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查村村样杨安村土地收储项目1018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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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查村村样杨安村土地收储项目1018修改版
第一章项目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查村村、马衙街道杨安村土地收储项目
1.1.2项目建设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土地收储中心成立于2013年4月,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贵池国土分局管理。
主要职责是:
拟定全区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对拟收储的土地进行可行性论证,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融资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增减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指导和督促“增减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负责洽谈和签订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回收、收购、土地整理等具体项目合同;配合开展新增耕地工作等。
1.1.3项目区域
本项目位于贵池区查村村(万罗北路以东)、杨安村(玉镜路以北)。
1.1.4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共收储面积743亩,查村村范围内计划收储土地286亩,其中:
农用地192亩,建设用地94亩;杨安村范围内计划收储土地457亩,其中:
农用地349亩,建设用地108亩(两村农用地中水田为153亩,耕地为259亩,林地为81亩,水塘为48亩)收储完成后形成可出让商业土地308亩。
本项目涉及拆迁房屋面积144715平方米,其中主房面积122283平方米,附属房面积22432平方米,安置拆迁农民662户。
计划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由区土地收储中心委托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安置房,规划在池州高新区内建设安置房164416.10平方米,安置拆迁农民。
1.1.5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根据估算,贵池区查村村、杨安村土地收储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438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212万元;工程其他费用28732万元;不可预见费用1436万元。
1.2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4)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5)《工业与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
(6)《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7)《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8)《贵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0)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规划
(11)其它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12)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各项基础资料
1.3结论及建议
1.3.1主要结论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近几年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也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个热点。
目前,土地储备制度已成为许多城市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主要工具,储备土地也成为各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主要来源,亦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本项目的建设提高贵池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市建设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保障。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产业政策,项目的选址也符合高新区城市规划的要求。
周边环境优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项目的建设将改善贵池区的投资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贵池区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宏观效益方面都产生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结论为,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市场前景好,建设条件具备;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1.3.2建议
1、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安徽省为拉动内需、稳定经济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且协调好土地、规划、建设各方面的条件,以使项目早日实施,发挥作用。
2、建设单位应加强风险意识,通过积极而有效的管理手段,控制投资,规避投资方面的风险。
3、建设单位应从项目的建设期起,就应开展广告宣传工作,扩大知名度,以降低和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储备用地的销售价格和销售率,创造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1项目背景
衡量一个区域城镇化水平的指标主要有两个:
一是人口指标,即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另一个是用地指标,即非城市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比率,这也是城镇化反映在土地利用上的一个显著的指标。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土地是有限和稀缺的,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求关系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而在企业自行招商和存量土地分散进入市场的情况下,城市土地市场存在着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土地价格扭曲、寻租活动盛行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储备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推进与区域产业化、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协调的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2.1.1城镇化建设中土地利用的依据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当前的用地政策规范中,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
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有限的土地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等)必须首先通过政府征用,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提供给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2.1.2用地政策和方式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1、用地合理规划问题
由于缺乏对城镇化建设的科学认识,长期缺乏统一合理科学的用地规划,而供地和征地政策的双轨制,又在征地和供地之间制造了一个利益空间,客观上形成了“土地征占越多、财政利益越大”的激励机制,结果造成多征多占土地的现象急剧上升,城市大量向外扩张和重复建设大型园区的“圈地”现象日益增多,导致了大量土地闲置,大大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2、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第一,在征地补偿范围上,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二、在征地补偿标准上,按照目前国家及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地类的不同最高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并规定了安置补偿费的最低标准。
应该说,这种补偿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在获得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后,仍然难以维持现有生活水平,从而产生对城镇化的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的建设。
3、征地补偿分配和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部分省市按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征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规定,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即把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均划入同级财政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性事业及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有。
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补偿分配不规范、乡镇政府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各村对留用部分使用方式不一等负面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
此外,土地征用后的出让收益分配没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化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确保农民利益还缺乏必要的政策依据。
4、被征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
在我国,集体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农民的土地有三重功能:
使用权功能、就业和发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征用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永久性的剥夺,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
按照目前新安置政策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虽然农民可获得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但其社会保险还未能真正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相接轨,其每月的生活补助费远远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大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程度低,技能缺乏,就业观念落后,其求职和就业能力较低。
征地后,如果没有合适的生计,将成为城市中的新贫困人群。
2.1.3完善城镇化进程中用地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政策
1、合理规划,采取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利用政策
在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我们通过市场经济机制合理利用土地,做到既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促进土地合理布局,实现土地供需平衡;同时又要保护耕地,保护一切土地资源,防止污染,保护土地利用生态系统,并提高其功能,给人们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
因此,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要重视但不能过于偏重耕地保护,要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但不能盲目发展,力求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观,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首先,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综合性国土规划,包括生产力布局、空间布局、国土整治等内容的国土规划,使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其次,要健全完善土地利用规划。
在综合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估,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并以规划为依据,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2)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土地调控和管理
一是对于集聚效应高的中心城区和城镇的发展、城中村和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的改造开发以及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心城市,要进一步扩大城市规模,提高集聚辐射和规模效应,在国土管理部门的调控下,加大跨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全省内异地平衡力度。
二是对于为公共利益如进行道路建设、绿化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尽快批准征地手续,以免造成农民安置补偿落后、损害农民利益的后果。
三是对于耕作基础好、成片上规模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征地审批,以维护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
四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城市土地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挖潜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供应数量。
五是要开展地籍调查,明确土地产权,进行土地登记,在各级政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3)加强管理,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机制
我国法律未正式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指出:
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
在当前的用地形势下,在政府尚未能全部对农民实施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自己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予以出租或作价入股,农民可收取租金或参与收益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土地的用途,控制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过程,建立合法的利益分配机制。
在条件成熟时,可允许乡镇企业、村民宅基地流转,建立城乡土地置换机制,通过给农民一定的利益来换取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土地空间。
2、完善政策,解决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
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是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城镇化建设不能牺牲农民的利益,但也不能过多地提高建设成本,而是要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实力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做到既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理利益,解决他们“离得开(土地)、进得去(城市)、(在城市中)留得住”的问题,又能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政策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要继续完善有关征地立法工作较为薄弱的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等的规定,使之更明确、更具体、可操作更强。
二是要在征地补偿上尝试新的办法,可考虑直接借助于市场交易机制,按照市场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从而提高农民的生活和水平,使他们广泛参与、分享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
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公开程度。
(2)健全农民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内容。
首先是要在时机成熟时,扩大城市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实现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险的接轨,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其中,“社会统筹账户”部分缴纳的费用应从征地补偿金里一次性支付。
“个人账户”部分则由失地农民和雇佣部门共同建立。
其次是要实行失地农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完善就业保障机制,促进失地农民非农就业
一是要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人员培训网络,根据不同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
二是要打破城乡二元就业体制,取消就业中城乡户籍歧视,实现城乡统一就业。
三是要积极为失地农民开拓就业途径,如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等。
本项目就是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提出建设的。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本项目是全面推进池州市东部城区核心区建设的需要
当前是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池州高新区作为东部城区核心区之一,已成为招商引资的战略性平台。
本项目的实施,可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为进驻园区企业提供急需的土地载体。
2.2.2加快城镇化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是一个城市城镇化建设规划发展必须具备的战略手段。
城市作为接受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更应超前应对,加快建设。
如果我们不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在基础条件上落后于周边地区,就会影响与先进地区、先进省份乃至国际化都市、区域接轨进程,就会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陷入被动。
因此必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让当地与外界充分接触,信息顺畅交通。
2.2.3加快城镇化建设,带动经济增长,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城市的发展不仅仅是城区范围的发展,而且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重点。
在新的形势下,哪个地区城市的改革力度大、发展快,哪个地区城市的集聚、辐射功能就强,对内凝聚力和对外吸引力就大,对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和带动作用就显著。
事实表明,没有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就不可能有经济的高位起跳。
只有不断地推进城市建设,不断地放大城市功能,才能集聚更多的人气,才能带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强势推进城镇化进程,奋力刷新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在日趋激烈的区域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抢得先机,实现跨越式发展。
2.2.4加快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形象,营造一流投资环境的必然要求
城镇化水平体现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体现了一个地区的外在形象,也体现了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
人民生活是否殷实,居住环境是否适宜,创业氛围是否浓烈,人气商机是否旺盛,投资经商是否安全,都通过城市这一窗口得以展示。
城镇化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人口向城市集中,而是生产、生活方式的城镇化,体现着社会较高的发展水平。
城市作为人民群众生产和生产的中心,发挥着集聚和配置功能,使人口向城市集中,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群向舒适的环境集中。
城市建设,就是解决城区功能布局不尽合理、定位不尽科学、人居环境不尽理想等问题,努力使整个城市的环境得到重构,形象得到重塑。
通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以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创造一个投资者安心、放心、舒心的创业环境,真正把贵池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活舒适、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的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城市。
因此,为了营造高新区一流的人居和创业环境,全力打造崭新的城市形象,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区政府、社会有识之士应当审时度势,面向新世纪、迎接新挑战、谋求新发展。
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步伐。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是适时的,也是必要的。
2.3土地储备制度建立的意义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市场管理中重要的制度创新,具有其深刻而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通过将城市分散的存量土地通过收购、置换、到期回收等方式集中到“城市土地储备库”,使政府手中有充足的土地,由过去的“多头供地”转变为现在的“单头供地”,从而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将储备土地投入到土地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土地市场。
2、有利于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府未能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时,“多头供地”使城市存在“灰色土地一级市场”,城市存量土地盲目供应,造成了土地用途和布局的不合理及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
通过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将城市布局和用途不合理、闲置、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到“土地储备库”,进行土地整理,然后以市场为导向,将储备土地重新投入到市场,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既可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又可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目的,减轻了城市建设对耕地的压力。
3、有利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都是建立在城市土地基础上的,建立在政府手中有充足土地的基础上,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原来的低效、闲置的城市存量土地集中到政府手中,这给政府进行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提供了物质基础,便于城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以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4、有利于推进城市土地招拍挂制度,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
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将确保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出让、出租,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原有土地的“双轨供地”,减少了一级市场交易中的个人因素,避免“寻租”行为,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减少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拆迁安置及土地供应
3.1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拟收储项目区占地743亩,其建设的目的在于把原来位于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查村村、马衙街道办事处杨安村范围内的园地、林地、荒地等农用地以及少部分村庄用地开发建设、转换成为城镇建设用地,成为居住用地、市场用地和商业金融和城市道路用地。
因此,综合考虑池州高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向,以及池州高新区生态环境需要等要求,结合池州高新区城乡总体规划,对该地块建设内容以及规模加以控制。
为规划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基础平台,池州高新区需对江口街道办事处查村村和马衙办事处杨安村662户群众进行拆迁转移,拆迁安置方案已制定完成。
3.2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经济规则确定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的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就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根据《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统建安置。
本项目借鉴池州高新区成功经验,经过调查、协议,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定对查村和杨安村行政村农户采取产权调换、集中统建新房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与补偿。
3.3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具体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次拆迁安置范围是江口街道办事处查村村和马衙办事处的杨安村,共拆迁662户,拆迁人口2724人,拆迁面积共计144715平方米,包括上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其中主房面积122283平方米、附属房面积22432平方米。
二、拆迁安置工作组织机构
(一)拆迁主体:
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成立池州高新区征迁安置指挥部,负责本次拆迁安置工作,江口街道办事处、马衙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公司派精干人员组成拆迁工作协调小组。
三、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暂定为一年。
四、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参照《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组织实施,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3-1。
五、拆迁面积的认可方式
(一)以产权证证载面积及用途进行认定;
(二)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7986.0-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
2、附属用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鸭棚、简易厕所等符合建筑结构标准和相关偏房。
六、拆迁安置方式
1、本次拆迁原则上采用集中统建的安置方式,统建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安置房户型按单元结构设计,提供80m2、100m2、120m2三种户型供被拆迁户选择。
安置小区建设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
2、对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主房拆一还一,但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40m2,且选择安置房不得超过两套。
在最高安置面积以内的,按安置房基准价(基准价为840元/m2)购买,购买资金为所得房屋拆迁补偿费;超过最高安置面积以上部分实行购买。
3、对人口较多,主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户,每人按不超过40m2进行安置,在主房面积内按基准价(840元/m2)结算,主房面积在240m2以上人均40m2以内部分按1100元/m2购买,超过40m2部分按1500元/m2购买。
4、被拆迁户安置房每户人均面积超过40m2的:
若主房面积低于最低安置面积(240m2)的,主房面积以内部分按基准价结算,超出部分按1500元/m2购买。
若主房面积大于最高安置面积(240m2)的,最高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基准价结算,最高安置面积以上人均40m2以内部分按1200元/m2购买,超出部分按1500元/m2购买。
5、五保户、孤寡老人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无亲友可投靠的有所属地敬老院安置,补偿款归敬老院;可投靠亲友的,补偿款由现居住地的村民组带领,并由该村民组与其亲友签订赡养协议。
6、住宅房每户无偿提供7m2储藏室,超出面积部分按400元/m2购买。
7、非住宅房一律实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差价参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差价款应在入住统建安置房时一并付清。
主房货币化补偿的,协议签订并拆除完毕后支付补偿款的10%,余款在回迁后一并付清。
9、常住人口认定:
常住人口由江口街道办事处、马衙街道办事处结合农村实际居住习惯和人口现状认定,并在村民组公示。
10、分户有关规定:
(1)从动迁之日起,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视为达到分户条件,此条件仅作为拆迁安置规定。
(2)分户时,父母身边须留一个子女。
(3)符合分户条件,未结婚可按2人份安置;已婚未育者可按3人份安置。
(4)拆迁主房面积在分户时均摊。
(5)临时分户的,搬迁费按原户头发放,储藏室按原户头补偿。
11、楼层差价:
多层型户型中二、五层按上述安置政策基准价购买,三、四层另增加40m2楼层差价,底层、顶房的住房按40m2补偿楼层差价。
12、凡不到安置点居住,进城居住并按时拆迁的,除按房屋征用政策予以货币化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费2万元。
13、凡房屋按时拆迁的,每月补助搬家费500元,按住房面积4元/m2每个月支付过渡费。
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户自行过渡,过渡期一般为18个月,实际过渡费用据实计算。
七、拆迁奖励
对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要求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被拆迁户在拆迁通知书下达后20日内完成拆迁的,按其主房面积20元/m2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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