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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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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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
课程名称
国际商法
教
材
信
息
名称
国际商法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沈四宝王军刘刚仿
版次
2007年12月第一版
注:
如学员使用其他版本教材,请参考相关知识点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B)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
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
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
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A)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B.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D.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考核知识点:
可预见规则,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C)
A.货物所在地B.卖方营业地
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D.买方营业地
★考核知识点: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二)判断题
例1.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
★考核知识点: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P12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例2.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
★考核知识点:
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合同应具有对价。
对价即相互对待给付。
大陆法系没
有对价这个概念。
所以,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例3.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同
规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交部分的货物,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
★考核知识点: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的救济,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先例拘束力原则
★考核知识点:
英美法的特点,参见P8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例2.情势变迁原则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例3.合同落空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6
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标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的履行从商业角度看已经不可能,则可以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例4.不可抗力制度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7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可抗力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遭遇了人力所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合同履行不能活不能按期履行,遭遇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例5.直接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直接溯及本人。
例6.间接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不直接溯及本人。
除非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否则本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中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提出要求。
例7.不容否认的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
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例8.有限责任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9.股份有限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可以股票形式依法
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股东和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10.股份两合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例11.判例法
★考核知识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参见P8
考核知识点解释:
判例法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采纳“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例12.发价的撤回
★考核知识点:
国际货物卖卖合同的成立,参见P83
考核知识点解释:
发价的撤回,是指在发价人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将该项发价取消,使其不发生效力。
例13.发价的撤销
★考核知识点:
国际货物卖卖合同的成立,参见P83
考核知识点解释:
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后,将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效力归于消灭。
例14.权利担保
★考核知识点:
卖方的义务,参见P9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例15.预期违约
★考核知识点:
违约责任,参见P5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例16.实际履行
★考核知识点:
违约的补救方法,参见P56
考核知识点解释: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例17.违约金
★考核知识点:
违约的补救方法,参见P63
考核知识点解释: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例18.合伙企业
★考核知识点:
国际商事组织的类型,参见P160
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组织。
例19.有限合伙企业
★考核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分类,参见P16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例20.普通合伙企业
★考核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分类,参见P16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业务、分担责任,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
例21.根本违反合同
★考核知识点: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例22.对价
★考核知识点:
合同的有效条件,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例23.约因
★考核知识点:
合同的有效条件,参见P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例24.母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例25.子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
例26.分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27.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
例28.客观必需的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如发生可能导致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代理人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这种财产,则他有权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该行为称为客观必需的代理。
例29.追认的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XX或者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本人名义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追认代理人的行为。
一旦本人追认代理人的行为,就等于代理人享有了代理权,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就具有拘束力。
例30.催告
★考核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分类,参见P160
考核知识点解释:
催告是大陆法系特有制度,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
(二)简答题
例1.简答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考核知识点:
国际商法的渊源,参见P3
考核知识点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的商业习惯制定的。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2.简答大陆法系的特点。
★考核知识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参见P4
考核知识点解释: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从总体看,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
法典化和逻辑性;
(2)从法律的形成和历史起源看,大陆法系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3)从法律结构看,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4)从法律渊源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5)从诉讼制度看,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审讯制和合议制.
例3.简答英美法系的特点。
★考核知识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参见P14
考核知识点解释:
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从总体看,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
例拘束力原则;
(2)从法律的形成看,英美法系受罗马法影响较小;(3)从法律结构看,英国法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从法律渊源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5)从诉讼制度看,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对抗制和陪审制。
例4.简答合同的有效条件。
★考核知识点:
一个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1)合同必须有对价和约因;
(2)合同当事人必须有
缔约能力;(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真实。
例5.简答要约的有效条件。
★考核知识点:
合同的成立,参见P29
考核知识点解释: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肯定。
(3)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约人才能生效。
例6.简答承诺的有效条件。
★考核知识点:
合同的成立,参见P3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
的有效期内进行。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例7.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做了哪些保留?
★考核知识点:
我国批准公约时的保留,参见P80
考核知识点解释: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
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
但是,我国新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
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同时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于后者的规定,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
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例8.哪些买卖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考核知识点:
《公约》的适用范围,参见P7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交易包括: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8)由买方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但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例9.简答公司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国际商事组织的类型,参见P180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2)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3)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4)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例10.简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为:
(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2)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以向公众招募股本;(3)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4)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5)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6)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7)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帐目一般不需公开。
例11.简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随意转让;(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例12.简答代理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3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理的特征为: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内实施的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为独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13.简答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44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理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不得将其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3)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4)代理人对本人忠实的义务,包括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
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得同时兼为第三人代理人,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5)代理人的保密义务。
例14.当代理人未披露代理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何差异?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47
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委托人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需要两道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但按照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而第三人一旦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主张权利,即只需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同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不需要再另订一个合同。
这是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例15.简答英国先例拘束力原则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英国法的特点,参见P9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例16.简答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情势变迁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情势变迁的内容既包括缔约内容的变化,又包括缔约时客观环境的变化;(3)情势变迁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迁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5)情势变迁发生后,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例17.在英美法系,可以视为合同落空的情形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6
考核知识点解释:
可以视为合同落空的情形主要有:
(1)标的物灭失;
(2)当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合同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3)当事人期望的事件的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4)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5)因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6)政府实行禁运或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
例18.简答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内涵。
★考核知识点: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参见P18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liability)。
例19.简答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卖方的义务,参见P8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例20.简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卖方的义务,参见P8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做了下列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但这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
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接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例21.简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卖方的义务,参见P87
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三)案例分析题
例1:
2009年1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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