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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活动,脑力劳动亦或是体力劳动,不管什么性质的,总之,在这些活动得以实践过程中,人们都从未考虑其最终的成果或结果如何,抛开所有的外界干扰因素,他们义无反顾地坚持着自己最初的选择,毅然决然的为了自己所想要的一切奋斗到底,尽管在此过程中,会遇到许许多多的挫折,但是他们从未想过要放弃,仍然为之不断地努力地奋斗,只为看到自己辛勤努力用汗水换来成果的时刻,等到那一刻的到来,会觉得所有的付出和努力都很值得。
由于现今关于著作权属的纠纷问题层出不穷,所以想深入了解一下有关著作权权属的问题。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不管是过去,现在,亦或是未来,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尊重人类的劳动成果,并妥善的保护它们,因为这些所有的成果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们不辞辛苦,用一滴滴汗水换来的,理应受到大家的尊重和保护,所以,我们应该将人类的这种创新精神发扬并传承下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不久的将来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弘扬中国五千年的文化。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以一个良好地心态去对待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反而有的人肆意的破坏或是滥用,而不是以正当的方法和渠道获取之,因而本论文我主要介绍的是著作权属的相关问题和知识,在介绍之前,主要先介绍了跟著作权相关的一些其他知识,以这些知识为前提慢慢开始探讨著作权属的问题,并逐渐深入,从而也希望最后对这个问题一个有一个飞跃性的认知。
。
从理性的角度分析,创作这些劳动成果的作者应该得到大众应有的尊重,未经过许可,不得滥用,为了抑制和约束那些非法的使用著作权的行为,我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防止一系列的违反行为发生,即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根据《宪法》制定《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问题上,最严重的问题非著作权的权属问题莫属,于是我们将着重从权属这个点出发,来仔细的分析有关著作权的其他问题,希望大家对著作权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
(三)著作权权属的发展史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再到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著作权属的问题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同时也使得在原来规定基础上对著作权属的认识也更加全面。
二、著作权基本知识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是以所创作的作品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著作作品保护种类[1]
1 文字作品;
2 口头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分类及其特性
1.著作权的分类
著作权可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2]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
2.著作权的特性
1 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 不可剥夺性
3 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 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5 著作财产权的非继承性
三、著作权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保护
1.著作权人
1 作者
2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1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的保护期的概念
著作权的保护期,即是在法律规范条件下,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对著作享有的权利的时间长度。
在该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所有外界的因素介入都不能改变,一旦侵犯将依法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3]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三)著作权的使用限制
1.著作权使用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使用限制,即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著作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
2.著作权使用限制的情形
上述关于著作权使用限制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四、著作权权属
(一)著作权属的概念
著作权权属实质就是明确说明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严格定论。
一旦确定了著作权的权属,著作作品某种程度上就开始受到保护了,不易发生滥用等侵权行为。
(2)著作权的权属说明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说明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在利用法人或法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下创作的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5]说明如下: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2.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属说明
其他权属说明如下:
1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著作权的运用
(一)著作权使用的概念
作品产生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占有,而在于传播和利用。
著作权的运用,就是著作权主体权利的实现过程。
1.著作权的运用方式
著作权运用的方式著作权运用的方式著作权运用的方式著作权运用的方式著作权运用的方式主要有作品的发表、著作权许可、著作权质押和著作权转让。
[6]
(1)作品发表
著作权运用的首要方式就是作品的发表。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首要权利。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
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
出版、表演、展览、放映、广播等都是发表的形式。
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
(2)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将其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而获得相应的报酬。
其中,著作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后,许可人仍保有其著作权,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一定期限的作品使用权,它实质是在不改变作品著作权归属关系的前提下,作品使用权的扩展和延伸。
(3)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4)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向非著作权人移转的法律制度。
通过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的权利人。
从转让方角度而言,著作权的转让是其处分自己著作财产权的一种行为;从受让方角度而言,著作权的转让是其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途径。
著作权的转让是著作权转移的一种方式,通常是通过转让合同形式来实现的。
(二)著作权运用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运用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但是对这种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也不能绝对化而使之超越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运用的权利有一定的范围,同时伴随着著作权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
所谓限制,是指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有偿或无偿的使用作品。
限制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协调平衡,因此限制的方法、范围、程度都须合理适当。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在某些国家被称作“正当使用”,还有极少数国家称为“自由使用”,是著作权法确立的公众在一定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不同的国家,“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差异,一般而言,构成合理使用需要四个条件:
1 使用作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通常应是教育性或社会福利性的;
2 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或已经公开的作品;
3 使用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如引用程度、复制数量必须适当;
4 使用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如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等。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即法律规定的许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各国立法对法定许可的作品的范围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一般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普遍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对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排除在法定许可之外。
[7]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国家主管机关授予的许可,即需使用作品者基于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权申请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需获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使用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设置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专有权利,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合理请求而阻碍科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故强制许可也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强制许可由著作权主管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针对特定人发出,批准后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法定许可则将使用权授予著作权人之外的一切可能使用作品的人,没有专门程序,也无特定对象,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使用他人作品,都是合法的使用行为。
因此,强制许可必须由要求使用作品的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则不能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履行任何特定程序,合符法定条件即可使用他人作品。
[8]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当侵犯著作权合法行为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者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发生纠纷时,也可进行纠纷调解。
(一)民事责任
一般性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下情况除外: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并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方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构成犯罪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五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举证责任
为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对著作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著作权人对侵权人进行举报、投诉、诉讼时,可以针对自己的作品,反过来要求侵权人拿出合法授权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合法证据就是侵权的,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10]
七、工程建设领域著作权权属案例解析
(一)案例1:
关于工程标书的权属的解析
例:
某城市建设研究院(以下简称建设研究院)为参加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的设计方案投标,委托北京某工程设计软件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程研究院)提出该大厦的设计方案,并约定“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版权归设计人。
工程研究院完成设计后,向建设研究院提交了“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
建设研究院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并向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业主提交了该设计方案并最终一举中标。
此后,设计人、投标人、使用人(业主)因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的著作权问题发生纠纷,工程设计院将建设研究院、北京某轻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11]
解析:
工程标书是用于投标的法律文件。
根据是否已经中标,工程标书可分为中标的工程标书和未中标的工程标书两种。
从性质上看,工程标书具有两重属性:
法律性和技术性。
就其法律性而言,未中标的工程标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书;就其技术性而言,工程标书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工程技术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工程标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那么,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属于谁呢?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地说,就是谁创作,著作权归谁。
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属于谁,就看谁是工程标书的作者。
我们知道,在工程标书的形成过程中,有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设计人的设计行为。
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意在请求投标人向其发出要约,因此,招标人不是作为要约的工程标书的作者;工程标书是以投标人的名义发出的,因此,投标人是工程标书的署名作者;设计人受投标人的指派或者委托设计标书,是工程标书的实际作者。
那么,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应该属于投标人还是设计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据此,工程标书作为一种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投标人。
当然,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约定,以有偿转让、赠予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工程标书著作权的归属按照约定确定。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虽然“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是以“建设研究院”的名义签发和提交的,但是,建设研究院与工程研究院在先约定“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的版权归工程研究院,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二)案例2:
关于建筑设计图纸的权属解析
例:
一桩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始末,一个付了设计费却不能用图纸的故事;一场长达数年的设计图著作权纷争的诉讼;一种让建筑界值得思考的游戏规则。
谁是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
[12]
解析:
1.祸起萧墙
上海南京路,被誉为“中华商业第一街”。
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则无疑是这条“黄金”街最夺目的“钻石”地段。
一项工程正在这里兴建,这里将诞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标——上海世茂国际广场。
这座浦西第一高楼的开发商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地产界声名显赫的许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项目子公司。
两年前,雄心勃勃的许氏家族集团目光敏锐,通过股权收购将国有商业企业万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万象股份”收入囊中,并更名为“世茂股份”。
而许氏家族之所以收购“万象股份”,正是看好了处于“钻石”地段,时称万象国际广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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