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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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为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课外学分。
课外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1、参加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赛等全国性竞赛记3学分;省级竞赛记1学分;获国家级奖记6学分;获省级奖记4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2学分;一般公开发行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1学分。
3、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记4学分。
4、通过省计算机三级考试,记4学分。
5、非计算机专业通过软件水平考试,获程序员记4学分;获高级程序员记6学分;获得微软技术认证、IT证书,记3学分。
6、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3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2学分。
7、参加CAI课件制作大赛、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校级比赛,获一、二等奖记2学分。
8、实践制作作品、成果经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2学分。
9、在课外、短学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院(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学分。
10、课外学分可以抵冲相应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一些综合性获奖项目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可作为同类大型实验、课程设计等课程的学分。
11、获得非教学计划要求的重要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其他成果、奖励的,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可参照以上条款取得学分。
12、同一成果、论文重复获奖、发表,学分按最高分计,不予累计。
13、入学教育、教育性活动、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不计学分。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
2002年8月6日
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学的活力,培养出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从2002级起,全面推行学分制。
为确保学分制教学计划的执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学习年限
本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专科学生可在二到六年内(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学生可在三——八年内(基本学制为四年,医学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二、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两类,即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包括教育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选修课程包括限制性选修课程和任意性选修课程。
限制性选修课指专业提高课和拓宽课及各类相关实践环节。
任意性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公共选修课程主要为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的课程,课程类型包括大学生素质教育课程及其他体育选项、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等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宽或加深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而开设的研究性专业课、应用性实验课等。
各专业开设选修课程时,如有先修课程要求的,应作出说明,学生必须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才能选修后续课程。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分与绩点
1、学分。
(1)课内学分。
每门课程均有相应的学分数。
学分数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及学生所需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计算。
学分最小单位为0.5。
原则上一门课程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上满18周计1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该门课程该学期的学分数
公共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习题课等课程原则上以每学期每周上课2学时为1学分。
各类实习、社会调查、野外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其它集中的教学实践环节以一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满34学时记1学分。
各课程、实践环节具体学分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2)课外学分。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课外学分,例如:
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竞赛或获奖者;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统考通过者(非英语专业学生);在课外、短学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写出调查报告者;获得非教学计划要求的重要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其他成果、奖励者等,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同意,都可以取得一定学分。
同一成果、论文重复获奖、发表,学分按最高分计,不予累计。
入学教育、教育性活动、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不计学分。
课外学分可以抵冲部分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一些综合性获奖项目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可作为同类大型实验、课程设计等学分。
课外学分具体认同细则见《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2、绩点。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课程绩点数。
课程绩点数与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如下:
百分制
绩点数
五级制
绩点数
95-100
90-94
4.5
4
优
4
85-89
80-84
3.5
3
良
3
75-79
70-74
2.5
2
中
2
65-69
60-64
1.5
1
及格
1
59分及以下
0
不及格
0
重修课程、重考课程积点数对应方法同上表。
(2)课程学分绩点。
学生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绩点。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平均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四学年等分别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完成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的一个综合指标,作为学生超修、奖励、批准辅修、授予学位、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等的依据。
规定学年平均绩点≥3,作为评选优秀学生的智育条件;四学年平均绩点≥3,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
理工科学生可适当放宽要求,但最低不少于2.5。
四、课程选修
1、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按一定的选课程序,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可提前或延迟毕业。
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
在实行分层次教学的各类课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择比教学计划设定层次更高的课程。
但不能选择低于教学计划设定层次的课程。
(3)自主选择修读方式。
学生修读课程,除“两课”、体育、军训及实践课程(环节)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在全程修读、重修、免修三种方式中选择,重修与免修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重修有插班重修、参加重修班学习、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方式,但修读要求与全程修读要求相同;免修不需听课,但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方可获得学分。
(详见《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4)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修完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后,可根据个人的志向和社会需求,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2、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或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凭准考证在该课程期终考核时参加免修插班考核。
凡免修考核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者,经院(系)领导批准后允许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3、学生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足以证明已掌握了某门课程修读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4、“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免考。
5、学校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课程。
学生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要求,可获得相应的证书。
详见《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五、课程考核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必须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2、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3、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任意性选修课也可采用改选其他课程的方式)。
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都必须缴纳重修费。
4、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
重考学生按每门课每次90元缴纳重考费,重考次数不限。
5、重修可以采用组班、插班、个别辅导等多种方式,重修学生按每学分90元缴纳重修费。
6、学期总学分低于10学分的,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修,但已及格课程可申请免修。
六、辅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在修读本专业同时,选修辅修专业。
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申请时其以前各学期各课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分以上。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其手续应在前一学期末办理完毕。
3、有关辅修的其他事宜,参照《绍兴文理学院辅修制试行办法》执行。
七、附则
1、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宜,按《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监督施行。
教务处
2002年8月5日
绍兴文理学院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写信并附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时确诊患有疾病者,由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
到期未愈者,可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
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手续。
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有关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入伍学生退伍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所在地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学校报到,学校将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也可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记分;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九条大学英语、计算机教学分别按照《关于加强大学英语教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不认真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1、急病者,须持本校医务部门的证明,经二级学院或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2、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或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3、缓考从严控制。
对缓考学生,本次考核机会视为自动放弃。
参加下一轮的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或重考,以取得的最高成绩记入成绩册。
重修与重考次数不限,但应按规定缴纳重修、重考费。
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但只能有一次重修机会,重修不合格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考核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绍兴文理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医学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
各院系均按基本学制安排教学计划。
本校采取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专科二至六年,本科三至八年。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提前修读或重修课程。
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或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或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如学生达到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准予提前毕业。
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参加重修班学习、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重修等方式。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或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或系领导批准,各二级学院或系于开学第二周末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凡重修学生数达15人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或系单独开设重修班(公共课由教务处协调),重修人数未达15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学生可跟班重修或采用在院系指定教师辅导下进行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
凡提前修读或重修的课程均需收取相关费用。
凡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者均需按学期或学年度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重修考核与期终正常考核冲突时,须先参加正常考核,重修考核可另行安排或放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六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
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系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或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参加学期插班考核。
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
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足以证明已掌握了某门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下列课程不属申请免修、免考范围:
1、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训、实习、见习等实践性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以上(含2分)者,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系列课程。
修满辅修系列课程10学分以上者(含10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系列课程结业证书》,其中非师范专业学生修满教育类必修课程(系新教学计划规定的“师范类本科教育类必修课程”范围内的课程)15学分,学校发给《辅修师范类专业系列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以上(含2分)者,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授予《第二专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转专业与转学、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并具备相当的学习条件;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2、转学手续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2、本科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者,专科入学后第二学年及以上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须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修业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及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等停发;
2、因伤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
一年内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连续病休第二年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生休学期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休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与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否则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须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致残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与家长联系,仍坚持退学者;
6、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学制者;
7、因其他原因必须退学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学生处签发《离校通知书》。
退学学生需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粮关系迁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须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6、退学学生经费处理参照《学生财务手续办理须知》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相应条例给予处理。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办法如下:
1、点名制度
学生上课由副班长负责检查、登记缺勤情况,并由教师签名。
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检查缺旷课人数。
由二级学院或系的教学秘书汇总一周内学生考勤情况,并将缺旷课情况在二级学院和系内公布。
2、请假制度
①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实习、劳动、军训,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
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③学生请假须先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或教学秘书)签署意见。
请假三天以内,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对事假应从严掌握。
3、旷课处理
①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
②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作为旷课一节计;
③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二学时计算;
④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满10学时者,警告;满20学时者,严重警告;满30学时者,记过;满40学时者,留校察看;满50学时者,勒令退学。
以上各种纪律处分,均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从德、智、体三方面作全面鉴定。
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中,符合下述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德育、体育均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3、师范专业及其他有普通话等级要求的专业需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的等级;
4、计算机等级、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
5、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课程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三十八条符合毕业条件,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2、师范专业及部分相关专业学生在学制年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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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 文理学院 课外 学分 认定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