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 车库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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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车库防火规范
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车库防火规范
一、消防疏散指示灯功能特点:
1.采用优质铝材、金属喷塑,超薄设计,外形新颖美观消防
消防疏散指示灯
应急指示灯
2.采用优质超高亮LED发光,表面亮度≧15cd/㎡,均匀、柔和、穿透力强.
3.应急转换时间≤0.2S,具有完善的过充、过放电保护功能.
4.选用顶级免维护镍镉电池组,应急时间≧90min.
5.为了确保应急时间足够长,使用前请必须充电24h.
6.选用顶级芯片,开关晶体管.
消防疏散指示灯的使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疏散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
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
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疏散指示灯
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
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二、系统供电
7.1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
7.3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应由两回电源供电;
7.4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
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
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url=]8[/url]施工
[url=]8.1[/url]一般规定
8.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
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
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
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
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
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验方法:
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检查数量:
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8.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8.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8.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8.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url=]8.2[/url]安装
8.2.1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
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8.2.2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
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
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
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试验。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
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2
4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
5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url=]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url]
检测方法:
目测、尺量。
8.2.4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看现场温度计。
8.2.5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尺量、目测。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8.2.6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尺测量距离,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8.2.7系统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
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
三、系统调试
[url=]9.1
[/url]一般规定9.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9.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8.2.1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9.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9.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url=]9.2
[/url]调试准备9.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9.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9.2.3
应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2.4
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url=]9.3
[/url]消防应急标志灯和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调试
9.3.1
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9.3.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9.3.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操作检查。
9.3.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和应急工作时间。
9.3.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9.3.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听。
9.3.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箱,该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9.3.8
对于设计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9.3.9
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操作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目测。
[url=]9.4[/url]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9.4.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操作检查。
9.4.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操作检查。
9.4.3
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操作检查、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时间。
[url=]9.5
[/url]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调试
9.5.1
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9.5.2
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9.5.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
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5.4
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且能工作2h以上。
9.5.5
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操作检查。
[url=]9.6
[/url]系统功能调试
9.6.1
A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2
B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3
C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9.6.4
D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四、系统验收
[url=]10.1[/url]一般规定
10.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10.1.2
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节要求,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10.1.3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系统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照明灯、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要求,系统内各类设备的接线中不应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工程各场所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3.2条要求。
检查数量: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全数检查;标志灯和照明灯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查,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
目测,操作检查、照度计。
[url=]10.2
[/url]验收
10.2.1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合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
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
目测,操作检查。
10.2.2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检查数量: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
目测,操作检查,用照度计测量该区域内最暗处的照度。
10.2.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输出线路、分配电箱、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目测。
10.2.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
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目测。
10.2.5
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3条要求。
2
B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4条要求。
3
C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5条要求。
4
D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6条要求。
10.2.6
标志牌的验收应符合5.7条规定。
检查数量: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
目测。
10.2.7
系统供配电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目测,操作检查。
10.2.8
工程验收的组织和记录等应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url=]11
[/url]系统使用和维护
[url=]11.1使用前准备[/url]
11.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11.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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