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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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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4
第四篇安全教育
4·1杭州师范大学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杭师大〔2008〕149号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内秩序,预防刑事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遵照“预防为主,治安从严”的方针,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校门治安管理
1.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入校门。
临时工、修建工、培训生、进修生等一律凭保卫处发给的《临时出入证》或教务处发的校徽、学生证进入校门。
2.外校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会客登记。
未带有效证件者,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不得无理取闹。
3.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行驶,大货车按指定的校门进出;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4.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一律凭单位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必要时,门卫有权查询。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校设摊。
6.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证章、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不准爬墙、翻门出入校园。
7.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二、关于校内治安管理
1.校内不准持枪打鸟;严禁在校内擅自施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道路上进行不安全的活动。
2.不准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不准聚众起哄;严禁打架、赌博;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
3.不准在指定地点以外张贴广告、海报、通知等;禁止学生从事经商活动;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
4.校内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传销活动;严禁出售、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等违禁物品。
5.学生公寓要严格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会客,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6.节假日组织的文娱联欢等活动,需经校、学院领导与有关部门同意,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好纠察力量,并书面送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课余时间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工作与学习。
7.未经保卫处批准,校内不许任何个人、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者)私自设摊;已被批准设摊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服从学校治安管理。
8.爱护公物,严禁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工具。
9.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
10.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不得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谎报火警。
11.禁火区域不准吸烟、用火,不准机动车辆进入。
12.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13.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历不明的物品。
14.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15.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任何性质的宗教活动。
三、关于临时来校人员管理
1.施工单位来校施工,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在三天内集体向保卫处办理领证手续,并按要求参加保卫处召集的安全教育会议;来校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
2.各种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必须在进校五天内到保卫处登记并领取出入证。
3.各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要严格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管理。
4.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四证”(身份证、暂住证、校园临时出入证、49岁以下女工须持计划生育证)齐全。
5.非校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因工作需要变动部门的,需报保卫处备案;已被辞退的临时工,本校其它部门如要重新聘用,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
四、关于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管理
1.各部门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违规存放。
2.凡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门、窗必须牢固,现金、票证要存入保险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3.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银行,取款密码必须保密。
五、关于违反校内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实施
1.凡我校师生员工及外单位来我校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自觉服从治安管理。
2.对违反校内治安管理规定者,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劝阻、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口头警告、内部通报、行政处分,以及其它必要的措施等。
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于处罚。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三日
4·2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杭师大〔2008〕150号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学院、单位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口实行三包位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⑴机动车:
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⑵非机动车: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持有杭州师范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此证,适用于本校各校区),并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的管理,上述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查询;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同意。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五条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教学楼和实验楼大厅、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
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小车除外);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外单位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六条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较多时,应减速避让。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不得趟车。
严禁在校内骑车带人、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和下坡冲坡,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及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八条自行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库、车棚和停车线内。
教学大楼、实验室、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积物品;凡遇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校园管理人员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九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校区报告保卫办),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⑵购买赃车。
⑶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属外来机动车辆的,可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区,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⑵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⑶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⑷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⑸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⑹其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因道路施工不准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通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个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三日
第五篇管理服务
5·1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杭师大〔2008〕15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经费,实现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一视同仁、自愿选择、适度筹资、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保险费由学校与保险公司协商而定,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清。
第二条 自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国家每年下拨的医疗费(60元/人)由学校统筹管理,学校和学生按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其中学校承担部分最高限额每人每年50000元;不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同意。
不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学校每年发放医疗津贴60元,由学生自己负责管理,并全额承担本人医疗费用。
第三章 医疗证历本
第三条 医疗证历本是学生在校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必备证件。
新生入学时,体检复查合格者可以申领杭州师范大学公费医疗证历本(以下简称医疗证历本)。
有效的医疗证历本应有完整的学生信息(包括学院、专业、班级、姓名、性别、学号、照片等)。
第四条 医疗证历本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违反此条款者,校卫生所有权暂停责任人的学生医疗待遇、没收转借的医疗证历本,并责令当事人退还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学生遗失医疗证历本可以申请补办。
补办医疗证历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校卫生所办理补证手续。
学生在未办妥医疗证历本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凭医疗证历本可以在校卫生所就诊,符合杭州师范大学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疗管理办法)的医疗费用自负30%。
第四章 转院诊治
第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学生,须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未经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急诊除外)。
学生所转医院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限转下列定点医疗机构:
浙江省新华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结核病防治院。
第八条 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30%。
第九条 急、危、重病人就近转院救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30%。
第十条 学生需住院治疗,须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不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住院医疗费,一律自理。
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住院医疗费,学校根据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下表。
学生住院医疗费补助比例一览表
住院医疗费(元)
补助比例(%)
<10000
20
≥10000至<30000
25
≥30000
30
第十一条 学生在节假日、实习和见习期间,离开杭州市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按规定报销30%;慢性疾病应当回校配药,在外配药、买药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学生在节假日、实习和见习期间,离开杭州市区因急病住院者,应当在入院10日内报校卫生所。
未及时报告住院情况者,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学生因病就诊的医院应当与学生家庭(实习期、见习期)所在城市相符。
第十二条 因病转外地医院就诊者,需要杭州市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转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同意,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所转外地医院仅限北京、上海两地三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因大病住院需要向学校借款(申领支票)的学生凭本人医疗证历本、住院单到校卫生所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借款金额收取25%的押金。
押金在住院医疗费报销时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学生转院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手续应当在两个月内办妥(寒、暑假顺延)。
学生医疗费报销凭本人医疗证历本、转院证明、就诊医院病历本、医疗费收据和详细清单到校卫生所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第五章 自费、自理医疗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1.省、市医疗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的范围。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等导致的医疗费。
3.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间参加有偿劳动发生意外导致的医疗费。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5.除患肝炎、肾炎外,服用中药汤剂的医疗费。
6.在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购药、就诊的医疗费。
7.特殊医疗仪器检查、治疗不按省、市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审核的医疗费。
8.与计划生育、生育和围产期保健有关的医疗费。
9.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第六章 学籍变动学生的医疗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定额报销,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60元。
休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恢复本校学生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疾病,经过学校指定医院检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本校学生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器质性疾病,经过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可以在校学习、生活,但有一定危险性,经学校同意,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同意其在校就读。
该学生在校期间因此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十九条 经过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或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确诊为精神性疾病的学生,应当办理因病退学手续。
同意办理因病退学手续者,其首次住院医疗费按医疗管理办法全额报销。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肄业、开除、退学、除名后,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医疗证历本上缴校卫生所,同时终止本校学生医疗待遇(毕业学生除外)。
毕业学生的医疗待遇享受至毕业当年7月31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进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含三本学生、外国留学生)。
学生的医疗保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费由国家、学校、学生三方共同负担。
第二十二条 钱江学院学生的医疗管理办法暂时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杭州师范大学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四日
5·2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杭师大〔2008〕169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全面开展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3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及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
指列入浙江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招办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需二位见证人。
二、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金额及其经办银行
1.每年4月,办理老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工作;9月,办理新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工作;每位学生一年只可申请助学贷款一次;
2.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今后还款能力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则根据申请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需开支,以及该生家庭实际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初审,而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学贷办”)审核。
具体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
其中:
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基本生活费按杭州市低保标准计算;
3.2003年及以前我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
4.从2004年开始,经公开招投标,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为我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为我校定点银行。
三、贷款利率、贴息方式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2.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
3.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放贷实际时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由财政和学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一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
我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确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比例2004—2005年度为4.9%,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
今后,如该项政策有变动,则作相应调整。
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1.借款学生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
2.借款学生去外地工作或学习,可通过经办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将还贷金额存入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存折;
3.借款学生发生以下情况者:
休学、退学、被开除等,银行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其中:
“休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间其贷款将被停止发放,复学后如需贷款,可重新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4.借款学生还贷前,应向贷款银行事先咨询,带齐相关资料,再去办理;
5.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五、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的基本资料及其要求
1.《申请审批表》:
一式四份,要求用钢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内容真实,表达准确;
2.贫困证明:
借款学生要提供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县、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必须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否则无效);
3.申请书:
A4纸,钢笔填写,写明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在还款承诺中写入“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语句;
4.申请人的成绩单:
由学院教务科出具该生历年成绩证明,并加盖教务专用章(在校期间,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申请);新生入学当年申请贷款不需要出具成绩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A4纸,要求复印清晰;
6.申请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A4纸,要求复印清晰;
7.辅导员为见证人
(一),其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A4纸,要求复印清晰;
8.“学贷办”工作人员为见证人
(二),其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A4纸,要求复印清晰;
9.申请人家长的意见书:
意见书中必须写入“我们家长将督促孩子将所得贷款用于学习,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字句,家长本人签名;
10.申请人品行说明:
A4纸,由学院出具,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11.申请人活期存折复印件:
A4纸,杭州市区工商银行网点开户的存折(个人基本结算户);
12.以上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户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姓名等必须一致。
六、助学贷款管理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是我校为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而设立的专设机构,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各学院需确定一名该项工作的联系人,配合“学贷办”办理具体事宜,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
1.“学贷办”的具体职责:
(1)定期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发给初审合格的申请贷款学生;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而后,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资料报送银行;在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办理贷款《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表格的填写和签署手续;
(2)负责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在学生毕业前协助贷款银行办理学生贷款的还款确认手续,并将银行返回的《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情况的说明》(中行)或《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工行)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时将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放贷银行备案,协助银行处理违约学生的善后事宜;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按时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信息;
(4)定期将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报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申请贷款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1)在校“学贷办”指导下,做好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行政处分、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指导申请学生正确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熟悉《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扣款授权书》等合同文本的填写、签署等业务知识;
(3)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及其见证人准时到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4)负责将学生出国、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变动情况,及时报校“学贷办”;
(5)及时了解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通讯方式和联系地址,并报校“学贷办”备案。
七、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ОО八年七月九日
5·3杭州师范大学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2007年修订)
杭师大〔2007〕第127号
为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根据经济来源情况,资助对象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⑴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的;
⑵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
⑶父母亲因身体或下岗等原因,都无固定收入的;
⑷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的;
⑸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
⑹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未改观的;
⑺家庭经济贫困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280元(含校发补贴)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⑴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
⑵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
⑶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
⑷家庭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的;
⑸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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