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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政策解读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解读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
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税法基础上,考虑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作重要修订,并在随后对利息税和减除费用标准等进行多次调整而逐步形成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亟待进行改革。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资本、财产所得税率偏低;征管配套条件明显不足等问题。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略显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2011年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将起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至2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和级距,由9级简并为6级;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级距;四是将税款入库时间由次月7日内改为15日内。
3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草案中的减除费用标准25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工薪所得税率表由6级改为7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三、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将工薪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以往做法,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据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除上述所得项目外,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待以后税制改革时再通盘考虑。
四、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五、此次修改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有何变化?
此次修改税法,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对第三档以上税率的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某纳税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
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
应纳税款=[(4000-2000)×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2000)×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
应纳税款=(4000-3500)×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七、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如何进行调整的?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
因此,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二级级距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0元至10000元扩大为15000元至30000元;第三级级距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10000元至30000元扩大为30000元至60000元;第四级级距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30000元至50000元扩大为60000元至100000元;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
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上述措施也使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获益。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
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
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九、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
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
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十、为什么要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司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调减?
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拉大了级距,且上述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必要费用按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总体上看是减轻了税负。
对于查账征收的上述纳税人,可以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享受减税的优惠,而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则应自9月1日起,应相应调减其个人所得税税额。
考虑到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投资者以及出租司机等群体,大多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如果不能让这部分群体及时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此次税法修改内容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司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作适当调低(包括下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让这一群体切实感受到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好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十一、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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