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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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4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使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药品价格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综合改革,创新体制。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
具体人员配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准后,由省编委核定后下发文件。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后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按照《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补充药品目录另行规定)。
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同时,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村卫生室,积极探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
绩效工资起点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试点县(市、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数量,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的比例,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
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对在编分流人员,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考核绩效,落实补助。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分配。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各项试点方案由省医改办制定,下发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需要的编制。
具体人员配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准后,由省编办核定后下发文件。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75%。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20%。
3.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
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实施步骤。
①报批设岗方案。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后,报市(州)卫生、人社部门备案。
②确定竞聘人员。
县(市、区)卫生、人社、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③组织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
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实行全员聘用。
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社、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4)执行。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分配。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要求,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
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
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乡镇卫生院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起点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季(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省编办核定后下发文件。
具体人员配置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编制部门核准。
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按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人员竞岗聘用。
参照《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1)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4)执行。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核定补助;不合格的,当地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季(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
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吉林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适当补助。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4),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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