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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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五)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申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七)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报告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账簿体系,实行资产账卡管理。
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财务会计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登记及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6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
有关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按时报告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求、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尚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程序: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连同本级资产购置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级机关购置、建设、维修办公用房计划,统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具体建设与管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68号)执行;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持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统一。
第十七条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公物仓制度,对通用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逐步实行公物仓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统一调剂、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房地产证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批准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采取公开的方式确定,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交接、领用、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实行账卡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由调出资产的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三)资产的调出、调入在账务处理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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