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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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
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
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及其发展前景进行深入细致和全面化的研究[6]。
2.国外的研究状况
Collie(1991),分析了补贴产品进口国通过实施反补贴措施,来影响出口国的补贴政策,论证得出,反补贴税的征收肯定会给出口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7]。
LarryD.Qiu(1995),构建了寡头垄断模型,分析得出征收反补贴税能对出口补贴起到有效的限制作用[8]。
StevenM.Suianovic(1998),使用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深入分析实施出口补贴及征收反补贴税对两国国内的影响,总结出口补贴使出口国和世界福利都受损,征收反补贴税会有利于提升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而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福利影响是不确定的[9]。
二、反补贴概论
(一)反补贴概述
1.反补贴的含义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的出现是因为补贴的存在而引起的。
一般都认为,补贴会造成出口国出口商品占有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这样就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就允许反补贴作为保护各国国内产业安全和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三种有效手段之一。
反补贴本来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一种手段,但现在,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2.反补贴的特点
反补贴,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反补贴属于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
众所周知,补贴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也就是政府政的策措施。
而且反补贴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的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
反补贴的涉及面很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相对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
反补贴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影响比较广泛和持久。
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4)反补贴也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
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就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援引。
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否这样的原则还没有清楚地记载,美国的判例很可能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反补贴调查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
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也很可能会效仿美国的做法,重新修订反补贴相关法律,使之可以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二)中国易受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1.中国的补贴政策存在缺陷
虽然中国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简称SCMA)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0条,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的第3点,承诺取消属于SCMA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并对补贴政策做了相应的清理、修改和公布,但是中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与议定书中的承诺并不相符。
这多半是由于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调整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一致性所导致的,目前的国内优惠产业政策和措施仍然保留着一些补贴的项目,主要可以分类为:
税收优惠、土地使用费及其他管理费用优惠、地区优惠和技术改造费用优惠、中小型企业优惠等其他形式的优惠。
这些具有体制性或政策性特征的补贴的出台与实施,对中国反补贴提供了现实条件。
以加拿大在对中国铜制管件反补贴案为例,中国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低息贷款、税务、进口设备和原材料补贴、土地优惠、原材料国内采购专项财政补贴等政策,给加拿大指控中国留下了“口实”。
中国的各类补贴政策种类繁多,但是又没有按照世界贸易规则进行事前审查,很容易被外方抓住把柄。
如此一来,政府上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资金,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行业损失上千万美元。
2.中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主张
在WTO的框架下,反补贴措施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直是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且在2004年以前欧、美、加等国极少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也极其反对欧、美等国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从而将“替代国价格”当作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希望更多的国家将中国的产品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源产品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这种期望为外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因为即使美国不通过《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也同样可能按照中国所希望的那样,将中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列入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范围。
显然,WTO成员无论是否修改法律,都可以根据需要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3.中国的出口市场过度集中
现在的中国显然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大量的出口产品集中于传统市场,这是导致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出口企业经常会聚集在较少数的国家,这就比较容易造成在短时期内出口货物量猛增,因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及各种类似的贸易摩擦。
尽管,新兴市场近几年的发展比较快,但占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不多。
很多专家一直都倡导,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但由于传统市场的市场比较成熟,法制几乎健全,渠道比较固定,银行结汇也很方便,而开拓新的市场则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商业风险,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精力等。
因此,各出口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到某个市场的行情不错,就全都涌进来,往往就会造成某个市场内的某种产品过度集中。
事实上,中国对开拓出口新市场的支持力度还不是很强。
开拓新市场的成本多半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政府并没有很好地从资金、政策、信息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
此外,中国现有商会的专业化程度也不够,对于企业的服务还不到位,并没有在企业进入一个新市场之前,通过大量的调研为企业提供丰富的商情信息和决策依据。
4.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能力不足
一直以来,反倾销调查都是中国遭受较多的贸易救济措施,而反补贴措施则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的。
尽管在90年代也发生过涉及中国的反补贴案件,但最后都是因为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了了之。
对中国企业和政府而言,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引发的是新型贸易摩擦,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补贴方面并没有经验,很多方面都无从下手。
此外,由于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费用很高,而且耗时也很长,中国的很多企业多半持有的是消极应对的态度。
而且,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法规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很严重的欠缺,使其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略显无力。
5.补贴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WTO的条款明确授权,成员方可运用替代基准衡量转型经济国家的补贴,显然这一史无前例针对中国的条款,导致WTO进口成员方可以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价格和条件作为替代市场基准,进而使补贴的认定标准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国更容易认定中国存在补贴。
这是SCMA不对政府提供的物资、贷款等构成的补贴进行直接认定和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质使得难以找到合理并且合适的正常价格和条件而导致的。
因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也明确的允许了这样的做法。
事实证明,多起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都使用了替代基准,这些对中国极不公平的现象也间接的导致了对华反补贴的愈演愈烈。
三、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
(一)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的调查
1.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调查的产品有螺栓、螺母、螺钉等紧固件,涉及中国的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
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者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补贴,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每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这个案件的损害部分作出了终裁[10]。
2.案件评析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复合地板、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这3起案件充分表明我国的出口贸易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也标志着外国对中国贸易摩擦新的热点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是不容忽视的[13]。
加拿大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重点并不在于给中国的涉案企业造成了多大的影响,也不在于给中国国内的相关产业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
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11]。
(二)2009年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
1.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该案涉及江苏省17家企业,涉案金额7059万美元。
2012年3月12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作出了反补贴调查的终裁。
2011年9月,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进行了反补贴立案调查;2011年12月,加拿大对这个案件作出了肯定性的初裁。
2014年4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加拿大将对我国油管短节征收2.5%—44.7%的反补贴税。
此案系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的第九起双反调查,也是加拿大针对我国钢铁产品的第三起双反调查。
此外,本次调查将对我国OCTG产业进行行业市场经济地位调查。
2.案件评析
通过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的详细了解,我们应该注意到,加拿大队中国进行的多起反补贴调查都是与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的,这种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被我国学者称为“双反”措施。
“双反”措施本身并没有违背WTO规则,但无论是反补贴税还是反倾销税,都应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为限,而不能在征收了足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遍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12]。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从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调查案中涉案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于金属制品工业、建材工业、电子工业。
可以看出,我国金属制品工业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重灾区。
针对这些现象,中国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大量专业人才,有针对性的,高效率的来应对加拿大对中国采取的反补贴调查。
(三)2010年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钢格板反补贴调查
1.案情介绍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出公告称,加拿大国内产业日前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钢格板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0年9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应Fisher&Ludlow的申诉请求,决定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1年3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86%-81.60%,补贴率为0%-85%。
2015年3月3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钢格板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以更新进口自中国的钢格板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补贴额。
此次再调查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加拿大贸易法庭于2011年4月19日所作实质性损害裁决的继续执行。
根据加拿大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次再调查将于2015年7月29日做出裁决。
2.案件评析
通过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钢格板反补贴调查案件的调查与再调查,可以看到应对加拿大反补贴中国政府的进步,关于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实施措施和相关法律。
我国政府应对容易遭受反补贴调查的一些补贴项目应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我国应该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4、反补贴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一)反补贴调查对于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会造成一定影响
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方式,补贴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中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补贴的主体是一国政府,国外采取反补贴调查,实际上也是针对中国政府实施的,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中国政府为了免受WTO的制裁,必须相应的对国内产业扶植力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少。
此外,伴随着反补贴调查的日益频发,对于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已经开始上升到体制层面,这对于中国出口产业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补贴与税收优惠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反补贴调查直接针对政府补贴行为,无疑会对政府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不利行为。
事实上,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反补贴调查压力,避免国内出口企业遭受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已经开始自动慢慢收回对特定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了对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总体战略的制定和良好运行,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二)反补贴调查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自信,从而削弱了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
从以往的国外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案例可以了解到,应对国外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不仅企业才取消及的态度,而且中国在这方面的人才也是及其欠缺的。
很多反补贴调查案件都是以中国企业放弃,直接接受为结果的,这都直接影响了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自信心。
中国在人才方面的欠缺是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硬伤,由于人才的欠缺,造成了对企业经济的严重影响,由于消极的态度,削弱了中国企业甚至是中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坚固地位。
而且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国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受到诸多消费者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产品的价格低廉,这是中国企业能够在极小的利润空间中取得地位优势的重要原因。
一旦国外政府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成功,那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这些出口产品的价格会相应的上涨。
这种形势下,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就会受到影响,中国的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将受到极大挑战。
中国要加强反补贴规则的研究与人才培养方面是需要的,中国在专业人才方面的欠缺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于应对反补贴调查、诉讼以及WTO体制下的反补贴争端解决等具体技术层面上;另一方面在于把握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掌握和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的能力与技巧。
既要应对外国对中国反补贴调查,也要开展针对外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既要科学地运用补贴和准确把握补贴与反补贴的成功经验。
(三)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各个领域
以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的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为例,该案件是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业都先后接受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制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案,调查的内容包括了九项,分别为:
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工人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这些补贴给中国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反补贴调查的一个很重要的不利影响就是其极坏的“示范”作用[14]。
经验表明,一旦出口产品遭受到其中一个进口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其他进口国家就会争相效仿,相继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于2004年对中国发起的三期连续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例证。
(四)反补贴调查不只是会影响中国的某个行业某些产品,而是将会影响中国的所有产业及产品
反倾销调查通常针对个别产品发起,各个案件之间互相不适用。
与此不同,反补贴调查通常会影响到被补贴产品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直至整个产业链,且相关证据经常被拿来支持其他产品,进而造成出口产品大范围内的损害。
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来看,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较多,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主要有:
烟草、饮料、纺织品、塑胶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等。
更严峻的是,反补贴打击的目标一般都是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那些处于下游的产业企业甚至是整个产业链。
例如,能源、电力等这类基础性生产资料,针对这些产业的补贴,很有可能会涉及其特定的一家或者数家钢铁厂及其下游的各个厂家。
而且,一旦有这类产业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立案成立,该案件的证据可能会被其他产品引用,就会导致该行业的出口全部受阻。
不论反补贴的主体是谁,反补贴都会对涉案企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对华反补贴趋势,企业与行业也应该以转变低价营销策略为重点,反补贴调查不只会影响某个行业某些产品,而且会影响中国的所有产业及产品,所以中国政府必须优化产品与市场结构,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事实上,中国企业的低价竞争并不是以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基础的,而是以认为的压抑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掠夺自然资源为代价,不过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那段血腥历史的现代演绎,由此也导致我国企业整体性地陷入了“低价陷阱”的恶性循环之中。
显然,回归正常而有序的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就需要政府优化产品与市场结构。
五、中国关于反补贴的应对措施
(一)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
中国之所以频繁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中国的补贴政策不够完善与国际政策不一致。
WTO关于补贴的规定承认了其双重性,因此并非取消补贴才能有效的对抗反补贴措施,而是应该更注重对补贴政策的调整、修改和清理,保证合理配置和使用补贴,既能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又能有效地规避可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不至于引起贸易摩擦。
在这方面,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注重补贴政策的推陈出新。
应以WTO及SCMA为基础,全面归纳、总结和研究外国对中国肯定性终裁反补贴案中被质疑的补贴项目,以及目前在WTO中进行磋商的补贴做法,调整和规范易遭反补贴调查的补贴项目,提高透明度。
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创新,新出台的补贴优惠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突出对金融、产业、国企改革、税收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调控和促进作用,但在这些新的补贴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注意表述的严谨性。
2.坚决废除禁止性补贴。
要注意的是,某些出口鼓励政策在特定的条件下会构成变相的禁止性补贴,使中国在反补贴被诉中有口难辩。
因此,避免涉及禁止性补贴比直接废除禁止性补贴更为重要。
3.避免可诉性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
可诉性补贴又被称为“黄灯”补贴,属于国内补贴,这些补贴中国可以大量采用,但是需要有所调整,如要控制补贴数额,提高补贴效率,力求将从价补贴率保持在5%以内,对科研投入的补助资金控制在产业研究费用的75%以内等。
4.增加不可诉性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该类补贴应多多益善,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如注重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使这些补贴能够惠及所有企业或行业;增加扶持研究和开发的补贴;增加西部地区补贴;增加环保补贴等。
(二)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地方政府在面对出口企业遭受进口国反补贴调查时,要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首先,针对进口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要积极收集整理数据资料、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辩,同时合理要求申诉方提供充分的反补贴理由、证据等,积极争取与对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端。
其次,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反补贴调查也要积极配合,尽量提供详细资料和实质性的证据,这很可能成为争端双方达成和解和最后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
再者,要据理力争。
面对进口国提出的反补贴案件,经过积极努力如果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需要交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最后裁决,这时,各地方政府和涉案企业应根据掌握的资料和证据,据理力争,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对反补贴相关法律了解并掌握得比较好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因此企业才会惧怕涉及反补贴案件,在应对国外反补贴等申诉调查时很多企业都采取主动放弃的应对措施。
反补贴的应对工作对法律、专业和时效的要求都是非常之高的,工作涵盖的范围也极为广泛,为了保证调查与裁决的公正性,中国必须加快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加大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质、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反补贴人才队伍。
中国政府应引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培养一批精通反补贴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和贸易专家,如在高校设立反补贴方面的研究中心,定时开设反补贴知识讲座和人才培训等。
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补贴规则的研究,特别是反补贴程序规则和WTO反补贴争端解决程序,因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反补贴救济的程序相对简单,目前较多国家都愿意选择这种方式。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补贴典型案例的学习和研究,既要学习外国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吸取中国应对反补贴的教训,也要对外国之间反补贴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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