-20094.14.34.54.6,GB/T24667.2-20094.7)
对产生危险的动力传动运动件应通过设置位置、安全距离或固定式防护装置进行防护。
防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机器正常操作和维修。
对预见正常进入(如调整或保养时)的危险区应使用防护装置。
在允许条件下,使用的防护装置应为始终与机器连接型(如铰式或栓式连接)。
具有能打开或拆下的进入门道或防护装置的机器,在动力切断后暴露出的机器部件继续旋转或运动的,在最接近进入门道或防护装置的区域内,应设置指示转动的易见视觉信号,或指示转动的听觉信号。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需要进入危险区的防护装置,应确保只有使用工具才能打开(采取有意识的动作才能打开),且不使用工具就能自动锁住。
运动部件在工作状态和运输状态间相互转换出现的危险部位,如机器的状态转换通过手或附属机械机构(例如:
弹簧机构)实现的,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且应具有在运输状态下锁定运动部件的装置。
机器的状态转换通过动力助力机构(例如:
液压机构)实现的,同样应具有在运输状态下锁定运动部件的装置。
危险部位还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单粒(精密)播种机外侧播种单体朝外的部件,在机器使用时运动的都应设防护装置。
如果播种单体可以更换,使用说明书中应规定,只有传动部件具有防护装置的播种单体,才能安装在外侧。
外露齿轮、链轮传动装置对操作人员有危险的应有可靠的防护罩,防护罩应便于机器的维护、保
养和观察,防护罩的涂漆颜色应区别于播种机的整机涂色。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6种子破损率(JB/T6274.1-20013.3.1JB/T10293-20013.2.1GB/T20865-20074.2.1.2(小麦)GB/T20865-20074.2.2.2(玉米))
谷物播种机的排种性能在规定排量小麦150~180㎏/㎞2(10~12千克/亩),大豆60~75㎏/㎞2(4~5千克/亩),谷子6~9㎏/㎞2(0.4~0.6千克/亩)的条件下,应符合JB/T6274.1-20013.3.1表1的规定。
精密播种机排种器对种子的破损率应符合JB/T10293-20013.2.1表1的指标。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的排种性能在规定的排种量150~180㎏/㎞2,排肥性能在颗粒状化肥含水率不大于12%,小结晶粉末状化肥含水率不大于2%,排肥量150~180㎏/㎞2的条件下,其性能指标应符合GB/T20865-20074.2.1.2(小麦)表1的规定。
在地表质量符合免耕作业要求,土壤含水率10%~25%,种子播量22.5~52.5㎏/㎞2,颗粒状化肥含水率不大于12%,小结晶粉末状化肥含水率不大于2%,排肥量按150~300㎏/㎞2的条件下,种子破损率应符合GB/T20865-20074.2.2.2(玉米)表2的规定。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7操纵机构(GB10395.1-20094.4)
操纵机构及其所处不同位置应易于辨识,并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
踏板应具有防滑面且便于清理。
所需操纵力不小于100N的手动操纵机构,与机器外轮廓或与相邻机器部件间的最小间隙a为50mm。
所需操纵力小于100N的操纵机构周围最小间隙应为25mm。
该要求不适用于指尖操作的操纵机构,如按钮、电开关。
机器特殊操纵机构的附加要求,见GB10395的相关部分。
对位于离最近铰接机构至少300mm的手柄应具有人工折叠构件。
具有适当设计结构和清晰清晰标识的手柄应作为机器的整体构成部分。
从启动位置人工折叠到停止位置的操纵力平均值应不大于250N,操纵力峰值应不大于400N。
折叠操作时不应存在对操作者产生剪切、挤压或无法控制运动的危险。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8料箱(GB10395.9-20063.2)
靠近操作者乘坐工作台的、有危险部位的或有运动部件(例如:
旋转式搅拌器、输出螺旋)的料箱,应有符合GB10395.1-2009中4.1.2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设防护装置、或设栅栏、或设防护罩。
确定安全距离时,应考虑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工作状态。
该要求不适用于条播机或具有地轮驱动装置的类似机器的料箱,但在料箱侧面距最高边缘230mm的区域内的所有危险部位或运动部件都应设防护装置。
在确定安全距离时,应考虑防护罩的布置位置和移动范围。
料箱的防护罩应具有效地握持并便于开启的把手和可靠的锁定装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9工作台(GB10395.9-20063.3GB10395.9-20064.2)
机器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可能在其上作业的,应有适当的工作台。
机器工作过程中,操作者必须乘坐的工作台附近的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操作者必须在上面移动工作的工作台,面积应不小于0.36㎡且宽度最小为450mm,工作台的位置如GB10395.9-2006中3.3.3图1所示。
仅用于装载的工作台和台阶的最小宽度为300mm。
工作台离地面的垂直高度大于550mm的机器,应设置适当的固定阶梯和扶手。
装载用台阶或工作台,相对地面或相邻台阶或装载工作台的垂直高度应不大于300mm(见GB10395.9-2006中3.3.3图1中尺寸h)。
具有操作者必须乘坐的后工作台的条播机,应沿工作台前边缘设置挡脚板(见GB10395.9-2006中3.3.3图1),在操作者位置前面和工作台任何位置上可触及部位应设扶栏(手)。
操作者乘坐的机器上,应设置座位或工作台。
操作者站立工作的工作台应符合GB10395.9-20063.3规定,操作者坐着工作的工作台应设座位和挡脚板。
机器外部的和在操作者位置上能够触及的传动部件都应设防护装置。
拖拉机驾驶员和其他操作者之间应能进行交流。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10装载(GB10395.9-20063.4)
相对于规定基准(或为参照地面,或为台阶,或为装载工作台)的最大装载高度应使操作者将袋装物(如:
一袋化肥)方便地倒入机器的料箱中。
最大装载高度应不超过1000mm(见GB10395.9-2006中3.3.3图1)。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11划行器(GB10395.9-20063.5)
在道路运输中划行器不应超出机器的规定轮廓,并应能锁定在运输状态,或处在靠重力防止意外脱开的位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12安全标志和说明标志(GB10395.1-20098.2)
12.1安全标志
12.1.1在正常操作和维修期间,当必须警示操作者或其他人员存在人员伤害的风险时,应设置适当的安全标志。
12.1.2机械支撑机构或液压锁定装置应采用与整机颜色有明显差别的颜色进行标识,或应在装置上或其附近设置安全标志。
12.1.3具有能打开或拆下的进入门道或防护装置的机器,在动力切断后暴露出的机器部件继续旋转或运动的,在最接近进入门道或防护装置的区域内,若没有设置指示转动的易见视觉信号或指示转动的听觉信号,则应设置适用的安全标志。
12.1.4机器的状态转换通过动力助力机构(例如:
液压机构)实现的,危险部位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12.1.5在机器运转时,料箱内有运动部件的,应在防护罩上设适当的安全标志,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12.1.6在所有工作台附近应设禁止非操作者乘坐的安全标志。
该项内容还应包括在使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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