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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
构建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
曾文革、唐仙丽、王海志
关键词:
绿色贸易/环境与贸易/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在世界的绿色环保浪潮下,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必须采用绿色贸易的新理念,从根本上建立绿色贸易法律体系,才能促进和保障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理念的来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为指导思想,建构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并对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构建方式以及绿色贸易法律体系具体法律法规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思考。
绿色贸易是指在贸易中预防和制止由于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的生存环境以及对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
绿色贸易是协调环境与贸易冲突的一种贸易形式,它是随着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随着人们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转变,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在这股环保浪潮的影响下,世界经济与贸易总体上向绿色贸易与绿色经济的方向发展,绿色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构筑起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
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理念是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比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的提法更全面和科学,也更符合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
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是相互的。
单一地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进行立法,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对本国民族产业的保障欠佳,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求,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光要进行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还要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和保护本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法律保障体系。
特别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已成为发展的潮流。
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适应这种潮流,大力发展绿色贸易。
在法律层面上,就是以“绿色”为指导,建立起完备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
只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构建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理念,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构建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构建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应当正确认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理念。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
[1]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绿色贸易本身就是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强化对环境的管理,从而实现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
我们在构建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贸易与环境既相互促进,又存在一些矛盾。
我们要力求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国家环境安全就是指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宇宙空间以及存在于这个空间的全部物质要素的整体发展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
[2]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人们关注的焦点开始从国家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转向环境安全。
国家环境安全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安全观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果一个国家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处于不安全的状态,那么整个国家的安全也无从谈起。
我国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压力比较大,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如果国家环境安全得不到保证,我国的经济就很难健康稳定的发展。
保障环境安全也就成了我国国策问题的重心所在。
在绿色贸易法律体系中,保障国内环保与贸易利益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直接促进了我国的环境安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也间接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安全。
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与国家环境安全息息相关。
为此,我国应当以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为指导思想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
二、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和构建方式
绿色贸易是指在贸易中预防和制止由于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的生存环境以及对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
它本质上是对环境与贸易冲突的一种协调。
相应地,绿色贸易法的核心在于尽可能保护环境,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贸易。
绿色贸易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包括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国内环保与贸易利益的法律法规两大部分。
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主要体现在一些环境法规中对贸易的规定,贸易法规中对环境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原则。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般说来,构建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具体采用以下方式:
第一,填补相关立法空白。
我们应在现有的环境和贸易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其中的不足,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
比如在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国务院正积极准备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此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应协调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在绿色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贯彻WTO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完善其中有关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使之体系化、规范化,从而为绿色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法规构建
绿色贸易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包括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国内环保与贸易利益的法律法规两大部分。
因此,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在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理念的指导下,主要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法律法规构建,并辅之于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使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具有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并发挥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和作用。
(一)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构建
1、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在环境标准中,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ISO14000系列标准建立的初衷是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统一世界各国环境管理的标准,加强国家合作与交流,减少世界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3]ISO14000系列标准虽然是建立在各国自愿执行基础知识之上的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行为,激发他们自觉采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因此,该标准颁布后,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采用或推行。
发达国家对此异常积极,他们不但迅速实施ISO14000标准,积极开展通过标准的认证工作以外,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
否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将很难进入其市场。
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0系列标准。
我国应按照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照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结合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对其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环境标准的权威性,使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选料、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品的回收整个过程中,都严格按环境标准的要求,严惩不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从而有利于我国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
2、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方法授予厂商权力,将此标志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及环境保护要求,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均无损害。
自从1977年德国的“蓝色天使”(BlueAngle)标志发展至今,已有50多个国家实行了该制度。
[4]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申请和审查合格后取得环境标志方可进行。
否则,产品的市场准入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1994年国家环保局出台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环境。
因此要提高环境标志制度运行依据的权威性,即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提升到法律的层次上来。
对环境标志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并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在法律上保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在确定授予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上,要对授予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名单进行定期的审查,以便不断补充和修改。
在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上,应根据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对此进行修改,并不断提高此标准。
在环境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上,对因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者坚决予以撤消。
同时应注重环境标志的相互承认,加强环境标志的国际合作。
(二)保障国内环保与贸易利益的法律法规构建分析
1、完善防止污染转嫁立法
第一,适当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健全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这既有利于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也有利于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
第二,细化现有的环境法和贸易法中有关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法和贸易法中都规定了禁止进口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但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我们应对此加以细化,从而为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实践提供确切的法律指引。
比如应对《对外贸易法》中什么应该“禁止进口”、什么应该“限制进口”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也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有严重环境污染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三,我们应完善我国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制度。
我国目前的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职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行使,但我国的质检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存在着“三法分立”即《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存的局面。
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有必要通过统一立法的模式加以协调和完善。
2、完善生物安全立法
第一,制订统一的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种群的生存发展处于不受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的正常状态。
[5]生物安全又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内容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又随着自然界的演进、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变化。
当前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转基因植物安全和外来生物的入侵。
为保证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安全相关法规。
但这些规范生物安全的多为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并且其规定较为分散。
基于保障生物安全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生物安全法》,对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管理制度、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提升其法律效力的层次,并使其规定系统化,从而为我国的生物安全保驾护航。
第二,完善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
基于目前我国主要由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协调进行。
在制定《生物安全法》时,我们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国家可以建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统一监督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统一做好生物安全的保护工作。
第三,完善保障生物安全的具体法律制度生物安全的保障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支撑。
为了保障生物安全,我们必须对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比如生物技术开发许可制度、生物技术风险评价制度、转基因产品标签制度、转基因及产品越境转移检查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生物技术开发中的风险,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保证正常品种资源的引进,从而达到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安全的目的。
(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实施将大打折扣。
因此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具体说来,主要有:
1、完善绿色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绿色税收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种对保护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存在诸多缺陷。
绿色税收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与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运用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同时绿色税收制度也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以及洋垃圾的输入成本,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我国的环境。
为此,我国要完善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我国应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绿化”我国的税制,并开征新的环境税,同时规定税收的优惠措施,通过税收减免来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督促企业完善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采取积极的绿色贸易激励措施
绿色贸易的激励措施主要有补贴、奖励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绿色产业起步较晚,产业整体水平和产业规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了促进我国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积极采取相关激励措施。
采取补助金、低息贷款等形式给予绿色产业以补贴,对绿色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同时利用价格优惠、折旧优惠等其他优惠政策,促进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充分利用绿色产品的健康性、清洁性及受欢迎性,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将这些制度、措施和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形成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配套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我国绿色贸易法律体系的完整与有效实施。
(重庆市2003年度社科重点“WTO规则与我国绿色贸易制度的建构”课题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度“中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研究项目)
注释: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3.92
[2]杜玉华,文军.论国家环境安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0(6):
104
[3]石创,超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指导[M].北京: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8.7-11.
[4]贾建华,宋文贤,环境标志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2):
21
[5]蔡守秋.论生物安全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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