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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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规范科研平台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科研平台是指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其他级别的科研平台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努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形成学校科技优势和特色,成为代表学校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学校鼓励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各级重点科研平台。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重点科研平台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学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平台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依托学校建立的重点科研平台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挂靠在二级单位运行、管理,建设单位为所在二级单位。
第八条 学校作为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学校科技、规划、财务、人事、资产、设备、研究生学院等职能部门明确各自在重点科研平台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科研平台协同管理机制,制定管理细则。
各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技处作为重点科研平台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重点科研平台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实施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新建重点科研平台培育建设工作;组织进行重点科研平台校内年度考核,协助重点科研平台参加主管部门验收和评估;会同财务处对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在学科建设规划中制定支持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努力促进学科建设与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新建重点科研平台的培育和前期支持。
(三)财务处负责制定与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相关的各类经费管理办法,指导重点科研平台编制专项建设经费的预决算。
(四)人事处负责督导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依托的二级单位在人力资源方面统筹和协调重点科研平台相关人力资源规划,设置及管理等工作。
为重点科研平台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优先支持重点科研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验收、维护维修、调拨、处置等管理;负责科技经费申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维护维修、调拨、处置等管理。
(六)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对国家级科研平台所在学科适度增加研究生招生资源的政策和实施方案。
国家级科研平台研究生的招生以及培养工作均归口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管理。
对国家级科研平台增设的招生指标的使用,应由该平台提出分配方案,与所在二级单位协商后在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中落实。
第九条二级单位是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平台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科研平台更多地支持,为科研平台建设提供条件保障;及时解决平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重点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具体实施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平台工作人员履行和完成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主管部门有关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
重点科研平台应逐步建立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重点科研平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
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
专职副主任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所在二级单位聘任,报人事处、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设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制定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或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换届和选聘、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程序依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建设目标或内容需要调整,平台名称变更、平台联合、重组等重大事项,需由平台负责人向平台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提交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重点科研平台应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注重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应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共同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平台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平台固定人员,凡涉及平台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平台名称。
第十九条重点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制度。
仪器设备的使用面向学校各单位,并对校外单位开放。
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负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的登记、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重点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时收取一定的设备消耗费,作为仪器设备的运转维修费用。
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重点科研平台每年底应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经费采用多渠道筹集。
平台所在二级单位及学科要积极鼓励、支持平台从不同途径争取建设经费,确保平台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经费以争取上级拨款、项目经费等为主,经费管理依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每年划拨预算经费,设立“重点科研平台运行管理经费”,经费用于平台的学术会议、开放课题、运行管理等支出;二级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学校科技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中,在平等竞争前提下,优先支持重点科研平台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对外开放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平台的对外开放业绩将作为建设的重要业绩指标,科技处定期向全校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重点科研平台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重点科研平台应根据主管部门评估的有关规定接受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对重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划拨“重点科研平台运行管理经费”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平台应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时废止;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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