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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
加强个人权益保护,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功能
经过长期的准备和各方面的充分研讨,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
《办法》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出多项规定,以促进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养老保障的功能和目标。
《办法》将养老保险业务分为三类: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此次颁布的《办法》,对包含企业年金业务的三类养老保险业务,均进一步贯彻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
《办法》第18、19、20条中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
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
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
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
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
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
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也了解到权益归属制度的好处,纷纷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这一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地位,企业和员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规依据,也很难保护员工个人的利益。
在《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在国内企业中推广权益归属制度的实施。
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办法》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
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
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
《办法》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三、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
《办法》第6、7、15条中,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执行,通常为居民提供一个最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企业年金、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各种个人储蓄保险计划。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
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在《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收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
如果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则将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上述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
《办法》第21、22、33、39条分别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与普通的保险产品不同,带有很强的投资特性。
由于普通的企业和员工个人都不具备丰富的投资知识,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对企业及员工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产品的特点,正确对待产品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合理预期未来的收益。
对于需要进行投资选择的产品,更加需要确保企业和个人的选择权,并以书面形式来落实。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一定要杜绝误导、欺骗客户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避免纠纷。
此次保监会出台《办法》,是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杜绝夸大和误导等现象,从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五、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办法》第29、32条规定: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上述要求的原因在于: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而言,保险产品设计、经营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才能深入理解,也不可能随时有时间、有精力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所以与保险公司相比,客户在有关信息的获得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从法规上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养老保险业务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掌握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信息,从而决定自己的相关经济活动决策。
通过增加信息披露的义务,可以增加外部对保险公司的关注度和压力,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道德风险都非常有益处,进而从根本上又进一步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办法》第30条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很多人可能不太明白这条规定的用意所在,它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与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财产的归属权和支配权不同。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由个人出资购买,财产所有权天然属于个人,不受其他任何主体影响。
企业年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企业年金计划一经建立,企业年金的财产就从企业财产中独立出来,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受托人和其他管理机构,而是属于受益人的。
即使是未归属到个人的财产,企业也不能收回,只能再分配给其他员工或者新加入计划的员工。
这是信托财产的独特之处。
所以参加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他们对个人财产的归属权和支配权可以得到法规的有效保护,避免出现企业滥用权力,随意支配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安全。
对于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而言,投保人是企业,受益人是参加保险的员工。
其养老年金保险财产,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或身故的时候可以按规定归属给个人。
但是个人在领取之前,企业作为投保人,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企业有权决定退保,并有权将退保资金用于企业自身的其他发展用途。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并且要保证资金安全地返还到投保人单位账户中,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
通过这一条的规定,也尽量避免投保人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促使企业真正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员工的退休收入保障。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监管部门在制定《办法》时,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通过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预见,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将迅速发展,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二
保监会出新规力推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
我国在并未完成工业化的进程的情况下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而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剧。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的第6、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办法》的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一、年金化领取及其种类
年金就是一系列在相等时间间隔进行支付的资金。
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
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
年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式:
(一)按照领取期限来划分可以分为确定年金和生命年
金
确定年金:
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确定的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生命年金: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约定固定年限内或终身,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领取一定金额养老金。
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获得养老金。
《办法》第15条规定中的终身年金领取方式就是指生命年金。
固定期限生命年金: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固定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到固定期限结束。
(二)按照领取金额是否增长来划分可以分为平准年金和递增年金
平准年金: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方式是最简便、最常用的领取方式。
递增年金:
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例如5%或10%。
(三)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可以分为即期领取年金和延期领取年金
即期领取年金:
购买时一次缴费,在购买日期之后的一个时段(如1个月或1年)之后就开始第一次给付。
延期领取年金:
一次缴费或者分期缴费,在到达约定领取年龄以后开始领取年金。
(四)按保费缴纳方式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
即年金可以一次性缴费来购买或者在固定期限内每期支付—定的保费来购买。
上述年金分类是一个基本的分类方式,从国外的经验看,年金产品范围很广,除上述类别以外还有连生与最后生存年金、夫妻连生年金、保本年金、变额年金、指数年金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年金在实际养老年金保险的运作中可以互相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年金领取方式。
例如:
一名60岁的男性或女性,在退休时账户金额为10万元,可选择转换成不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定额年金和十年固定定额型年金的转换标准,其月领取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年龄与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表一:
年金月领取金额示例单位:
元
年金领取方式
性别
月领取标准
累计年金领取金额
65岁
70岁
75岁
80岁
90岁
100岁
定额型
养老年金
男性
557.23
33433.8
66867.6
100301
133735.2
200602.8
267470.4
女性
505.82
30349.2
60698.4
91047.6
121396.8
182095.2
242793.6
十年固定定额型
养老年金
男性
534.03
32041.8
64083.6
96125.4
128167.2
192250.8
256334.4
女性
492.4
29544
59088
88632
118176
177264
236352
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女性的月领取标准将低于男性。
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标准高于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这是由于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给付终止,而十年固定定额则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将保证给付十年的年金,如被保险人在十年后死亡,年金给付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我们可以将年金化领取的运作视为如下:
若一个人活过了他的平均余命,则其额外的给付将由一些没有活到平均余命的人所贡献的资金而来。
在另一方面,若一个人在平均余命之前死亡,则其所支付的保费将不会退还给他,而是将此多余的部分供给其他存活超过平均余命的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年金化领取的好处就在于生存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多,从而有效的保障了年老风险。
年金化领取通过运用精算技术,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使得被保险人退休(或达到约定年龄)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提供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
二、保险公司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的优势
通过上面的具体示例可以看出,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
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开发设计生命年金产品是保险公司专营业务,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开发和销售生命年金产品。
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保险行业根据经验数据编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生命表
众所周知,生命表是进行年金化领取的基础。
切合实际的生命表有利于全社会成员对生命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从而帮助他们比较正确地确定需要准备多少资产用于退休养老开支。
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和组织下,中国保险业于2003年8月正式启动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以下简称“新生命表”)编制项目。
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六家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友邦)参与了编制工作,并提交了1亿多条保单记录,占全行业同期保单数量的98%以上。
这样的数据量在全世界生命表编制历史上也是数一数二的。
编制技术小组历时一年半,制定了全面、可行的数据收集方案,并进行了两层次数据校验来确保数据质量。
最终,所有数据全部通过校验,满足生命表编制的要求。
新生命表于2005年11月12日通过了以著名人口学专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为主任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并于2005年底正式发布。
新生命表的编制是以我国保险行业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的,从而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民众的生命特点,也为保险公司进行年金化领取服务提供了更为精确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在精算人才方面拥有优势
年金化领取需要精算人员运用精算技术进行测算和评估,精算人才是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的技术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海外精算师纷纷加盟国内各内外资保险公司。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首批精算师的从业领域分布如下:
保险公司86%,教育机构4.7%,咨询公司2.3%,政府部门7%。
截至目前,国内具有精算师会员专业资格的约200人,几乎全部集中在保险业,保险公司在精算人才方面拥有领先其他行业的优势。
(三)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我国的寿险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开发年金保险产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到2005年底,共开发了100多种年金领取产品。
以下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表二:
年金种类表
年金种类
缴费方式
领取方式
确定年金
10年、15年、20年确定年金
趸缴/期缴
即期领取/延期领取
10年、15年、20年确定增额年金
生命年金
终身年金
终身增额年金
保证10年、15年、20年终身年金
保证10年、15年、20年终身增额年金
三、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的重要意义
来势汹涌的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关注和化解长寿风险,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
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
首先,年金化领取是个人管理长寿风险、保障晚年经济完全的有效手段。
为了免除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每个人在工作期间都会积累一定的储蓄,如果这笔储蓄足够退休后剩余生存期间的花费,则可以解决个人的养老问题。
因此解决养老问题的前提条件是个人能够准确地估计自己的剩余寿命。
但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一般而言,个人对于自己剩余寿命的预期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两种可能:
一是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则会出现个人储蓄在身故之前被消耗殆尽的情况,从而导致老年生活的窘迫;二是实际寿命远远短于预期寿命,则会出现大笔遗产剩余,从而导致退休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的年金化领取有效解决了预期寿命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问题。
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年金化领取都使得被保险人在退休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规避了寿命过长的财务风险。
其次,年金化领取还有利于老年人的节制消费。
当人们拥有大笔可支配现金时,总是倾向于更多的消费而不计后果。
我国就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
有些地方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通过计算利益损失和养老保障需要,向征地农民和征地移民发放一笔补偿金。
后来发现,不少农户将政府发放的补偿金全部用于投资,当投资失误后这些陷入困境的农民仍然来找政府要求补贴和救济。
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将养老金以一定规律均匀分布在整个老年时期,从而有效抑制了非理性的投资与消费。
再次,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有利于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资金是百姓的“养命钱”,因此,对资金的安全性提出较高要求。
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具有资金规模运作的优势和很强的风险规避能力,在保证养老资产安全性的同时,使其以适当的收益率不断增值。
无论是长寿风险还是投资失误、非理性消费等风险都会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降低,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老年生活丧失保障。
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以往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退休职工这方面意识比较薄弱,希望钱能够“落袋为安”,大多数都选择一次性领取。
要真正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必须有效控制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鼓励或强制实施企业年金的年金化领取。
因此,保监会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意义重大,通过年金化领取老年人可以对老年生活做出适当安排,保证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而真正发挥养老保险对老年生活的保障作用,有效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危机。
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过程中,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适合自身的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构成与特征上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养老金的领取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鼓励或者强制实施年金化的领取方式。
以英国为例,在养老金的领取上就采取了强制实施年金化领取的方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尽管允许员工自由选择领取方式,但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对一次性领取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鼓励年金化领取的目的。
年金化领取是国际上通行的应对老年人退休收入所面临风险、保障老年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
不论是从国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还是国际养老保障发展的趋势,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都是大势所趋。
中国保监会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年金化领取,是一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选择。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三
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经过长时间精心准备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标志着养老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中“独立门户”,也标志着养老保障需求在保险保障需求中“独树一帜”。
《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办法》重视和鼓励养老保险产品创新,这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和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本文主要从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成绩、当前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环境局限、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方向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成绩斐然
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形态从单一走向多元。
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普遍采取固定收益累积和固定给付的作法,上世纪90年代末期新型养老保险产品开始出现,主要产品形态包括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
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改变了过去固定利率增值的传统方式,养老保险资产增值方式实现多元化。
第二,领取方式日渐丰富。
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普遍采取终身年金或一次性领取方式,随着精算技术的逐步成熟,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可供选择的领取方式主要包括:
一次性领取、固定期限领取、终身年金、身故返本年金、增额年金和减额年金等多种方式。
领取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年金化领取方式有利于实现老年经济安全。
第三,普遍建立个人账户。
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普遍要求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管理模式降低了养老保险资金再分配的功能,提高了缴费与领取的对称性,鼓励为退休进行储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提升了管理的科学化和规划化程度,有利于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与资本市场对接。
二、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环境制约
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市场需求、市场供给、技术进步和制度环境等四大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创新面临的环境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是税收敏感型的制度安排,EET税制是确保养老保险产品相对于其他可选择的金融投资工具更具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美国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货币购买计划、利润分享计划、储蓄计划、延税年金(Tax-deferredAnnuity,TDA)等合格退休金计划体系,都是在EET税制环境下创新发展出来的。
第二,金融政策对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制约。
养老保险资金区别于其他资金的特点是其长期性、累积性,相关金融政策是推动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美国政府为了开辟新的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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