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民丛报》与《民报》论战中的国民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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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民丛报》与《民报》论战中的国民议题
引言
为近代法治国家塑造合格国民,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常见议题。
该议题的起源,可追溯至清末新政时期。
在20世纪初,思想界与言论界部分人士提出了“国民程度不足论”。
该论点的要旨为:
当时多数中国国民并不具备近代国民所必须具备的智力、道德或法政知识水平,因此中国不能遽行立宪,而须经一定时期的预备工作,待“国民程度”发达圆满,才能实施包含国民参政权在内的近代宪法。
这种意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实践:
鉴于“民智未开”,正式国会被宣布必须迟至1916年召开;当各省咨议局首度进行议员选举时(1909年),只有0.42%的中国人获得选举权。
因此,严肃对待和反思该时期言论中的“国民程度”议题(或简称“国民”议题),对于更为透彻地理解清末变法的思想与实践,具有足够深刻的助益。
“国民程度论”不单纯是为拖延改革而寻找到的借口,也不仅是对底层民众的阶级偏见,它是当时中国顶尖知识分子集体性思考和论争的产物。
因此,有必要从思想史的层面严肃地把握和厘清这一议题,并初步探究该议题的思想乃至学理根源。
1905至1907年间发生在革命、立宪两派之间的思想激战,便是“国民程度”议题的发展高潮。
本次论战的平台,主要是立宪派刊物《新民丛报》和革命派机关报《民报》。
论战的主将,一方是《新民丛报》主笔梁启超,另一方则是陈天华、汪兆铭、胡汉民等革命派人士。
在论战中,双方就革命是否会招致列强干涉和瓜分、种族革命是否需要与政治革命并举、社会革命与土地革命是否为中国所必需、中国能否实行共和政治等重大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争论中国能否实现共和立宪政体时,“国民程度”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研究此次论战的部分学界成果,已涉及“国民程度”这一主题。
但总体而言,相关作品对该主题的探讨皆稍嫌简略,一方面未能系统厘清论争双方在“国民”议题上的辩论逻辑,另一方面也缺少对该议题之思想根源的探讨。
本文尝试以革命、立宪两派“国民程度”之争为核心研究对象,并兼及该议题在清末乃至中国近代史上的发展历程。
2梁启超的“言论大变”
梁启超自1898年秋百日维新失败并流亡日本后,尽管不断出现言论上的反复,但明显体现出对以革命推翻清廷、建立共和国的政治策略的同情。
从《梁启超年谱长编》所留当时梁与康有为及其他同门的书信往来情况看,梁在这些书函中几乎是清一色地主张革命论调。
梁在此时发表的某些重要作品,如《卢梭学案》和《新中国未来记》,也是明显呈现出革命与共和的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梁启超对于中国普通国民是否具备立刻实施共和立宪之能力这一问题,在内心层面仍有所保留,但他在其时所持政治立场,却导致他不曾将该问题予以公开暴露。
然而,1903年梁的美国之行,却最终导致他的政治立场及其在“国民程度”问题上的公开态度,发生重大转变。
1903年初,在美洲保皇会的邀请下,梁启超怀抱考察在美华人政治状况的目的,开始了长达九个月的北美之行。
梁此行的足迹,几乎覆盖美国东、中、西部各重要城市。
由于旧金山在当时拥有全美数量最多的华人(约两万七八千人),所以梁在旧历八月抵达该市后,便以此地华人为代表,“研究华人的性质,在世界上占何等位置”。
研究的成果,便发表在《新大陆游记》一书之中。
众所周知,此次考察的直接后果,是梁启超通过对在美华人之状况的观察,对于一般中国国民实行共和政治的能力,产生了根本性质疑。
他发现,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共和国,华人的种种习性仍与共和政治格格不入。
通过对各种华人团体之运行状况和相互关系的观察,梁承认:
华人只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只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而不能“享自由”;华人尚且“无高尚之目的”。
这种毫无自治能力与政治德性的群体,在共和政治的“放纵”下,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极度紊乱:
“吾观全地球之社会,未有凌乱于旧金山之华人者”。
梁所获得的结论只能是:
“以若此之国民”,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皆不可行,而强行采用这些制度,将“无以异于自杀其国也”。
因此,梁此时明确声明:
“今日中国国民,只可以受专制,不可以享自由”。
当梁启超返归日本后,便借助其所掌握的《新民丛报》这一平台,转而极力反对其从前支持的革命派各项主张,并对当时中国国民是否具有实施共和立宪乃至君主立宪的能力,提出强烈质疑。
标志着他“言论大变”的一个作品,是发表于《新民丛报》三十八、三十九合号上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下文简称《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
在该文中,梁主张,欲实行共和政体,国民必须具备足够的“共和诸德”,“故行此政体,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于共和诸德具足圆满,不惜牺牲其力、其财,以应国家之用”。
然而中国国民的特征却与这些德性无缘:
“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此吾不能为讳者也”。
如果放任这群据说是毫无公民德性(civicvirtue)的社会成员去组建所谓的共和国,将导致秩序崩溃之后的强人独裁政治,即所谓“民主专制政体”。
因此,曾一度“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的梁启超,如今不得不在三复“吾涕滂沱”中与共和政治告别,并最终声称自己连君主立宪制也不再信任。
梁启超在随后的一系列作品中,也清楚体现出他对中国国民政治能力的担忧乃至否定。
在《论政治能力》(1904年)一文中,梁一方面明确主张中国国民自古以来即缺少政治能力,因此“至今不能组织一合式有机完全秩序顺理发达之政府”,另一方面则借助其在新大陆的考察结果,声称即使生活在立宪国的海外华人,仍不具备政治能力。
1905年冬,日本政府发布《关于许清国留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规程》,对在日中国留学生于各方面强化管制,此举引发中国留学生强烈反弹,并最终酿成学潮。
在《记东京学界公愤事件并述余之意见》一文中,梁对于此次学潮所体现的政治热情,表示“既大惊喜,又大惊惧”。
他一方面对留学生在此次学潮中表现出的团结力与爱国心感到欣慰,另一方面却也对留学生团体不虚心研究日方新规程的产生缘由和具体内容,只是一味“凭一瞥之感情”而“血气用事”的表现,流露出隐忧。
与此同时,从概念史的角度而言,“国民程度”及类似词汇,也在梁启超返日后数年内集中出现于《新民丛报》各栏目内容中。
虽然“国民程度”一语早在1902年就已经出现在该报中,但直至1904年之后,该概念以及类似词汇,才开始在《新民丛报》中反复出现。
例如,《新民丛报》第三十八、三十九合号本刊载有《日本大儒福泽谕吉语录》一文,该语录实际上摘译(译者身份不详)自福泽所著《福翁百话》。
该文声称,在确定一国之政体时,应考虑“其国民之资格”,并“窥其国民智愚之程度”,而不宜“轻率以从事焉”。
此处的“国民智愚之程度”,系对原作中“國民智愚の程度”一语的逐字翻译。
在《新民丛报》第四十、四十一合号本(实际发行日为1904年2月16日)中,出现一份对广智书局所出版的、美国学者兼政治家伍德罗·威尔逊《国家:
历史与实践政治原理》(TheState:
ElementsofHistoricalandPracticalPolitics)一书中译本《政治汎论前后编》的广告,该广告声称此书“最适合近日我国人知识之程度也”。
在同一号《新民丛报》中,还出现了对此书的一篇书评(作者未署名,疑为梁启超本人)。
该书评中亦出现“故欲求一书适与吾中国今日学者之程度相应,使其读一过而于政治上之大理了然无复凝滞……”等语。
简言之,在这一阶段的《新民丛报》和梁启超本人的思想体系中,“程度”话语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思维套路。
而这种话语和套路,对于仍在坚持共和立宪理想的革命派人士而言,无疑构成了政治宣传上的巨大障碍和威胁。
一场大战不可避免。
3大论战
1905年7月,孙中山自欧洲返回日本。
在他与黄兴、宋教仁等人的倡导下,革命派在日本的各股势力,得以联合组建同盟会。
是年8月,同盟会于东京召开正式成立大会,并决议以黄、宋等人创办的《二十世纪之支那》更名为《民报》发行,以之作为同盟会的机关报。
作为同盟会的主要喉舌,《民报》的任务,一方面在于正面宣扬三民主义,另一方面则是对政治宣传上的劲敌——梁启超与《新民丛报》——展开猛攻。
双方遂陷入旷日持久的言论混战。
有关“国民”议题的辩论,主要发生在论战的前半期。
现将论战阶段双方所发表的涉及该议题的主要文章篇目,依时间顺序胪列如下:
双方在“国民”议题上的争论核心,在于当时中国国民是否已经具备(或能否迅速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以及中国能否立刻实施共和立宪政体。
从这两个大问题出发,双方又就各个更为具体问题展开相互辩难。
下文是对这场论战的具体展开。
(一)近代宪法实施需要何种“国民”
在这方面,双方主要争论的是“共和国民之资格”究竟由什么标准或要素构成这一问题。
虽然“共和国民之资格”一语首先由汪兆铭在《民报》第二号提出,但他当时并未对该概念本身做出清晰的界定和解释。
相反,当梁启超在《民报》中发现该概念之后,便开始对其大作文章。
在《开明专制论》第八章第一部分“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中,梁提出他对该“资格”的第一种理解。
在他看来,由于人民主权本身的要求,共和立宪的归宿都是“议院政治”,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代表民意的立法权将是主导性的政治权力。
因此,“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
而“行议院政治之能力”,复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议院大多数人,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其次是必须具有“发达完备之政党”,尤其是成熟且稳定的两党交替执政机制。
在随后出版的《民报》第三、四号中,汪兆铭仍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正面回应,但我们还是能寻找到他对该问题之思考的蛛丝马迹。
在第四号刊载的其所撰《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一文中,汪提及发动革命有助于迅速提高中国国民的“国民思想与民族思想”,而这两种思想又体现在“去专制之苦,尝自由之乐,夷阶级之制,立平等之域”等诉求中。
在同一篇文章的另一处,当他试图证明中国能够实行共和立宪制时,则更为明确地指出,“民权立宪”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的基础之上。
换言之,在此时的汪兆铭看来,只要有着对于自由、平等与博爱这些体现着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精神之口号或理念的热爱,“共和国民之资格”就能够得到满足。
梁启超遂又对“自由平等博爱”三个概念大加发挥,并指出“共和之真精神”绝对不在于对这些抽象理念的追求。
在《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下文简称《答某报》)一文中,梁一方面对汪兆铭有关“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模糊表述提出激烈批判,另一方面则提出了自己有关此“资格”的第二种解释。
梁开篇即批评到,汪兆铭尽管口口声声主张中国国民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而于共和资格之概念及要件,不能指出”。
梁随后表示其在“细读彼文”后,终于觅得“自由平等博爱”、“去专制之苦,尝自由之乐,夷阶级之制,立平等之域”等语。
梁明确否认“自由平等博爱”能够成为“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标准。
梁所提出的对“共和国民之资格”的第二种解释,是“自治心”(或“自治秩序”)与“公益心”,而这两个侧重义务属性的标准,也明显与“自由”“平等”这类权利属性的标准针锋相对:
“苟不能如是,而惟嚣嚣然求自由平等,是未形成国家以前原始社会之心理,而决不可谓为今世共和国民之心理也”
梁启超之所以将“自治心”“公益心”设定为“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最本质要素,很有可能是受到了德国公法学家波伦哈克(ConradBornhak,1861-1944)所著《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Staatslehre)一书日译本中某处文句的启发。
梁于1903至1904年间写作并发表《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时,出于论证中国不宜建立共和国这一主张之目的,梁阅读了此书的日译本《国家论》,并将译本中讨论共和政体的内容予以摘译并引用。
在被梁摘引的文字中,有一个段落主张久居专制政体下的国民不适合实行共和政体:
“在持续数百年的专制君主政体下的人民中,不存在自治的风气(自治の風),人们并不顾及集合体的利害关系(集合體の利害關係),而只是一味追求其个人的利益”。
梁的翻译基本忠实于该文,只是做了一定的文字简化处理:
“若夫数百年卵翼于专制政体之人民,既乏自治之习惯,复不识团体之公益,惟知持个人主义以各营其私(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这段文字想必在梁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印象,因为梁除了将其引用于《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也在后来的《开明专制论》乃至《答某报》等文中都予以引用。
因此,一个合理的推断是,虽然这段文字的主旨并不在于正面确立起一套“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标准,但梁却在这几句“片言只语”的启发下,建构出一套以“自治心”和“公益心”为核心标准的、有关“共和之真精神”的正面解释。
此处暂且不论梁启超的这一解释是否能够准确而又完整地覆盖“共和国民之资格”的全部内容。
梁的这一主张本身却已表明,“共和国民之资格”并不仅仅在于国民对各类自由与平等之权益的主张和追求,还在于国民能够清楚意识到自己能够为共和国本身做出何种贡献。
用当代更为专业的术语来说,“公民身份”(citizenship)具有两面性,它既意味着一国公民所享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上的权利,又意味着现代民主政治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文化、伦理乃至义务上的要求。
在一个理想的、共和主义意义上的国家中,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不应忘记自己所应实现的公民德性。
在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个人与国家,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集权,都有必要达至某种状态下的平衡。
汪兆铭之所以在论证中突出公民身份中的权利属性,或许并不在于他对该身份中的义务属性未曾觉察。
更为实际的原因,或许是在需要鼓舞本方士气、壮大本派势力的宣传压力下,他不得不对“共和国民之资格”中体现着更高要求的义务性标准闪烁其词,也不得不主打爱自由、乐平等、疾专制等看似更易实现的口号,从而达到证明当时中国国民亦能具备此种“资格”的目的。
然而,这一论证逻辑上的漏洞却极易被对手识破。
而梁启超也恰恰敏锐地捕捉到了这点,并借助其惯用的极端化语言展开驳斥。
这一形势,迫使汪兆铭在随后采取了补救性的论证。
汪的补救方式,实际上是将梁所主张的各类“共和国民之资格”的解释,都吸取进了自己的“自由平等博爱”六字箴言中。
在《再驳新民丛报最近之政治革命论》(下文简称《再驳新民丛报》)一文中,汪对梁的各项主张进行了总回应。
针对梁启超将“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视为“共和国民之资格”的做法,汪简要地声言:
“自由平等博爱”就等同于“议院政治之能力”。
针对梁有关“共和之真精神”在于“自治秩序公益心”的说法,他声称梁的主张与他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实际上不存在差别:
“夫该报所谓自治秩序公益心者,与自由平等博爱,有以异耶?
博爱者,公益心之渊源也。
不自由,被治而已,安能自治?
不平等,阶级而已,安能秩序?
易其词以攻人,而又无以易其实,无聊一至此耶?
”针对梁提出的其论争对手的自由平等主张不考虑义务面向的指控,他声称自己所说的“自由平等”并没有脱离义务而独立存在:
“吾前文言权利,兼言义务……盖法律许人人有自由之权利,而其权利,又皆平等,与权利相表里者,则惟义务。
人得行使其权利,又不可不履行其义务,盖惟能尽义务者,乃惟能享权利也。
故吾所言自由与责任相表里,所言平等与秩序相表里……”因此,不论汪之姿态和口气是何其“反梁”,但在“共和国民之资格”这一问题上,他实际上认可了梁对于公民身份义务性侧面的强调,并将其整合——不论其方式是多么粗糙——进自己的论述之中,从而形成了一种有关共和国“国民程度”之标准的更为全面、均衡的理解。
(二)中国国民是否具备与近代宪法相匹配的“程度”
针对梁启超在论战前就已经提出的中国国民不具备共和政体所需“程度”的看法,《民报》作者在创刊之际即提出相反看法。
不过,这些作者虽同属一个阵营,他们彼此间就此问题的观点仍有一定差别。
《民报》一方首先登场的,是不久后滔海自尽的烈士陈天华。
在该杂志第一号中,陈发表了《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该文主旨即在驳斥梁之“程度论”:
“顾其间反对共和之说者,要以就程度立言为最坚,貌为持重善于附会,而怠乎方张锐进之人心,其最不可不辨也”。
在陈看来,尽管中国“国民程度”长期受到专制统治之压制,以致至今“其能力之若,则与未成年者相差无几”,但“国民程度”可以“至短之期”实现回复。
其最根本的理由,则是中国国民在古时就已具备极高“程度”:
“吾民之聪与明,天所赋予也,于各民族中不见其多逊。
且当鸿昧初起、文明未开之际,吾民族已能崭然见头角,能力之伟大不亦可想?
”陈接着指出,即使中国国民能力遭受专制君主的长期压制,但在他当时所处的时代,中国国民已经表现出民族主义和地方自治的观念和能力。
对针对地方自治一事,他特意举出发生在东北的一个例子:
“盛京吉林之间,有韩姓其人者,于其地有完全之自治权,举日俄清不能干涉之,其实际无异一小独立国。
而韩亦一乡氓也,未尝读书识字,其部下亦不闻有受文明教育者,而竟能为文明国民所不能为,谓非天然之美质曷克臻?
”
与陈天华提出的中国国民原本具有“能力”,但由于受到专制压制从而发生退化的看法不同的是,胡汉民与汪兆铭更倾向于直接主张中国国民一直具备共和立宪之资格。
胡之立论依据,则是与梁启超《开明专制论》一文相同的理论来源,即日本法学家笕克彦的学说。
受到笕氏有关唐宋时代为开明专制政体之观点的启发,他认为“中国之为开明专制已久”,因而民权已经由开明专制训练发达,其国民亦具有“立宪国民之资格”。
汪兆铭则诉诸“普遍人性”,亦即主张“疾专制”“乐自由”为人类之天性:
“凡为人类,莫不有人权思想……盖疾专制乐自由,为人类之天性,而无怠乎外铄……又况君权之可疾,而自由之可乐,不待学说之修明而后家喻户晓也”。
中国虽受数千年专制统治,但拥有这种“普遍人性”的国民,则始终对专制君主保持敌意:
“受其毒者,无一日不思反抗。
特当其罗网整密,能使天下之人敢怒而不敢言,则虽心怀蛇蝎,而犹貌为奴妾。
然乘间抵隙,往往触发。
此无他,虽未有一民权拟制于脑中,而其不欲跼蹐于专制之下,则尽人而然也”。
面对这第一轮攻势,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第八章第一部分中,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
“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
其看法之理由,则在于中国国民无法满足他所谓“议院政治”两大要件:
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和发达完备之政党。
以如此之国民和如此之议院去行使“议院政治”,后果将不堪设想。
由于缺乏政治常识,所以中国若立刻开设议会,那么议会成员将是“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其结果自然会是“苟老辈者多数焉,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苟新进多数焉,则尽坑满洲人之议案,可以通过也。
而政府若否认其议案,则顷刻不能安其位,而彼之首领且将代之而实行之也”。
由于中国人结社和组党的能力极弱,若遽开议会,则将远远背离稳定的两党制的要求:
“议院而有五百人也,吾敢信其党数必过百,而最大党所占无过二三十,而一党得一人者乃最多也”。
在结束有关中国国民不具有“议院政治”之能力的论证后,梁启超复以长篇附注形式,对陈天华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中的观点进行反驳。
针对陈声称的中国国民能力“古已有之”的观点,梁指出陈将建立一般人类文明的能力与建立共和立宪政体的能力混为一谈了:
“虽然,以此能力[即在上古时期建立起古文明的能力]即为其已能建设共和之据,吾未见其确也。
不然,则如印度、埃及、巴比伦、叙利亚、波斯诸族,其崭然现头角也,岂不甚早?
然谓彼已能建设共和政治得乎?
”
随后,针对陈天华所列举的部分国民具有“地方自治”能力的例子,梁一方面指出该例子中的“地方自治”与“当世法治国所谓地方自治者,截然殊科也”;另一方面则指出即使国民具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亦未必同时能具备全国层面共和自治的能力,而这是由于后者相对前者对国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中央共和”下,最高主权在国民自身,无其他机关超然于国民自身以调节国民之间的冲突,而在地方自治中,“则别有掌握最高主权之中央政府以临其上,则调和其利害冲突也较易”,“故能为中央共和者,必能为地方自治,而能为地方自治者,未必能为中央共和”。
在随后发行的《民报》第四号中,汪兆铭对自己的观点稍作调整。
他不再主张中国国民已直接具备共和立宪之能力,而是主张通过与外界的接触,中国国民能够迅速模仿他国国民的立宪精神,所以“我国民终有民权立宪之能力也”。
他指斥梁启超“不知人类心理之作用者也”:
“人类所以灵于动物者,以其有模仿性也。
故当锁国时代,无所感触,则安其习惯,数千年未之有改迨乎。
与外界相接,其始如戴着色眼镜,觉所触者,皆生恶感,其继则因比较而知长短,于是模仿作用乃行,而心理之变迁至速然”。
他随后诉诸之前已经提出的“普遍人性”的假设,认定“自由平等博爱三者”属于“人类之普通性”,而非“某种人之特长”,所以易于模仿。
他认为贵族政治自战国以来即不复存在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国民古时即具备“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
因此,他对于未来中国国民能否具有“共和国民之资格”这一问题的结论,无疑仍是较为乐观的:
“至其共通之精神,则立宪国所皆有者,而证诸历史,我国民固亦有之,较诸英法美,非有与无之区别,乃精与粗区别耳,从而濬发之模仿作用必捷,非诞言也”。
如上文所述,对于这种将“共和国民之资格”界定为“自由平等博爱”的做法,梁启超在《答某报》一文中予以激烈驳斥。
由于他将“共和之真精神”界定为全体公民抛弃个人私见与私利、积极投入自治秩序的建设和社会共同善的追求这一极为理想的状态,所以在他看来仅仅具备乐自由、疾专制的情感,是不足以维系共和立宪政体的建立和运转的。
他对于中国“国民程度”的判断,在该文中仍是悲观的:
“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认其责任心公益心未能圆满者也……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认其政治智识太过幼稚者也”。
在《再驳新民丛报》这一对梁启超所撰《开明专制论》《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答某报》等各篇文章的“总答辩”中,汪兆铭除了对“自由平等博爱”予以扩张解释以使其包含梁所主张的“自治心”与“公益心”之外,还提出了一种有关“国民程度”的更为“相对”的看法。
他主张一国国民能力之高低,只有在与该国政府能力相比较的情况下才能显现出来。
相比于满清政府,中国国民的能力明显更优。
在他的笔下,清政府三字完全是腐败与无能的代名词:
“若云能力,则可谓非天下之顽钝无耻者,不足以厕于今日之政府,直可命之曰无能力者而已。
若以文明之法律言之,今日政府诸人,殆皆当宣告禁治产”。
在他的眼中,光绪帝是“以世袭得之,不辨菽麦”之人,诸大臣则是“以蝇营狗苟得之”。
因此,若将中国国民与清政府相对,则前者显然已具备共和立宪的能力。
综上,在当时中国国民是否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这一问题上,梁启超始终持否定立场,而革命派对此问题的态度则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暧昧。
对梁启超而言,无论是按照他所提出的有关共和资格的何种标准,中国国民都是“不达标”的(且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实现“达标”,下文将对此有所论及)。
而革命派则在论战初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陈天华认为即使中国国民暂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但这种能力却能“以至短之期限”回复。
胡汉民与汪兆铭则是在一开始主张,20世纪初的中国国民直接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
其各自的理由,分别是中国通过古代的开明专制已经培育出充分的民权,以及“疾专制”“乐自由”这类“普遍人性”为包括中国国民在内的全体人类所共有。
然而,在梁启超的进一步辩难之后,后一种更为乐观的论调也不得不做出自我调整。
对于汪兆铭而言,“自由平等博爱”仍是“人类之普通性”,只是这种“普通性”在不同民族身上体现出不同的程度差别,因此中国国民所具备的较“粗”的“普通性”,需要经历一定阶段的磨砺,才能转化为较“精”的“普通性”。
这种看法实际上已是接近于梁启超那种中国须经一定阶段的“开明专制”以训练国民,之后才能实现(君主)立宪的构想。
如果暂时不考虑这两种构想在所追求的国体种类上的分歧,那么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在这种“过渡时代”,提高“国民程度”的手段是什么?
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束此一“过渡时代”?
(三)如何养成新“国民”
在《民报》第一号中,陈天华承认眼下的国民能力是不足的,但他又主张这种能力可以“至短之期”回复。
而回复的手段,则是对古时即已开化、已具备学习能力的中国国民实施“速成教法”。
在他看来,中国国民作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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