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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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附件2
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名单
地区
序号
单位名称
南阳市
1
南阳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2
南阳市油漆化工厂
3
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河南油田精蜡厂)
5
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6
南阳市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卧龙区
7
南阳市威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
南阳市多普化冶有限公司
9
南阳市卧龙福利冶炼厂
10
南阳市卧龙区昌盛化工厂
11
南阳市王村泡化碱厂
12
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
13
南阳市金慧新金属熔剂有限公司
14
南阳市卧龙安皋诚信泡花碱厂
15
南阳市富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16
河南春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17
河南省南阳卧龙农药厂
18
南阳市海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9
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0
南阳市天华制药有限公司
宛城区
21
南阳市凌宝珠光颜料有限公司
22
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
23
南阳市东方化工厂
24
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5
南阳市理邦制药有限公司(南阳兽药厂)
高新区
26
南阳市杏花金属熔剂厂
27
南阳市高新区金丰钢化涂料厂
28
南阳市超峰碳酸钙有限公司
29
南阳高新区泰锋环保涂料有限公司
30
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31
南阳市医用氧气厂
32
南阳市新生制药有限公司
邓州市
33
邓州市丰奇集团
34
邓州富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5
邓州市佳利来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36
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
37
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
西峡县
38
西峡县石界河福利花炮厂
39
西峡县雅洁清洗剂有限公司
40
西峡县三胜化工有限公司
淅川县
41
南阳市润达钒业有限公司
42
淅川县九富冶炼有限公司
43
淅川丰源氯碱有限公司
44
淅川腾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5
淅川金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46
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47
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48
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9
淅川县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50
淅川县中星化冶有限责任公司
内乡县
51
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
52
南阳神威民爆有限公司
53
内乡县植物生长素研究所
54
南阳市华阳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55
内乡伏牛木业木制品厂
56
内乡县华商木制品有限公司
57
内乡县乍岖天曼木业制品厂
58
内乡县湍辉木业
59
上海全宇生物科技内乡制药有限公司
镇平县
60
镇平星邦油漆有限公司
61
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
62
镇平县华光树脂有限公司
63
镇平县第一化工厂
64
河南省镇平药用原料化工有限公司
65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
66
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
67
河南省南召县助剂厂
68
河南省南召县华龙辛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9
四棵树乡松脂加工厂
方城县
70
方城县华裕肥料有限公司
71
方城县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72
河南方城县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3
方城县广源生态有机肥厂
74
河南省方城县利峰化工有限公司
社旗县
75
南阳市兴隆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76
社旗县鑫海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77
河南华茸堂药业有限公司
78
河南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桐柏县
79
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
80
桐柏县安达碱业有限公司
81
桐柏富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2
桐柏鑫泓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83
桐柏县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旭日分厂)
84
桐柏县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海晶分厂)
85
桐柏兴源化工有限公司
86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87
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88
桐柏县福源化工有限公司
89
桐柏县淮丰复合肥有限公司
唐河县
90
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
91
唐河泰瑞明胶有限公司
92
唐河县金顺明胶厂
93
唐河县双凤明胶有限公司
94
唐河县虎山明胶有限公司
95
唐河县鸿祥明胶有限公司
96
唐河县汇杰明胶有限公司
97
唐河县龙鑫明胶有限公司
98
唐河县河塘生物能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99
吴庄村委熊庄棉油皂厂
100
吴大勇棉油皂厂
101
河南省圣荣复合肥实业有限公司
102
河南凯诺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新野县
103
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
本名单虽未列出,但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亦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暂行办法》规定贯彻执行。
主题词:
环保应急管理通知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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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