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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发56号
区府发〔2007〕56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外镇、罗江镇人民政府,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境内经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扶项目系指经省政府审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由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实施或参与的移民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扶项目的确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则,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的确定需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是指包括后期扶持项目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区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第二章移民后扶项目及划分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为移民群众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八条移民后扶项目具体分为:
(一)农业种、养、加工项目;
(二)改田改土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三)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基础设施完善项目;
(四)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基础设施完善项目;
(五)库区和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项目;
(七)农村移民极贫户基本生活救济补助项目;
(八)经绝大多数移民和村民同意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
第九条移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上报区政府,区移民办负责编制全区的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凡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需编制详细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并与区政府编制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总体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组)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二)中长期目标是,加强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水平。
第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编制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维护移民群众的利益,充分尊重和体现绝大多数移民群众的意愿;
(二)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三)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四)坚持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水土治理、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十三条规划的编制以区为汇总单位、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要坚持近期和远期相结合,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移民经济收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相结合,以社(组)为单位召开社员大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四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必须科学、规范和可供操作。
全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移民村项目实施社(组)每年12月末前上报下年度《项目实施规划表》,由区移民办汇总,经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未经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原审批单位批准,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规划。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项目的论证、审查与审批等。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必须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为基础,依据大多数移民群众意愿和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报告,结合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八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由项目所在社(组)在每年12月底前填报下年度《项目审批表》,报区移民办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和种植、养殖项目,要编制项目概算;基础设施项目,还要编制施工设计。
每年在1月底前上报区移民办审查。
项目的施工设计、概算的编制,以村为单位、社(组)为单元,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编制。
第二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主要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是否规划内项目,是否根据移民群众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技术方案是否可行;概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和造价;竣工后管理体制、经营和维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分析。
第五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取项目扶持方式所确定的移民后扶项目,应由受益的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让移民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按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一)区移民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后扶项目与项目所在的村签订项目责任书,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
项目责任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二)公益性项目的设备采购,种植、养殖项目的种子、苗木和畜禽采购,必须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尽可能安排项目所在村社群众参与建设,并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并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监管。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项目实施中区移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所在的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对项目的申报要把住关口,不切合实际的项目应不予申报,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工程量、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管;项目社应召开社员大会推选两名群众代表参与项目监管,同时报区移民办备案。
项目的申报、施工队伍的确定、资金的报账须有群众代表、社(组)、村、乡(镇)相关人员的签字方可。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所有移民后扶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概算和决算,未编制概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区移民办、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移民后扶项目启动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区移民办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启动后一月内拨付15%项目启动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凭原始凭证及时报账。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账申请并填制报账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完善所有手续并留足质量保证金后,将项目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移民后扶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和后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工程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资金的1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再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后扶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凭和凭证的;
(三)区后扶主管部门未审核、分管领导没有审签的;
(四)报账程序弄虚作假骗取后扶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七章项目的验收和监测评估
第三十条后期扶持工程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均应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等级、移民资金投资大小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组织。
⒈项目开发建设质量差、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最低效益的,应依法责成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
⒉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审计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区移民办应按规定做好移民扶持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项目法人及项目责任人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严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纪律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5号)的规定,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对检查出的问题,须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
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的离任审计由管理该项目的移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或专职机构审计。
移民部门必须根据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批办理法人离任移交手续。
经审计发现法人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后扶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招投标制度的,上一级部门有权否决。
对泄露项目招投标底及有关秘密的,除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外,应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投标秘密,非法进行竞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尽职尽责,不得单方毁约,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对监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不得在省内再承担移民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六条因失职、渎职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甚至不能通过验收或对不执行投资计划,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移民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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