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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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发布日期:
2009/04/07
实施日期:
2009/10/01
替代标准:
CJJ94-2003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2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3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
4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
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
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戚大明罗庆朱立建严茂森白丽萍吴珊杨永慧井帅姜国芳黄炜李白千易洪斌
本规范审查人:
金石坚李恒敬杜霞元永泰于京春陈秋雄张琳沈其铭李美竹黄崇智洪运来魏秋云顾书政
1总则
1总则
1.0.1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城镇燃气室内工程indoorgas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室内燃气管道internalgas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Om高处)之间的管道。
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管道组成件piping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
它包括:
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5钎焊连接capillarysolderingorbrazing
将熔点比母材低的钎料与母材一起加热,在母材不熔化的情况下,钎料熔化后润湿并填充母材连接处的缝隙,钎料和母材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形成牢固的连接。
2.0.6硬钎焊连接brazingjointing
钎料熔点大于450℃的钎焊连接。
2.0.7目视检查observewitheye
通过眼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2.0.8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9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3基本性能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
3.1.9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对该项目验收。
3.1.10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燃具、用气设备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1.11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计数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直管段:
每20m为一个计数单位(不足20m按20m计);
2引入管:
每一个引入管为一个计数单位;
3室内安装:
每一个用户单元为一个计数单位;
4管道连接:
每个连接口(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为一个计数单位。
3.2材料设备管理
3.2.1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3.2.3燃气室内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
验收应以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合格文件为主。
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3.2.4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测。
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3.2.5管道组成件和设备的运输及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组成件和设备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避免被污染,不得抛、摔、滚、拖等;
2管道组成件和设备严禁与油品、腐蚀性物品或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3铝塑复合管、覆塑的铜管、覆塑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其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热源且防止阳光直射;
4管子及设备应水平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Om。
管件应原箱码堆,堆高不宜超过3层。
3.3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3.1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
3.3.2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
3.3.3燃气室内工程验收单元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表3.3.3进行。
表3.3.3燃气室内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引入管安装
管道沟槽、管道连接、管道防腐、沟槽回填、管道设施防护、阴极保护系统安装与测试、调压装置安装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管道及管道附件安装、暗埋或暗封管道及其管道附件安装、支架安装、计量装置安装
设备安装
用气设备安装、通风设备安装
电气系统安装
报警系统安装、接地系统安装、防爆电气系统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
3.3.4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并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检验结果。
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3.5质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内外部清扫。
4.1.2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备;
2施工方案应经过批准;
3管道组成件和工具应齐备,且能保证正常施工;
4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5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垃圾、杂物。
4.1.3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在承重的梁、柱和结构缝上开孔,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经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4.1.5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表4.1.5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燃气管
DN10
DM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套管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25
DN150
DN200
4.1.7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的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在安装前应对阀门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并宜对引入管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
3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并宜对室外阀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室外引入管阀门采取保温措施;
5阀门宜有开关指示标识,对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必须按规定方向安装;
6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2引入管
主控项目
4.2.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地下车库安装燃气引入管道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道应使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2管道的敷设位置应便于检修,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应避免被碰撞;
3管道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
其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焊缝内部质量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12605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和查看无损检测报告。
4.2.2紧邻小区道路(甬路)和楼门过道处的地上引入管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应符合设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一般项目
4.2.3当引入管埋地部分与室外埋地PE管相连时,其连接位置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0.5m,且应采用钢塑焊接转换接头。
当采用法兰转换接头时,应对法兰及其紧固件的周围死角和空隙部分采用防腐胶泥填充进行过渡,进行防腐层施工前胶泥应干实。
防腐层的种类和防腐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接头钢质部分的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针孔检漏仪检测。
4.2.4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引入管敷设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2当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或管沟时,燃气管道的套管管径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3埋地引入管的回填与路面恢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4引入管室内部分宜靠实体墙固定。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4.2.5当引入管采用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升向地面的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17条的规定;
2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净距应便于安装和维修,宜为0.10~0.15m;
3引入管上端弯曲处设置的清扫口宜采用焊接连接,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4引入管保温层的材料、厚度及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宜超过±2mm。
检查数量:
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处,其中第3款检查数量为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测针测量保温层厚度、查验保温材料合格证。
4.2.6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应坡向室外,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0.01。
检查数量:
抽查10%,且不少于2处。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必要时使用水平仪量测。
4.2.7引入管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用尺量检查。
4.2.8当室外配气支管上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形式宜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
2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及查看产品合格证。
4.3室内燃气管道
一般规定
4.3.1燃气室内工程使用的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选用;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子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50,且管道设计压力为低压时,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和镀锌管件;
2当管子公称尺寸大于DN50时,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3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铜管及铜管件;当采用暗埋形式敷设时,应采用塑覆铜管或包有绝缘保护材料的铜管;
4当采用薄壁不锈钢管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6mm;
5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管材及管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用于暗埋形式敷设或穿墙时,应具有外包覆层;
7当工作压力小于10kPa,且环境温度不高于60℃时,可在户内计量装置后使用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及专用管件。
4.3.2当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方式在设计文件中无明确规定时,官按表4.3.2选用。
表4.3.2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管道材料
明设管道
暗设管道
暗封形式
暗埋形式
热镀锌钢管
应
可
—
无缝钢管
应
可
—
铜管
应
可
可
薄壁不锈钢管
应
可
可
不锈钢波纹软管
可
可
可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
可
可
可
注:
表中“—”表示不推荐。
4.3.3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称尺寸不大于DN50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必须采用其他连接形式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3铜管应采用承插式硬钎焊连接,不得采用对接钎焊和软钎焊;
4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卡压式、环压式等管件机械连接;
5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非金属软管应采用专用管件连接;
6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采用专用的卡套式、卡压式连接方式。
4.3.4燃气管子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素钢管宜采用机械方法或氧一可燃气体火焰切割;
2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弧方法切割;当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3铜管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
4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使用专用管剪切割。
4.3.5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撑形式宜按表4.3.5选择,高层建筑室内燃气管道的支撑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4.3.5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撑形式
公称尺寸
砖砌墙壁
混凝土制墙板
石膏空心墙板
木结构墙
楼板
DN15~DN20
管卡
管卡
管卡、夹壁管卡
管卡
吊架
DN25~DN40
管卡、托架
管卡、托架
夹壁管卡
管卡
吊架
DN50~DN65
管卡、托架
管卡、托架
夹壁托架
管卡、托架
吊架
>DN65
托架
托架
不得依敷
托架
吊架
主控项目
4.3.6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的管道以及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空间内的管道,除采用加厚的低压管或与专用设备进行螺纹或法兰连接以外,应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4.3.7钢质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子与管件的坡口与组对
1)管子与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和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管子与管件的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应大于1mm;
4)当不等壁厚对接焊件组对且其内壁错边量大于1mm或外壁错边量大于3mm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进行修整。
2钢质管道宜采用手工电弧焊或手工钨极氩弧焊焊接,当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40时,也可采用氧一可燃气体焊接;
3焊条(料)、焊丝、焊剂的选用
1)焊条(料)、焊丝、焊剂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选用;
2)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的焊条。
4管道的焊接工艺要求
1)管道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2)管子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3)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5在管道上开孔接支管时,开孔边缘距管道环焊缝不应小于100mm;当小于100mm时,应对环焊缝进行射线探伤检测,且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12605中的Ⅲ级;管道环焊缝与支架、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6管道对接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后应将焊缝表面及其附近的药皮、飞溅物清除干净,然后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2)焊缝外观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中的Ⅲ级焊缝质量标准;
3)对接焊缝内部质量采用射线探伤检测时,其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
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12605中的Ⅲ级焊缝质量标准。
检查数量:
当管道明设或暗封敷设时,焊缝外观质量应100%检查,焊缝内部质量的检查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1个连接部位。
当管道暗埋敷设时,焊缝外观和内部质量应100%检查。
检查方法:
焊缝外观检查采用目视检查或焊缝检查尺检查;焊缝内部质量检查查看无损检测报告。
4.3.8钢管焊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必须返修至合格。
设计文件要求对焊缝质量进行无损检测时,对检验出现不合格的焊缝,应按下列规定检验与评定: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2当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时,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3当仍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进行检验并应对其他批次的焊缝加大检验比例。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查看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
4.3.9法兰焊接结构及焊缝成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路法兰技术条件》JB/T74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抽查比例不少于10%,且不少于1对法兰。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和焊缝检查尺量测。
4.3.10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执行,铜管的钎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钎焊前,应除去钎焊处铜管外壁与管件内壁表面的污物及氧化物;
2钎焊前,应将铜管插入端与承口处的间隙调整均匀;
3钎料宜选用含磷脱氧元素的铜基无银或低银钎料,铜管之间钎焊时可不添加钎焊剂,但与铜合金管件钎焊时,应添加钎焊剂;
4钎焊时应均匀加热被焊铜管及接头,当达到钎焊温度时加入钎料,应使钎料均匀渗入承插口的间隙内,加热温度宜控制在645~790℃之间,钎料填满间隙后应停止加热,保持静止冷却,然后将钎焊部位清理干净;
5钎焊后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钎焊缝应圆滑过渡,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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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燃气 室内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CJJ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