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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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某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增强我市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反应能力,依法迅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某地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某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某地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政府主导、协作配合。
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我市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1.4.2属地管理、依法处置。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事发地要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有力。
1.4.3积极稳妥、确保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局、科学决策,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应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市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某地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等有关事宜。
市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可根据涉事领域、事态发展等进行适当调整。
市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也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在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由市处置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具体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在市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本主管(监管)行业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机构职责
2.2.1市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市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2.2市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处置领导小组授权,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与宣传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把握舆论导向;完成市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辖区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的第一责任人,应发挥处置工作的主体作用。
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组成,并明确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挥、协调实施应急措施,决定本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事项;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负责本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策,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2.2.4成员单位职责
2.2.4.1市委宣传部:
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加强网络媒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2.2.4.2 市公安局:
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警力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4.3 市财政局:
根据处置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出资救助作出判断,并对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提出意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2.2.4.4其它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某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某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72号)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信息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辖区、本主管(监管)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处非办。
3.1.2高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3.1.3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1.4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3.1.5认真处理上级机关、市处非办、相关单位或异地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3.1.6市处非办要负责做好外省市和辖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收集、通报及协调指导工作。
3.1.7司法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及时向市处非办通报查处情况。
3.2.监测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根据开展信息监测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主管(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可能引起影响全市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当在做出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12小时内向市处非办提出预警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
分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三级。
4.1.1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在我市发生、影响到全省乃至全国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在我市发生、影响到全省的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在我市发生、影响到全省的、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非法集资突发案件。
4.1.2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在我市发生,影响到全省,但未造成跨省影响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在发生我市,影响到全省,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省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我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市或省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1.3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由省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市内多个县市区产生影响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照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达到省级应急响应处置级别的,及时上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2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非法集资突发案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国务院或省政府相关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做好处置工作。
(二)应急措施
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与人行、银监、公安、工商以及风险涉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
必要时启动某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先期处置;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做好处置工作。
(二)应急措施
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与人行、银监、公安、工商以及风险涉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过程中,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
必要时启动某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报请市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二)应急措施
各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某地银监分局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3信息报告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4.3.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4.3.2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的原则,将突发事件报告市政府。
对事态可控,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在4小时内报告。
对事态不可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
4.4应急处置
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市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预案规定报告市处置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预案并积极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案发地政府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的处置方案,落实办案人员和经费,做好本区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4.4.2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市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5信息发布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统一宣传口径和宣传内容,指定有关单位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报请市处非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6.2安全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3队伍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7.2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县市区、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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