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市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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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市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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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市政范本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合同(市政范本)
发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施工单位确定函
三、本合同专用条款
四、质量保修书
五、通用条款
六、图纸
七、工程量清单及上控价
八、廉洁责任书
九、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十一、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表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
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内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施工图纸所含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施工图纸所含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月日(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甲方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
竣工日期:
2013年月日
合同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XX万元整
(小写)¥:
XXXXXXXX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确定单位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上限控制价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南宁市
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530031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施工单位确定函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的约定:
无。
4、图纸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甲方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提供一式贰份图纸。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除施工需要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转借、复制等)相关图纸信息;向第三人透露图纸信息,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人姓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2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5.3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地代表
职权:
监督工程施工,协调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对监理人提出的工程问题作出决定。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1到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一致,不得更换。
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5天,每少到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须当月向甲方缴清,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由监理人员和甲方派驻代表共同确认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到场天数)。
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无故连续七天不到的,甲方将本项目视为挂靠工程,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甲方工作
8.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费用自理;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乙方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由乙方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甲方负责办理。
(6)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协调,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乙方自行完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乙方工作
9.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乙方每周五前向监理、甲方提交本周完成工程量和下周工程进度计划各两份;每月25日前向监理、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业主办公室和监理办公室各一间。
(5)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因施工需要,经甲方批准,由乙方办理和负责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乙方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中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文明施工规定,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还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将建筑物周围因其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走,并清理干净。
(9)由乙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有关规定及甲方另行通知,并在开工前完成办理。
(10)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治理“五乱”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水、电的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由乙方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乙方的临时占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施工范围内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4)乙方应充分理解有某些设施(如施工道路)将会由一个以上的承包人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5)凡属于需要乙方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乙方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甲方。
在合同工期内交叉作业工作面上的施工临时设施监理人有权调配使用,乙方不得拒绝并收取费用。
6)乙方应为监理人、甲方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7)经过市政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
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车辆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
连接施工场内外道路出口处须设洗车场,对从施工场地进入市政道路的所有车辆进行清洗,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乙方负责其本合同段在合同实施期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10)乙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甲方、监理人和其他合同(施工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甲方或监理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11)乙方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所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公共设施等必须保障甲方及其他人的财产、利益和权利免受损害,造成损坏的自费负责维修或赔偿。
12)乙方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3)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立即从签发了工程交工证书的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否则,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14)乙方应全权自费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费、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乙方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防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单位、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费用。
16)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邻近相关单位(含居民、农民)的关系,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取土场及弃土场由乙方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18)上述工作内容,费用已包括在乙方的有关单价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之日起5日内批复。
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待定。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13.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13.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金【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前的天数(扣除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款(总价)的5%。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13.4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5乙方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周计划、月计划。
若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连续两周未能按周计划完成,又无特殊原因的,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处以20000元违约金处罚。
连续3周未能按计划完成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由业主从乙方计量支付款中扣除。
四、质量与验收
15.质量要求
15.1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有争议时,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17.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的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
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17.3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在乙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甲方、监理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乙方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
若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乙方不得拒绝,重新验收合格,由甲方承担重新检验发生的费用,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在约定时间乙方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定时间验收,乙方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五、安全施工
除按第五部分《通用条款》第五条款执行外,仍需按下述条款执行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乙方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
20.2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甲方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考核评定标准,每月考核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20.3乙方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供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报告,由监理人审查对照标准评定等级并报甲方批准。
如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被评为不合格,则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甲方不予支付。
20.4由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因,乙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令停工整改,则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予支付。
20.5如经甲方、监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评为不合格或下令整改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及时自行整改。
否则,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从最近一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扣除上述违约金应告知乙方。
因乙方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全部负责,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批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计算(备注:
仅适用于定点工程)。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2013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期信息价进行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计算(备注:
仅适用于定点工程);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不再下浮;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均须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或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审核资质的单位审核通过。
乙方认可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或者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审核资质的单位的最终审核结果。
24、工程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项目无预付工程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5.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的责任。
25.1.2按南建项目[2004]3号及南财评审[2007]66号文规定执行。
25.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乙方得到的该价款应为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乙方参加。
25.3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5.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备注:
仅适用于定点工程)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后,乙方可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申请支付一次进度款,合同外及工程变更部分暂不支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乙方可申请拨付工程款合同内至已完成工程总量的80%(含已支付的),合同外可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结算经甲方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甲方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无息)。
甲方支付进度款之前,乙方须提交相应的正式税票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暂按南建质安[2009]11号文执行。
具体以经开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无
27.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具体建筑材料种类和规格详见工程量清单相关说明),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企业有合格的同类同规格产品,且其价格不超过采购时相应材料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期的信息价的,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优先采购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驻区企业的同类同规格合格产品。
乙方应按合同(含图纸)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样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乙方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让乙方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8.1.2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质量负责。
其中钢材必须在下列品牌中选用:
柳钢、武钢、湘钢、鄂钢、萍钢、广钢、昆钢、洛钢、水钢。
水泥必须在下列品牌中选用:
金龙、五象、古庙、海螺、红水河。
28.1.3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28.1.4若发现乙方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与设计或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符,甲方有权让乙方更换直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上述违约金,抵扣违约金应告知乙方。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自负;
28.1.5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28.1.6因乙方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处罚措施,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变更
除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八条款的各条规定执行外,仍需按下述条款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定方式:
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变更图纸、变更说明后,由甲方下达书面变更令,变更工程量按已开始施工的图纸与变更后经甲方、监理人确认使用的图纸的工程量前、后之差进行增、减量计算,施工图纸的变更内容确有影响进度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在施工中如发生地质、地形情况与施工设计不符时,乙方应及时通知设计、监理人及有关工程师现场核对,共同研究决定是否需变更以及变更的处理方法。
(2)确定变更价款: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设计变更发生后7天内提出书面变更价款的申请,超过7天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变更价款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权利;
(4)甲方确认变更的时间是:
收到乙方书面价款的申请及相应变更资料和预算书后14个工作日。
超过14个工作日不做答复视为已经同意乙方申请。
(5)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必须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人、乙方及甲方认为需要参与的有关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并经甲方最终盖章确认。
(6)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完成后,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须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备案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7)未经甲方和监理人同意及甲方盖章确认,乙方擅自修改和使用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乙方须负责还原,并按该项工程造价1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三套。
32.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且承担相应费用。
如逾期交付甲方的,乙方还必须承担因工程不能按时投入使用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2.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待定。
33、竣工结算
33.1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结算最终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或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审核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乙方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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