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体说明书1021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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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体说明书1021要点
专业
会签
总体
船体
装置
隐身
底图登记号
船体说明书
目录
1概述6
1.1定义6
1.2使命任务6
1.3船型6
1.4航区6
1.5船级和规范6
2总体部分7
2.1主尺度7
2.2排水量和吃水8
2.3甲板间高(船中心处)和其它8
2.4航速8
2.5续航力和自持力8
2.6完整稳性9
2.7破损稳性9
2.8抗风力9
2.9操纵性9
2.10适航性9
2.11适居性9
2.12吨位10
2.13人员编制10
2.14防火区域划分10
2.15材料、工艺、标准及计量单位10
2.16图纸11
2.17铭牌与标记13
2.18下水与进坞13
2.19检查、检验、试验及试航14
2.20船东供应的设备19
2.21备品19
2.22交船19
3总布置20
3.1主甲板下20
3.2主甲板21
3.3首楼甲板21
3.4起居甲板22
3.5驾驶甲板22
3.6罗经甲板22
4船体结构22
4.1概述22
4.2底部结构23
4.3舷侧结构23
4.4主甲板结构24
4.5首楼结构24
4.6第一层甲板室25
4.7第二层甲板室25
4.8第三层甲板室26
4.9水密横舱壁及深舱舱壁结构26
4.10首柱与球鼻首26
4.11支柱26
4.12减振降噪设计26
5船舶装置30
5.1锚装置30
5.2拖曳系泊装置32
5.3艏侧推装置33
5.4减摇鳍33
5.5艏液压伸缩折臂吊机34
5.6救生设备及小艇35
5.7浮标作业系统专用设备37
5.8船载操控支撑系统专用设备42
5.9消防杂件43
5.10桅杆、旗杆44
5.11升降机44
5.12门、窗、盖44
5.13梯子、栏杆、扶手45
5.14船体防腐与防污45
5.15地板敷料46
5.16阻尼涂料46
5.17舱室绝缘和装饰46
5.18主要舱室及舱室设备47
5.19船员健身室54
5.20备品供应品54
5.21船舶标志54
1概述
1.1定义
本船建造过程中采用如下定义:
“船东”——船东或船东代表;
“建造方”——与所建造船舶的船东签订建造合同的船厂或船厂代表;
“设计方”——与所建造船舶的船东或建造方签订设计合同的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代表;
“CCS”——中国船级社。
1.2使命任务
本船具有完善的浮标/潜标保障设备设施,主要用于浮标/潜标定期巡视(登标)维护、定期布放回收、浮标/潜标应急布放、回收、抢修等保障工作,同时具备执行断面调查等综合海洋调查任务的能力。
1.3船型
本船为钢质海洋工程船,B2级冰区加强,长首楼,一层连续甲板,机舱位于船中后部,主推进为两套全回转吊舱式电力推进系统,设有艏侧推,可实现无级调速和DP-2动力定位,具备10米大型浮标保障能力的大型特殊用途船舶。
1.4航区
无限航区。
1.5船级和规范
本船船体、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等符合现行中国船级社(CCS)有关钢质海船的规范,入CCS船级。
中国船级社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为:
★CSAResearchship;IceClassB2;PSPC(B)
★CSMAUT-0;CMS;ECM;DP-2
本船挂中国旗。
本船按下列现行最新的规范、规则及其修改通报进行设计,但不仅限于此: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其修改通报,包括对产品的相关要求;
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及其修改通报;
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IMO船舶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包括:
《国际保安规则》;
《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IMCO《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国际通讯及无线电规则》及其修正案;
《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IMOMSC.215(82)PSPC;
《海洋调查船生活舱室及其设施设置要求》(CB/T3469-1994);
《海洋调查船专用舱室及其设施设置要求》(CB/T3470-1994);
《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力要求》(CB/T3526-1994);
《海洋调查船实验室及调查作业甲板振动、噪声一般要求》(CB/T3527-1993);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CB/T3471-2011);
其它专项的技术要求。
2总体部分
2.1主尺度
总长Loa(包括2m尾部登标平台)~89.0m
型宽B~18.0m
型深D~7.2m
2.2排水量和吃水
设计排水量~3950t
设计吃水~4.8m
满载吃水~5.1m
结构吃水~5.4m
2.3甲板间高(船中心处)和其它
双层底高度1.10m
平台甲板——(距基线高)4.70m
平台甲板——主甲板2.50m
主甲板——首楼甲板2.80m
首楼甲板——起居甲板2.70m
起居甲板——驾驶甲板2.70m
驾驶甲板——罗经甲板2.70m
全船肋骨间距600mm
2.4航速
在推进电机100%负荷状态,设计吃水,船体新漆,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海况不大于2级,水深超过50m的情况下,最大速度不小于16.0kn。
本船的巡航航速(经济航速)为12kn,在0至最高航速范围可实现无级调速。
2.5续航力和自持力
在满载排水量、经济航速时,续航力为10000海里。
在额定定员时,自持力为60天。
2.6完整稳性
本船稳性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等对无限航区特殊用途船舶的要求。
2.7破损稳性
本船的抗沉性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MSC.266(84))(2008)等对特种用途船舶的分舱和破舱稳性的要求。
2.8抗风力
本船的抗风力按“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力要求”(CB/T3526-1994)的要求核算,承受的极限风级不低于12级。
2.9操纵性
在全速航行时,船的回转直径不大于3倍船长;在低速状况可原地回转。
采用两套吊舱式全回转推进系统、艏侧推、动力定位系统。
动力定位系统按中国船级社(CCS)DP-2级要求配置。
在传感器的精度和推进器的反应时间合适的情况下,能使船舶在海况2.5kn流、6级风时实现定点定位,船舶的定位精度为0-3m,船首向±3°可靠控位,在上述条件下高速自动保持航迹模式的航迹保持精度标准差小于3m;在推进系统遭遇最大单点故障时,船舶仍能在1.5kn流、5级风时实现定点定位,定位精度与未发生故障时一致。
具有多点操船功能,采用单手柄综合操纵系统,设置侧推装置。
考虑到后甲板浮标收放作业要求,设置前后双向均可操作的全景驾驶台。
2.10适航性
本船设置可收放式减摇鳍和被动可控式减摇水舱,改善船舶在波浪中的运动性能,使船舶具有良好的适航和耐波性能,适应全天候作业要求。
满足4级及以下海况的浮标安全作业及安全进行断面调查、监测等作业要求,6级及以下海况安全巡视要求。
2.11适居性
居住和生活舱室、实验室面积和设施的设置不低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海洋调查船生活舱室及设备的设置要求》,船舶噪声量和振动在满足《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及《海洋调查船实验室及调查作业甲板振动、噪声一般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各声学设备的技术要求。
船舶在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声寂静性能。
2.12吨位
本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进行计算如下:
总吨位GT~3200
净吨位NT~960
2.13人员编制
船上额定定员60人,其中船员25人。
2.14防火区域划分
本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A分册第2-2章的要求进行防火区域划分。
2.15材料、工艺、标准及计量单位
2.15.1材料
船体结构及其它重要构件的钢料选用,应适合该船船型的作业特点和要求,所选材料必须是新的优质材料,并需符合中国船级社的要求,持有有效的CCS证书,订货前必须取得船东的确认。
如得到船东、CCS和设计院的三方认可和签字,允许使用同等的材料、设备和组件作为替代。
在建造过程中损坏的材料应予更换或经船东同意后维修使用。
2.15.2工艺
所有为船舶的建造而采用的工艺,应该按“SCQS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和建造方先进的、优秀的并符合ISO质量控制程序的船舶建造工艺标准进行。
所有质量标准中未涉及到的质量要求,可采用公认的、高质量的标准,但必须事先经船东认可。
建造厂应按照本厂的造船标准和惯例编制建造工艺手册。
所有本船的建造工艺手册,事先应得到船东的确认。
对于重要的工艺程序应征得CCS验船师确认。
所有设备在装船后交船前,都应进行妥善有效的保护,以避免在施工中受到损伤和破坏,建造方应该根据需要给这些设备加防护措施,如:
加三防布罩、防护板、防护罩、塑料薄膜等。
所有设备,镶板,家俱和配件,甲板敷料等等,在建造期间安装上船后,这些安装好的设备等应用坚固的防护罩予以妥善保护,防止尘土污染或由于继续施工或移动运输导致的机械损伤。
如防护措施损坏后应立刻更新。
如果设备,镶板,家俱和配件,甲板敷料等被弄脏或损坏了,那么受影响的部分应仔细清理,修理至原标准,或予以更新。
内、外油漆表面如有污损或划伤,应在交船之前重新油漆。
如果上述不利影响范围较大,那么整个表面应予以修理。
2.15.3标准
材料、机械及设备除了特别同意或在说明书表明以外,应根据国家和/或部标(GB、CB、JB等)和经船东认可的工厂标准、工厂技术标准、设备制造厂标准的要求进行。
具体的设计、加工、安装、检查及工艺不包括在说明书内,由建造方按批准确认的图纸和/或经船东认可的工厂标准进行。
2.15.4计量单位
按实际情况,除本说明书和轮机说明书、电气说明书中特别规定和说明以外,本船的船体、结构、舾装、动力、系统、电气等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例如:
长度用m(米)、mm(毫米)、nmile(海里);质量用kg(公斤)、t(吨);压力用N/mm2(牛顿每平方毫米)、Pa(帕)和MPa(兆帕);温度用℃(摄氏度);功率用W(瓦)、kW(千瓦);力矩用N·m(牛顿米)等。
2.16图纸
2.16.1详细设计图纸
设计方提供二套详细设计图纸给建造方。
2.16.2设备认可图和工作图
建造方和船东应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提供设备的认可资料和认可图给设计方,船东、设计方对设备认可资料和认可图提出认可意见后由建造方汇总发送供应商。
建造方和船东在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约定设备的认可资料由供应商提供给设计方,并负责催促设备商及时提供设备的认可资料及认可图。
2.16.3生产设计图纸
建造方应及时提供生产设计图纸供船东参阅,并根据设计部门需求提供主要生产设计图纸,同时在生产设计中对重大事项和节点召开船东、建造方、设计方三方协调会。
2.16.4完工图和设备说明书
交船前,建造方应为船东提供多套完工图、多套AutoCAD图纸和多套Microsoft文件光盘,所有图纸应有适当的标志并按A4规格装订后存放在合适夹具内。
提供的完工图纸范围由船东与建造方双方商定。
建造方提供的完工图纸应反映船舶建造达到的最终状态,不得以施工图纸作为完工图纸。
完工图纸最迟在船舶交付使用后的两个月内提供。
完工图目录应提前交给船东认可,完工图清单应作为建造合同附件。
四份按制造厂商标准的机电设备的说明书(含电子版)在交船时递交给船东,其中进口设备资料由船厂(建造方)以中英文形式提供。
2.16.5造船照片与船模
该船从开工建造到完工的整套工序和节点,综合系统地显示船舶建造过程的彩照两套,应由建造方在交船时提交给船东。
还应提供五张镶镜框的100cm×62cm彩色竣工船照。
在试航时,拍摄无背影的船头、船艉、正侧面的照片,提供船东办理船舶证件用。
本船应由建造方按船东的要求提供完工实船模型,在交船时提交船东。
2.17铭牌与标记
船上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阀件应设置铭牌(建造方外购设备可保持原有铭牌),铭牌为铜质镀铬,电镀黑底白字阳文,螺丝固定。
铭牌须带编码并在图纸上标明编码。
船上各房间门上应安装铭牌。
各种铭牌和警告牌必须采用中、英文同时指示。
系统各管系采用不同的油漆颜色,机舱花钢板以下整根管子采用不同的颜色,花钢板以上用束扎。
船名标志、船藉港标志、烟囱标志按船东要求用8mm钢板制作。
船名灯采用木板刻字用投射光照射的样式。
干舷标志,按《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的要求,用8mm钢板制作在船的左右舷,在制作前应由现场CCS验船师检验核准。
水尺标志,本船水尺在船舶首、中、尾的左右两舷的适当位置分别设置,水尺线的间距为0.2m,数字字高0.1m,用8mm钢板制作。
艏侧推标志和球鼻艏标志,在船舶两舷的适当位置分别设置用8mm钢板制作。
2.18下水与进坞
2.18.1下水
建造方负责船舶顺利下水,应向船东提交下水计算书并保证船舶下水时没有不适当的应力和局部过载。
建造方应在船舶下水前14天,将安排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船东。
2.18.2进坞
建造方应负责船舶在航行试验后交船之前进坞一次,进行坞检。
在坞检期间应对船体的水下部分、推进器、减摇鳍、阴极保护和油漆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进行外板清洗及喷涂油漆一度。
2.19检查、检验、试验及试航
本船在建造过程中应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检查、检验、试验及试航。
船东将派代表对船舶建造的整个过程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参加必要的试验和试航。
建造方应向船东提交二份工程进度表,建造工程进度的变更应向船东代表报告。
所有的检验及试验应按CCS颁发的规范、规则、规程中的有关要求及系泊试验大纲与航行试验大纲进行。
船东代表可以随时检查该船,包括其机器和设备。
船东监造师应得到船厂提供的待查认可的项目及日程表,注明重要事件和节点,包括试验,试航。
主要事件应获双方同意。
检验和试验的申请应在三天以前通知船东。
船东应及早通知船厂他们何时愿意参加检验试验和试航。
船东代表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参加检验和试验,那么他们应委托CCS验船师和/或船厂质检员,然后船东可以通过书面的试验报告检查试验结果再加以认可。
如果船东代表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情况,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船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发现后的一周。
船厂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改正不一致的情况。
所有的试验结果由船厂提供给船东。
涉及规范规则的项目应交CCS审查,其试验报告应经执行检验的验船师认可。
有关设计性能、强度及安全性的试验报告应提交船舶设计部门。
在系泊试验进行完毕并合格,同时具备出海航行安全的技术条件和生活设施处于有效状态后才可进行试航。
试航结束后进坞检查。
2.19.1船体结构的检查、检验和试验
船体结构装配和焊接的所有检查、检验和试验根据CCS规范或经船东认可的工厂标准的要求进行。
按规范要求的液舱、隔舱、上层建筑甲板及其他积水地方的所有钢结构均需检查及密性试验。
对船体主要结构件焊缝应采用射线透视、超声波探伤或其他探伤法检查焊缝内质量,检查要求按CCS规范的现行要求进行。
分段检查验收是在船体分段工作完工后进行检查,即使舾装件已全部或部分安装在分段上,这分段检查毋需卸下这些舾装件,除非这些舾装件妨碍分段的检查。
液舱、机舱等的船舶结构的内部检查,需在这些位置舾装件还未装妥前完成船体与强度及水密性的检查工作。
在此条件下完成舾装件工作后,最后的检查可根据船东与建造方双方同意的“检查及试验项目”进行。
2.19.2车间(座台)试验
车间试验应按规范机构的要求进行。
试车和试验应在机器完工后在制造厂的车间里进行,必要的数据应记录下来交给船东。
车间试验应按CCS规范、CB/GB标准和船东认可的建造方试验大纲进行。
试验完成后,应在CCS验船师与船东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制造厂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柴油发电机组、主推进装置、锅炉、液压折臂吊、首侧推装置、锚机、绞车、绞盘、主配电板、救助艇及艇架、锚链、集控台、空调、冷藏、应急发电机组、驾控台等主要设备的设备制造厂车间试验,需预先通知船东参加,除非有特殊原因,取得船东同意,可不参加。
2.19.3管系试验
按CCS规范、CB标准和船东认可的建造方标准,可用液压或水压对管子进行车间试验和装船试验,在船上试验应在管子系统完整后进行。
2.19.4系泊试验
本船系泊试验大纲参照GB/T3471-2011《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柴油机动力海洋船舶系泊及试行试验通则”编制。
在试验前两周将编制的试验大纲交船东和CCS验船师认可。
所有的试验均应在船东代表和CCS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建造方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经执行CCS验船师签字。
系泊试验在试航之前进行,船舶在合适的吃水情况下,检验主机、主机与推进轴连接、发电机和其它辅助机械,以确保在试航时操作良好。
除非船东同意,否则上述设备在试验完毕后不允许作改动。
系泊试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推进系统及遥控系统效用试验
(2)发电机组负荷试验
(3)电气系统包括报警和控制系统,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设备,主配电板效用试验
(4)电气设备和有关电路的绝缘试验
(5)所有甲板机械效用试验
(6)包括泵和阀在内的所有管路系统及全部备用设备和系统的效用试验
(7)液压设备和系统的效用试验
(8)消防、通风、救生、空调系统的效用试验
(9)包括所有外部门、窗和舱口盖在内的全部水密性试验
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征得船东和CCS验船师的同意。
2.19.5倾斜试验
首制船必须进行倾斜试验,后续船有重大项目而影响船舶空船重量、重心时必须进行倾斜试验。
倾斜试验应按CB/T3035-2005“船舶倾斜试验”要求由船厂组织进行,并出具倾斜试验报告。
倾斜试验报告应取得CCS的批准,并提交船东和设计单位。
倾斜试验在船舶基本完成后(除了个别小项目小工作可以以后完成),在船东代表、CCS代表和设计院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倾斜试验必须安排在白天并具备合适的气候条件和试验环境下进行。
必要的稳性和纵倾参数应按所要求的格式作好准备,根据规范而且应便于船上指挥人员理解。
如船上有多余重量或与空船重量不符的不足重量,应作相应修正。
船上一切可以摇动的或滚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
空船重量应根据船舶两侧的艏、艉、舯部的吃水而得到。
吃水标志应经过校准。
试验区当地水的密度应进行测量。
排水量计算应根据测得的吃水与纵倾,经过横倾、纵倾的修正和水密度修正计算得到。
倾斜试验中,所有液舱除去试验必需的水舱都应是空的。
空船重量和载重量计算由船厂完成,由设计方代表校核。
2.19.6航行试验
当船舶基本建成后,应进行船舶航行试验,在倾斜试验的结果及稳性满足要求后,并且已进行了充分而有效的系泊试验之后,并消除了系泊试验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取得CCS发给的试航证书后进行。
建造方应会同船东代表、CCS验船师及设计方代表进行航行试验。
正式航行试验的结果建造方应提交船东、CCS和设计方。
在出海航行试验日之前,建造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船东和有关部门,并把航行试验大纲提交给CCS及船东认可。
本船的航行试验大纲参照GB/T3471-2011《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编制。
按“试验大纲”要求进行本船航行试验,同时还应满足现行船舶规范、船舶检验规则﹑规程等有关规定。
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经CCS验船部门同意。
试航是在设计吃水或同船模试验一致的压载吃水的工况下进行。
试航过程中,应为所有在海上进行测试的设备及系统提供适当的条件,试航的结果应提交船东认可。
试验使用的各种测试仪器和仪表,其测量精度,应具有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检定合格证件。
航行试验开始之前,罗经、导航和无线电设备等应调整完毕,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航行试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速试验
在风平浪静的深水中,风力不大于蒲氏风力三级,浪级不大于二级,在潮流平稳的条件下,船舶在认可的吃水和测量里程内按下列主机负荷要求进行航速测试,100%电机负荷下的航速测试在正反方向各作三次单程,取其平均值。
其他电机负荷下的航速测试在正反方向各作二次单程,取其平均值。
a.10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b.9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c.8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d.7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e.6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f.5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g.4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2)微速试验
在允许的电机微速时的船舶航速。
(开一台主发电机组或者停泊发电机组)
(3)持久航行试验
在柴油机额定功率范围内应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连续试验,整个试验过程中,每隔30分钟记录一次发电机组的压力和温度值,应确定发电机组的燃油消耗量,记录发电机舱温度,发电机舱温度应满足规范对无人机舱要求。
(4)应急停车/倒车试验
当船舶在全速前进时,令吊舱推进装置旋转180度,测量从命令开始至船舶停止时的时间及其滑行距离及航线偏差,船舶倒车试验时亦应作同样测量。
(5)抛锚试验
按CCS规范要求,在深水中进行抛起锚试验。
(6)船舶操纵试验
应按下列功能要求在前后驾控台分别进行船舶操纵效用试验,操纵设备包括:
主推进系统、首侧推装置等,并记录包括每项操纵的角度及所需时间、控制系统内压力和控制系统电机的电压和电流(整个记录连续进行):
a、直线前进;
b、平行横移(向左,向右);
c、直线倒退;
d、360°回转。
(7)操舵试验
船舶在最大营运航速下前进时,进行吊舱装置操舵试验、Z型操舵试验和应急操舵试验。
(8)噪音和振动测量
在试航时进行噪音和振动测量。
2.19.7调查设备试验
调查设备试验大纲由船东提供,船厂组织实施,设计部门和设备供应商参与,试验时间由船东和船厂商议确定。
2.19.8专项试验
(1)减摇水舱的效用试验
(2)DP-2试验
2.20船东供应的设备
由船东提供的设备,建造方应协助安装或安放,其项目如下:
超过规范、合同和说明书要求的器材、属具、工具、设备、供应品、备品、材料、备件及舱室贮藏品。
日常消耗品,例如:
各种油料、粮食、付食品等,但交船前的日常消耗除外。
2.21备品
交船时建造方应根据属具、工具、供应品、备品清册及有关的材料、备件明细表提交属具、工具、供应品、备品、材料及备件,随机备件及工具按随机清单提供。
建造方应在船上适当的并经船东认可的地方安妥固稳。
2.22交船
船舶经航行试验并消除缺陷后,处于适航状态,安全停泊于建造合同所指定的地方,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手续交付船东。
交船时船舶状态如下:
液舱、机舱、管道、居住舱室、工作舱室及其他地方应是清洁干净。
任何方面都应完整并处于服务状态(船东提供部分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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