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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导论
•一、法:
行为规范
•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
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不同法的权威性
二、法的分类: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仲裁法
•实体法:
法律冲突:
私法:
公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
(一)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
•广义与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当事人辩论原则
•4、权利处分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
(一)管辖的概念
•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普通的地域管辖
•特殊的地域管辖
•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
(一)判组织:
•审判员合议庭陪审员独任审判员
•
(二)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平等主体: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和种类
•四、第一审程序
•
(一)诉讼和受理
•原告的标准明确的被告事实和理由合法管辖
•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开庭通知审理的形式(公开与非公开)庭前及开庭时事项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
•法庭辩论评议宣判
•(四)简易程序
•五、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2、上诉的审理
•3、上诉的判决:
驳回改判部分改判发回重审
•六、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
•
(一)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三)当事人的申诉
•七、督促程序
债权人申请-法院-债务人-支付令-债务人不异议又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八、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持有人-票据丧失-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申请-法院-裁定-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宣告票据无效
•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申请-法院-裁定-成立破产清算小组-通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会议讨论-法院裁定是否破产-破产
•十、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方法: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原告: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被告:
行政机关
•标的:
侵犯原告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原则
•概念: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狭义的行政诉讼法
•原则:
1、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只对合法性不对适当性审查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起诉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例外
•4、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机关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招的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6、不依法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
•9、其它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服的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转管辖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
(一)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企业、组织、自然人或其近亲属或权益继承人。
•
(二)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五、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五、侵权赔偿责任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程序:
行政机关先于解决,不服后诉讼,适用调解,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第三节仲裁法
•一、仲裁的特点:
居中公断
•二、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概况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自愿仲裁原则
•2、独立仲裁原则
•3、不公开审理原则
•4、协议仲裁制度
•5、一裁终决制度
•四、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
•仲裁员的要求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要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的提出
•六、仲裁程序
•
(一)请求和受理
•仲裁协议事实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
(二)仲裁庭的组成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的回避
•(三)开庭和裁决
•(四)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组成合议庭裁定不予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发现下列证据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无权仲裁或超越仲裁协议
•3、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法
•4、适用法律有错
•5、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6、仲裁员枉法裁判行为
•7、仲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撤销裁决
•有下列证据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事项无权仲裁或超越仲裁协议
•3、仲裁庭的组成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
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所指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
2、法律特征:
(1)意思表示一致
(2)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行为合法
•二、我国合同法律制度
•81年经济合同法
•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99年合同法;87年技术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合同的一般准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任一方无优越地位。
•二、合同自愿原则:
•形式自由
•合同自由:
在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内容自由
•对象自由
•三、合同公平原则:
•权利与义务平衡
•社会道德上升为法律
•合同风险合理承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都要诚实、信用,相互配合不得欺诈。
•五、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
•禁止滥用原则: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以上五个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在法律存在漏洞时,对上述原则的理解直接断案。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能力:
为自己或他人承担义务,取得权利的资格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合同,纯获利的除外
•4、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一)合同的形式:
书面:
法定的、约定的
•口头:
•其它形式:
默示形式、法律有规定或约定时方适用,以其行为推断行为人意思
•
(二)合同的内容:
•除法律规定外,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八要素:
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支付,履行方式、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及构成条件
•定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1)内容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
•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与联系
•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法定种类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生效的时间:
进入受约人系统的时间
•要约撤回、撤销的概念
•要约不得撤销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
受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此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失效的条件:
拒绝要约;期满未作出承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人对内容变更
•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与构成条件:
•定义:
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受要约人承诺人
•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确定期限
•
(2)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合理期限
•即时期限
•超过期限的承诺为新要约
•合理期限内承诺但迟到达的及时通知
•(3)内容与要约内容的一致,实质性变更与非实性变更
•(4)承诺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方式
•交易习惯方式
•或约定的方式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到达的时间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到达要约人
双方签字时
确认书签订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有效的特殊规定:
1、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
2、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
3、国家法规要求批准审批的合同,自审批后
•五、格式条款:
•1、定义: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
(1)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索款,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
(2)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作应对其不利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后产生的责任
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先合同义务:
注意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
•1、成立时生效
•2、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3、附条件后生效成就生效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和阻止条件成就
•4、附期限的合同盖至时生效
•二、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况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及催认权
•1、限制行为能力者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的合同
•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订立的合同
•追认权、相对人的撤销权
•表见代理权
•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超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方知道外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无效:
•1、一个以欺诈、胁迫手段并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重大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情况当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撤销权一年内消灭
•五、无效合同和被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自都有过错的,各自相应承担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和推定:
•
(一)合同条款的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部分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协议的,按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约定。
•
(二)合同条款的推定:
•对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又不能补充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的,依标准处理
•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履行,但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6、履行费用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问题:
(一)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款的确定
1、在约定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
2、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
3、逾期交货
(二)第三人履行和受偿:
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辨权
1、同时履行抗辨权
2、后履行抗辨权
3、不要履行抗辨权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逃避财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它情形,没有确切证据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中止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四、债权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人身权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2、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款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为。
3、撤销权为债权额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撤销权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起5年后消灭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协商一致可变更
2、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不得转让的债权:
a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约定不得转让
c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从债权一起转让,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
除外
3、债务人的抗辨权:
对转让人的抗辨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程序:
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2、债务人的抗辨:
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辨,从债务与主债务一起转让,专属的除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定义: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部分转移的应约定份额。
•2、程序:
须对方同意即可
(四)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1、合并:
合并后法人或组织行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分立:
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除约定外,连带享有债权和债务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履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债权债务合二为一等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1)协议解除
(2)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由法院或权力部门确认解除效力
3、法规规定应经过批准解除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三)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法律后果
1、期限:
约定或法律规定期限的,属满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没有约定的和规定的,经催告后仍不使的权
2、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损失,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因抵销而终止:
将相互债务进行抵销
1、法定抵销:
债务标的相同,到期可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
2、协定抵销:
3、程序:
通知对方,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一)提存的条件和程序:
1、概念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履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债权债务合二为一等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1)协议解除
(2)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3、提存的方法
(1)中立的见证部门
(2)不易提存的物品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提存
(3)债权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但未履行债务或担保之前可拒绝提取
(4)5年不提取提存物而消灭
五、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况:
混合而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1、违约的形式
2、违约责任的特征:
补偿性和强制履行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例外情况: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
(2)债务标的不适宜于强制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
(3)债权在合理期间内未要求履行
(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补救
(三)赔偿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
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四、违约的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部分或全部免除,取决于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二)对方未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
(三)双方违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第三人违约:
不构成免责理由,但第三人是不可抗力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受害方有权选择
第九节合同的其他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
1、特殊法优于基本法律
2、无名合同参照合同总则和分则推定
二、合同的解释:
1、依合同的目的、条款、交易习惯,合同的原则推定
2、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推定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协商选定
•2、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3、三资合同及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
四、合同的管理
担保法
•1定义:
合同担保,一般担保,特别担保
•2担保的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法律依据:
《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一、保证: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权人)、保证人(担保人)、主债务人(被担保人)
(一)保证人的条件
•下列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际贷款担保除外
2、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二)保证合同与保证形式:
1、保证合同的内容:
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形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限
一般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先诉抗辨权,
2、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责任无主次之分
下列不得行使先诉抗辨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
•3、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辨权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保证效力
•1、保证的范围以约定为准
•无约定时包括: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效力
•
(1)对主债务人而言清偿的义务
•
(2)对债权人而言:
除另有约定主债权转让,以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时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责任解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时,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加重部分无担保义务,债权人放弃物品担保的保证人责任相应减轻责任。
•3)对保证人而言:
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辨权
四)保证期间:
无约定情况下,为主债务期满后6个月
二、抵押:
•定义,
•抵押人,抵押权,抵押权人
•
(一)抵押财产的类型:
•1)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定着物,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土地,荒沟、山、丘、土地使用权
•2)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事业单位,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二)抵押合同:
•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的厂房
•3、林木
•4、航空器、车、船
•5、企业的设备动产
•自愿登记,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人停止抵押人减少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2、抵押人告知承租人的已抵押的义务
•3、已登记的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转让无效
•4、抵押权原则上不及孳息,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6、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但不得直接作价抵顶
•7、物上代位权
•8、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先抵押,后出租(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1、消灭的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
2、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均进行登记的数个抵押权的实现
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实现
3、特殊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登记后新增的不动产,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厂房土地未经特殊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优先受
三、质押:
•定义,
•质权(被担保)人,质物(标的物),出质(担保)人
•
(一)质押合同:
•1、践成合同、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是从合同、有名合同
•2、质押合同的内容
•3、质押的效力:
a质权人的质物孳息权
•b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c质物价值有可能损害或减少时,要求出质人相应担保
•d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生同灭
•
(二)质权的标的
•质权的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特性:
a财产权性
•b可转让性
•种类:
•a有价证券的质押,股票、债券登记生效,质权实现时的提存;票据、仓单、提单、质押,背书并交付生效
b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生效质权实现前不得转让
(三)、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仅受偿权)、排除质权受侵害、转质权、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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