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规定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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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规定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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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规定终稿
文件名称
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
集团采购部
拟(修)订日期
2015-7-10
发放方式
■网络■书面
民主程序
□不需要■需要
机密等级
□绝密□机密■一般
公示范围
■A级:
全体员工□B级:
三阶(含)以上主管
□C级:
二阶(含)以上主管□D级:
一阶(含)以上主管
拟发放范围及份数
集团各单位,共份
建立修改记录
版次
拟(修)订日期
撰稿人
修改说明
V1.0
2015-7-20
赵军
新制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部、室)、各工厂。
2.2招标项目适用范围
2.2.1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标行为。
2.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2.2.2.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10万元以上的;
2.2.2.2各类建设项目(包括设备)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的;
2.2.2.3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如: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2.2.2.4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2.2.2.5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3招标组织机构
3.1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
集团总裁
成员:
集团总裁室成员、财务总监
职责:
3.1.1拟定、修订招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
3.1.2对不招标的项目有审批权;
3.1.3组织标底的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密封,保存到总裁办档案室);
3.1.4批准入围单位;
3.1.5批准评标方式,审核招标文件。
3.1.6主持评标、二次议标或多次议标工作;
3.1.7批准中标单位(按核决权限审批);
3.1.8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3.2招标工作组
组长:
工程、设备招标由设备工程部分管领导任工作组组长;其它采购招标由采购部分管领导任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
采购部部长。
成员:
工作小组组长提名,领导小组批准。
主要职责:
3.2.1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3.2.2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组织考察),申报拟入围单位;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3.2.3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
3.2.4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3.2.5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3.3监督机构:
集团审计部
3.3.1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招标采购的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招标行为,可终止招标。
3.3.2出具招标过程监督鉴证报告。
3.4临时机构
3.4.1重大工程项目或设备集中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成立由董事会批准的临时机构。
3.4.2临时机构职责等同3.1招标领导小组;
3.4.3临时机构成立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小组职责同3.2;
4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招标的方式分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比价。
4.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适用范围:
4.1.1国家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公开的建设项目。
4.1.2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4.2邀请招标(议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在招标过程中允许议标,给予投标方二次或多次报价机会,争取最大效益。
适用范围:
4.2.1除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所有工程项目。
4.2.2重要的工程项目、设备、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等的采购。
4.3竞争比价:
指以询价、比价、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适用对品牌价值不同、技术性能及配置各异、市场销售批量大、没有可比性或对方不参与招标或招标降价空间不大的项目或是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设备采购。
4.3.1各类物资(包括设备)单项采购合同在0--20万元的;
4.3.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0--30万元的;
4.3.3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如: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5招标工作组织:
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现场考察)→上报拟入围单位→发标→组织标书上报(密封保存)→开标→评标→上报拟中标单位→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5.1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工作小组提出后报总裁室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总裁室批准后方可办理。
5.2招标文件的制定
5.2.1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
5.2.1.1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5.2.1.1.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5.2.1.1.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5.2.1.1.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5.2.1.1.4投标文件的递交;
5.2.1.1.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5.2.1.1.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5.2.1.1.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5.2.1.1.8合同的主要条款;
5.2.1.1.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5.2.1.2设备、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5.2.1.2.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5.2.1.2.2设备、工程用户需求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及设备名称、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要求);
5.2.1.2.3设备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5.2.1.2.4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5.2.1.2.5特殊工程及设备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5.2.1.2.6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5.2.1.2.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5.2.1.2.8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5.2.1.2.9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5.2.1.2.10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2.2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工作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
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5.2.3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总裁室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工作小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
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5.3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审查、发标
5.3.1工作小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5.3.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5.3.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5.3.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5.3.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5.3.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5.3.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5.3.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5.3.3.6投标企业的综合能力现场审核。
5.3.4经工作小组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
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3.5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5.3.5.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5.3.5.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5.3.5.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5.3.6工作小组按招标文件编制的时间、地点发放招标文件,入围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出具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为保证投标单位履行投标承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收取保证金。
5.3.7标书发放后2个工作日时间为答疑时间,工作小组根据投标单的疑问,统一形成答疑函件,以邮件和传真的形式进行回复答疑。
5.3.8招标单位标书投递后,由工作小组双人将标书密封,保存到总裁办档案室。
5.4开标和评标
5.4.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5.4.2招标领导小组依公司人员专业成立评标专家库,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5.4.3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
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5.4.4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作为招标总结一部分存档备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5.4.4.1招标项目的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
5.4.4.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5.4.4.3投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5.4.4.4唱标内容及评议过程;
5.4.4.5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5.4.5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5.4.5.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5.4.5.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5.4.5.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5.4.6开标评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5.4.6.1招、投标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按开标会议日程参加开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与会人员通讯工具由专人统一保管。
5.4.6.2开标会议开始后,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缺席离开,如有急事,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离席时需两人以上同行。
5.4.6.3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5.4.6.4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较含糊的地方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5.4.6.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5.4.6.6评标过程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主持二次议标或多次议标。
5.4.7评标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5.4.7.1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分为商务评标(投标报价、优惠条件)和技术评标(工期、方案、质量保证、业绩、项目承担能力、社会信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采取接近标底法或参考标底的最低价评标法。
具体方式有领导小组确定。
5.4.7.2公正保密原则。
评标人员在评标、定标时必须坚持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5.4.7.3独立性原则。
评标人员要独立评定,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评标公正合理性。
5.4.7.4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人员透漏。
5.4.7.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评标小组施加压力的任何言辞行为都属违纪。
有此行为者,领导小组将取消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标资格。
5.4.8评标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5.4.8.1如果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5.4.8.2如果数据的文字表示与数字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5.4.8.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视为无效。
5.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废标:
5.4.9.1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报品种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馈给招标部门,使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5.4.9.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5.4.9.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5.4.9.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4.9.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5.4.9.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5.4.9.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4.9.8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条件的。
5.5定标
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规模较大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5.1中标人确定,按照项目规模由招标领导小组和总裁室按照公司授权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5.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5.5.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
5.5.2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应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向总裁室客观汇报招标情况。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工作小组重新组织招标。
5.6合同签订
5.6.1中标人确定后,工作小组要在24小时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提高效率,可邮件、传真通知,中标人要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5.6.2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业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工作小组要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5.6.2.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6.2.2合同签订后,工作小组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并退还保证金。
5.6.3经招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应按招标确认的结算、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要求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5.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6.5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需与公司签订《廉洁协议》,如发现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6监督检查
集团审计部负责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出具监督意见,将拟中标单位报领导小组。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2有关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6.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集团审计部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有违反规定或可能给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责令中止实施损害行为,并及时上报董事会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
6.4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裁室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6.4.2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违规的;
6.4.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附加条件协商谈判的;
6.4.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4.5拒绝监督机构(集团审计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6.4.6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总裁室责令其改正,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信誉降级和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6.5.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6.5.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6.5.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6.5.4与采购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6.5.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6.5.6向各有关部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5.7拒绝监督机构(集团审计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5.8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情形。
6.6对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公司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
7不满足招标条件的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经总裁室批准后采取竞争比价等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7.1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7.2招标项目为国外技术、国内独创技术,投标人不足三家。
7.3渠道采购、同类采购,公司对渠道和供货商经过招标并签有合同。
半年内从原渠道、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
7.4总额在公司规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
7.5其他特别许可的紧急类项目。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其它有悖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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