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9854756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9.79KB
乳源瑶族自治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x
《乳源瑶族自治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乳源瑶族自治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乳源瑶族自治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2018〕2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所涵盖的区域范围是指已纳入我县“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范围。
“三旧”用地是指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下称“二调”)和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二)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纳入我县“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
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30%比例限制。
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类项目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际地块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1.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2.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3.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4.地块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5.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二条改造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以成片改造为主、单宗改造为辅”及“规划先行、总量控制、分期实施、统筹发展”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新老城区协调发展,应合理确定新老城区总体开发强度和时序,并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和空间。
第3条改造目标
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确保每年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三旧”改造任务,我县“三旧”改造目标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总量。
第4条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经促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局、县税务局、县明源公司、县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和乳城镇、桂头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旧”办)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担任。
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的“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单元规划。
县“三旧”办负责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规划的具体协调统筹,组织编制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或审核具体项目的改造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工作和动态跟踪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参照县的做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目标,安排专门力量负责“三旧”改造工作。
第5条职责分工
(1)镇政府负责协助项目方开展“三旧”改造入户调查、统计工作和辖区内“三旧”改造项目征拆工作,负责与项目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2)县发改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的统一性。
(3)县人社局负责落实“三旧”改造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三旧”改造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负责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出让价格公示和上报有关部门备案,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协同县“三旧”办负责全县“三旧”改造规划的协调统筹;负责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协助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的统一性。
(六)县住建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七)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收储、收储成本测算、委托评估、出让方案编制、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并报请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会审。
(八)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信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局、县税务局、县明源公司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指导。
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总体要求
(一)“三旧”改造规划原则。
规划先行、成片改造,塑造功能、公共优先,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公众参与、各方共赢。
(二)“三旧”改造规划目标。
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完善城县功能,增加公建配套;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城县竞争力;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三旧”改造规划应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的协调。
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针对不同区域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县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城县功能和环境品质。
充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县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
明确改造目标、模式、功能等内容。
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当依据相关保护规划,还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制定相关保护要求与措施,原则上只能保护修缮。
对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县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鼓励和探索实行容积率奖励与补偿的政策。
(四)“三旧”改造规划分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次。
第七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县“三旧”办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县住建等相关部门协助编制。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县更新改造的需要,在全县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
(三)“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四)“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改造背景和依据、改造原则、改造范围及现状,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用地功能结构、改造模式,县政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实施机制等。
(五)“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计划编制目的、原则、方法等,改造地块名称、位置、规模、时序、有关规划控制条件、改造模式等,并形成计划文本、图册和表格。
(六)“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1.县国土资源局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三旧”办根据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工改商”(是指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县“三旧”办应就拟改造范围征求县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完成项目改造范围内权属情况、权利人改造意愿、改造可行性和必要性、改造策略等内容的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经90%以上(含本数)土地及房屋权利人同意改造,方可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2.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县“三旧”办将规划草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征求县发改、县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3.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三旧”办根据公众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后,报送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政府批准并将规划成果和年度实施计划逐级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将规划成果及年度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
(七)“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也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和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适时调整修编。
第八条“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审批。
(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以成片改造为主、单宗改造为辅,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以改善城县面貌、提升城县品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
对于成片改造的项目,可采取拆除重建、整治等多种改造模式,按照“安置优先”的原则,实行分期改造。
具体程序为:
1.初步确定成片改造范围。
县“三旧”办向县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后初步确定改造范围。
2.征询改造区域权利人意愿。
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县“三旧”办组织征询拟改造范围内权利人意见,明确改造区域内权利人改造意向和改造模式,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整治和功能改变方案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县“三旧”办制定,整治和功能改变等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其他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整治和功能改变方案征求意见。
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县“三旧”办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含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人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属于整治和功能改变的,必须达到90%以上(含本数)土地及房屋权利人同意,方可进行整治。
4.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镇政府申请、权利人的改造意愿、安置要求,制定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改造要求、改造模式和各期的实施安排,并要达到城市设计的深度;属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宗地成片改造的,由改造主体依据单元规划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和改造计划。
对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单宗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近期“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对扣减15%用地后仍符合“三旧”改造用地规模标准,且用地适宜规划的,原土地权利人可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县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城县总体规划要求,按“三旧”单元规划申请程序,编制项目单元规划,待出具项目单元规划后,由项目申请人向县“三旧”办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重点改造片区应以政府主导实施成片改造。
由县“三旧”办协调发改、住建、规划、辖区政府等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初步划定重点改造片区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县国土资源局可在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同时,选择条件成熟能在近期重点改造的片区,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工作。
(4)成片改造单元规划的规划范围应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县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进行划定。
(五)“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达到城县设计的深度,内容应包括:
划定改造单元、确定改造类型和模式,明确改造要求、开发强度、立面风格,提出实施策略和政策建议等。
(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当设置有效期。
单宗土地改造的,单元规划有效期为一年;成片分期改造的,首期规划有效期为一年,其它各期规划按照改造方案约定的各期开发时间起算一年内有效。
经批准可以延长规划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论证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论证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八)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可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
(九)根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其编制、审批流程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微调;
3.“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
4.“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5.“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
(十)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工改商”项目)的,应当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可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抵扣),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土地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无偿移交的用地、无偿配建的城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由项目主体与相关部门签订移交协议,由接收方持协议等资料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成片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成片改造定义
成片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成片综合整治、功能调整或拆除重建等城县建设活动。
成片改造地块边界须规整,成片改造地块可以分期开发。
第10条成片改造类型
成片改造分为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宗地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11条成片改造必须依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实施。
涉及回迁安置的,在编制单元规划和审批、实施“三旧”改造方案时,应优先考虑分期实施改造,原则上首期地块优先用于回迁安置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除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造区域外,其它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归宗的,应交由政府收回统一实施改造。
土地使用权人交由政府收储后统一实施改造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收储成本评估价格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时的净地评估价减去“基础补偿”与政府计提基金后的差额的20%比例计算。
土地收储成本应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乳府〔2018〕XX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土地征地成本、报批费用及土地前期费用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收储成本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12条政府主导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县政府主导或县政府授权镇政府主导,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政府主导改造流程。
1.项目所在镇政府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改造意愿和安置意见征询等工作;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开展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按出让净地评估扣除收储成本评估的净额作为出让底价的方式报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地价;
4.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由县“三旧”办编制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涉及协议出让的,应当与项目所在镇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地价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是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改造,分为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两种类型。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流程。
1.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县“三旧”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改造意愿和安置意见征询等工作;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开展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按出让净地评估扣除收储成本评估的净额作为出让底价的方式,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地价;
4.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由县“三旧”办编制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三种类型。
(二)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流程。
1.当地镇政府协助县“三旧”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改造意愿和安置意见征询等工作;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开展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按出让净地评估扣除收储成本评估的净额作为出让底价的方式,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地价并公示;
4.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5.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报批;
(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改造主体编制,经县“三旧”办同意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经公开选择的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协助改造主体编制,经县“三旧”办同意并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可连同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县政府审批)。
6.签订监管协议。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并与镇政府签订监管协议。
7.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三)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经公开选择的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可以以协议方式(不包括商品住宅和加油站)出让供地,但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进行公示。
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程序和标准按照前款执行。
“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加油站建设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县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
(四)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公开选择合作单位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选取合作企业。
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展合作改造方案的拟定和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改造方案和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引入合作企业的招标、挂牌、拍卖文件,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合作企业,公开择优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发布的公开交易公告信息,应当同步在改造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3.招标文件应当对包括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表决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状违法建设量和实际拆建量等内容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禁止设置倾向性、不合理的条件,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利于有意向企业充分参与竞争。
发布招标、挂牌、拍卖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如挂牌、拍卖未成交的,则第二次发布挂牌、拍卖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禁止节假日及节假日前两日发布公告。
4.参与竞买(竞投)企业应当承诺未参与该村改造基础数据摸查和方案编制工作;如有违反承诺的,一经核实,应当自愿退出竞买(竞投)、取消竞买(竞投)资格或终止相关合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竞买(竞投)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察。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竞买(竞投)活动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5.确定合作企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改造协议,明确由合作企业投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造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整理工作及其他相关的具体权责要求。
(五)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免于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宗地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宗地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按照成片改造的要求收购相邻宗地进行的改造。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1.分散土地归宗。
对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的,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
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开展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并按出让净地评估扣除收储成本评估的净额作为出让底价的方式,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地价并公示。
4.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5.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报批。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镇政府配合改造主体编制后,经县“三旧”办同意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签订监管协议。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与镇政府签订监管协议。
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可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程序和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且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归宗土地需由县政府实施收储的,除符合“三地”(是指单块面积小于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条件的宗地外,其它用地需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
为确保成片改造规划的实施,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将自有土地及已收购的宗地一并交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
对主动交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可以按第十一条的要求取得补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瑶族 自治 改造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