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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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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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修改
“一通三防”织组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通防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织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第三条、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总工办审核,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主扇主付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做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做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主扇一旦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条、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第八条、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第九条、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账,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8日、18日、28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矿五定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瓦斯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瓦斯管理水平,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矿瓦斯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井下瓦检员分片负责,现场交接班,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2、瓦斯检查方式:
矿井瓦斯检查实行巡回检查和班中汇报制度。
3、矿井瓦斯检查员每班都必须严格按照检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严禁空班、漏检。
4、瓦斯检查实行班中汇报制度,即在所有地点检查完第1次后要向科室汇报一次,汇报内容包括气体检查情况、各地点通防设施完好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值班员要做好记录。
5、瓦斯检查每两次间隔时间不大于5小时。
6、瓦斯检查后,要认真逐项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牌板,并清晰明了,上井后认真填报日报表,并做到瓦检手册、井下记录牌板及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员手册必须有跟班区长或班长签字。
8、瓦斯日报表每日应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9、严格执行瓦检员技术操作规程。
10、当班瓦检员又是本单位安全巡视员,要对各采掘工作面及巡回检查路线内的通防设施等进行巡视,发现通防设施损坏及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要及时向科室汇报。
11、瓦斯检查员认真学习各类安全规程,学习专业知识,爱护仪器,并经常对仪器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失效应及时更换,仪器出现问题及时反映。
12、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
并现场交接班。
13、瓦检员必须爱护牌板并按要求负责管理,悬挂位置要正确。
发现牌面已不清楚、丢失或损坏要及时汇报。
14、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于不认真检查瓦斯不及时汇报的瓦斯检查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15、采煤工作面的检查地点:
工作面回风流,取最大值填入牌板。
16、掘进工作面的检查地点:
工作面20米以内,高冒区、机电设备开关、风机,放炮地点附近。
17、凡被安排检查井下烧焊的瓦检员,必须检查烧焊地点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和隔爆措施,每隔15~30分钟检查一次瓦斯,当瓦斯含量达到0.5﹪以上时,必须停止烧焊。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遵守矿内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井。
2、执行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在指定地点二人一同向科室打电话汇报交接班情况,科室值班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切实做到“面对面,口对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3、交班人有义务把井下各地点气体情况,通风设施情况及其它重要注意事项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4、因交班人交接不准确、不清楚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矿上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调动工种,严重者予以开除。
5、坚持班中向科室汇报,发现严重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6、科室值班员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交接时间、地点、交班人、接班人及当班情况等。
瓦斯异常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对各瓦斯检查点认真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瓦斯有涌出异常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及通防科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总工程师。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发现瓦斯有涌出异常的,瓦斯检查员应立即通知现场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待查明涌出异常原因之后,在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
4、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通防科应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5、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瓦斯排放制度
1、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需排除巷道内的瓦斯,必须由通防科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标明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及甲烷传感器的位置、警戒位置,经会审贯彻后执行。
2、严格按排放瓦斯的措施执行,做到按规定的时间方法,明确排放瓦斯的浓度,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及断电撤人的范围和详细地点,按措施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牌。
3、确认回风系统沿途人员已撤清,电源已全部切断的前提下方可开始排放瓦斯。
参加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严禁“一风吹”、“大处理”,保证排放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在全风压处设置瓦斯报警仪。
5、排放瓦斯时必须合理控制送入风量,确保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只有经过检查证实,恢复通风巷道的瓦斯不超过1.0%,二氧化碳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在30min以上,方可指定专人送电。
6、排放工作全面完成后,指定人员拆除栅栏,撤除警标,通知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恢复工作,并向调度室汇报。
盲巷管理制度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
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盲巷,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2、所有的盲巷,要求使用板障或砖墙密闭,临时停工地点不超过两天的可以使用栅栏处理.
3、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防科,按规定设置栅栏。
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
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道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单位或通风科的责任。
4、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在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
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板障,禁止人员进入。
封闭的盲巷每周应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计入台帐。
5、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入口处打好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6、由于临时停电造成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
7、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米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并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或派专人看守,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9、封闭盲巷的板障或栅栏通防科打设完成后交付施工单位管理,通防科负责日常监督,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拆除破坏由该区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未经通防部门同意擅自破坏栅栏,板障,密闭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任何人不得进入盲巷内开展工作,擅自进入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10、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指定指定排除积聚瓦斯的措施,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12、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低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科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包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安监站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13、凡对密闭,板障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账填入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检查。
密闭管理制度
(一)、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2.5m。
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闭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有伪顶或软底时,要挑顶或起底。
煤巷密闭两帮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岩巷要见实帮。
3、密闭两面用红砖、料石、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墙厚不小于24cm,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或注浆密封。
4、密闭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黏土掺白灰捣实后,再用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密闭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6、密闭前后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7、密闭前无瓦斯积存。
8、密闭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9、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
10、已采区密闭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或永久密闭。
(二)、临时密闭
1、密闭设在帮顶良好的巷道内,四周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前5米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保持清洁卫生。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
5、密闭前后无瓦斯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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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防科,技术科派人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技术矿长)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时,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正巷、副巷和贯通点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第三条、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防科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第四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扇的管理规定
1、局扇由通防科、机电科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通防科负责风机运输安设和风筒敷设及日常检查,机电科负责人风机维修和地面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供电方面管理。
2、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外观无明显破损和变形,运转声响正常,局扇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安装平稳、牢固、不倾斜。
3、局扇吸风口外5米范围内无杂物及影响其进风的其他阻挡物,且必须保证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现场悬挂管理牌板。
4、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
5、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
1、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压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
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且逢环必挂。
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但末端20米以内的风筒破口长度不得超过0.05米。
6、风筒拐弯不准拐死弯,缓弯以风筒折叠深度不超过0.01m为准,异径风筒连接要设过渡节,不准花节,局扇与风筒连接处须用铁制过渡节。
7、迎头20米范围内风筒由使用单位负责敷设,其它由通防科负责管理。
8、每个使用地点至少备用2节同型号风筒,并挂牌管理。
第三条、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四条、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
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
2、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会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
第五条、瓦斯检查的规定:
1、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1、主要扇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备,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2、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扇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3、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4、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反风演习计划和措施,根据当地气温情况合理确定反风时间。
5、成立反风演习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反风演习的全过程负总责。
6、参与反风演习的各组队必须严格执行各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反风演习总指挥的命令,确保反风演习的安全。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企管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井下消防材料库由通防科负责管理,应存放充足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
每旬对井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其它机电硐室和各采掘工作面附近应备有灭火沙箱,灭火器和一定数量的其它消防材料,由相应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绵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的铁桶内,不用的由责任单位及时上井,严禁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第八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第十条、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井下消防管路应齐全,胶带输送机每隔50米至少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至少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第十二条、井筒、井底车场、机电硐室、胶带输送机头前后两侧各20m巷道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十三条、井下高压、低压设备接地保护齐全,形成系统,整个供电系统设计合理,防止电器设备过载运行,高压、低压防爆开关使用过流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杜绝不正确的爆破作业所形成的爆破火焰;
第十五条、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并且在使用时一定要达到防爆要求;井下电器设备严格检修制度,维护制度,杜绝长期带病运转;
第十六条、井口扒钩工应严格执行入井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第十七条、开拓布局要合理,开拓方案中充分考虑有利于通风,调压等措施的实施,回采巷道布置尽可能采用无煤柱护巷方式;
第十八条、努力做到不留浮煤,不准留顶底煤,杜绝非正规采煤方法;
第十九条、加快回采工作面推进速度,使采空区自燃源难以形成,两材巷道、溜子道支架回收干净;
第二十条、通防科负责及时密封采空区和废弃的巷道;
第二十一条、各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煤体升温事故,通防科定期安排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总工(技术矿长)负责,通防科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条、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1、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2、和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3、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一次,每月搞一次粉尘测定。
4、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5、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6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
2、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面槽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五天冲洗一次。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6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一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2、掘进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第五条、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各溜煤小眼上眼口溜子头上方安设喷雾设施
3、对井下巷道应进行定期冲刷,主要进回风大巷由通防科负责冲刷,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各采掘地点范围内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冲刷,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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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隔爆设施设备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各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②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第组间距不大于20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通防科负责对井下隔爆水棚进行定期加水和更换破漏水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
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账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实施的砌筑由通防负责完成,要求必须按计划,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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