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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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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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行政院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國軍官兵。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薪俸部分:
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加給部分:
主管職務加給: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為準。
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
各機關依據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
其他人員專業或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但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但本職所敘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如未列官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標準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生活津貼部分: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其標準如下:
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
眷屬生活補助費,併入福利互助基金。
五、國軍官兵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於經常不到公不服勤人員不予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八、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待遇,在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下,除主持人待遇應報行政院備查外,其餘員工待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附表一 政務人員給與表
單位:
新台幣元
職 務
月支數額(單位:
新台幣元)
月俸
公費
合計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
92,480
221,600
314,080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副院長
92,480
115,600
208,080
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
92,480
92,480
184,960
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
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待遇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職務之人員
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年功俸三級人員待遇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職務之人員
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待遇支給。
註:
1.表列除院長公費係按法定給與110.8倍計算外,其餘月俸、公費係按法定給與115.6倍計算。
2.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三 雇員薪額表
單位:
新台幣元
薪別
薪 級
薪 點
月支數額
年
功
薪
十六
310
19,825
十五
300
19,180
十四
290
18,535
十三
280
17,890
十二
270
17,240
十一
260
16,595
十
250
15,950
九
240
15,305
八
230
14,660
七
220
14,010
六
210
13,555
五
200
13,100
四
190
12,645
三
180
12,190
二
170
11,735
一
160
11,280
本
薪
四
155
11,270
三
150
10,905
二
145
10,545
一
140
10,180
註:
1.薪點折算薪額之數額,本薪部分(140點~155點)每點按72.7元折算;年功薪部分160點每點按70.5元折算;161點~220點,每點按45.5元折算;221點以上,每點按64.6元折算。
如有不足5元之畸零數均以5元計。
2.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四 技工工友工餉表
單位:
新台幣元
技術工友
普通工友
薪點
月支數額
二
年功餉
170
17,445
一
165
16,930
九
本
餉
160
16,420
八
155
15,905
七
二
年功餉
150
15,390
六
一
145
14,880
五
十一
本
餉
140
14,365
四
十
135
13,855
三
九
130
13,340
二
八
125
12,825
一
七
120
12,315
六
115
11,800
五
110
11,290
四
105
10,775
三
100
10,260
二
95
9,750
一
90
9,235
註:
1.薪點折算工餉之數額,一律按每點102.6元折算,如有不足5元之畸零數均以5元計。
2.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五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單位:
新台幣元
官等
職等
級別
月支數額
簡
任
︵
派
︶
14
第一級
35,200
13
第二級
28,510
12
25,700
11
第三級
16,660
10
第四級
11,400
薦
任
︵
派
︶
9
第五級
8,440
8
第六級
6,540
7
4,990
6
4,090
委
任
︵
派
︶
5
第七級
3,630
註:
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附表六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單位:
新台幣元
官等
職等
月支數額
簡
任
︵
派
︶
14
39,440
13
36,730
12
35,620
11
31,690
10
29,080
薦
任
︵
派
︶
9
25,010
8
23,980
7
21,070
6
20,180
委
任
︵
派
︶
5
18,350
4
17,530
3
17,310
2
17,250
1
17,190
適用
對象
原適用「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人員
註:
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雇員月支17,190元,技工月支14,940元,工友月支14,660元。
2.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附表七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服務
地區
級別
支 給 對 象
基本
數額
年資加成(服務山僻、離島地區年資加成,每服務滿一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左列比例為限)
備 考
山 偏 地 區
偏 遠 地 區
第一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山地地區未滿十五公里者或平地偏遠地區在五公里以上而未滿十五公里者
3,000
10%
1.單位:
新台幣元。
2.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暨台灣省、金門、馬祖地區公營事業機構之編制內員工為準。
3.本表各地區之基本數額僅能擇一支給,惟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其基本數額得合併支給,但年資加成部分,僅能擇優支給;另改支後基本數額如有差額,准予補足。
4.本表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按俸額加百分之二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
、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
5.本表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山地地區」者,係以臺北縣烏來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縣和平鄉、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
、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臺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30個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鄉為限。
6.花蓮、台東地區人員原支東台加給每月六三○元,予以凍結,爾後不再調整。
巳支山僻地區、離島地區基本數額及年資加成者,不得再支給東台加給。
7.表列基本數額係視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訂定。
8.原「戰地加給」巳納入地域加給離島地區第四級內支給。
第二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十五公里以上而未滿卅五公里者。
4,000
20%
第三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卅五公里以上者。
6,000
30%
高 山 地 區
第一級
服務於海拔一、○○○公尺至二、○○○公尺地區之人員。
1,000
10%
第二級
服務於海拔二、○○一公尺至二、五○○公尺地區之人員。
2,000
10%
第三級
服務於海拔二、五○一公尺至三、○○○公尺地區之人員。
4,000
20%
第四級
服務於海拔三、○○一公尺以上地區之人員(中央氣象局玉山氣象站)。
8,000
30%
離 島 地 區
第一級
服務於馬公、湖西、白沙、西嶼(漁翁島)、小門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4,500
10%
第二級
服務於虎井、桶盤、吉貝、鳥嶼、員貝、大倉、望安、七美、龜山島、琉球鄉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5,500
10%
第三級
服務於東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綠島、西吉、蘭嶼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7,500
20%
第四級
服務於東沙、南沙、彭佳嶼、目斗嶼、大小金門、馬祖、東引島、烏坵嶼、東椗島、北椗島、東莒島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9,500
30%
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項目
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制
結婚
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
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
補助
父母
配偶死亡
五個月
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所稱「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至「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村里長證明及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子女死亡
三個月
薪俸額
說明:
1.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2.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3.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4.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5.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
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
區 分
支給數額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兩年,二、三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繳驗證件:
填具申請表:
國中、國小每學期由機關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戶口名簿: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學生證: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如為IC卡且無法證明已註冊者,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民國94年1月為15,84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但留級或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非 綜 合 高 中 班 級之職業類科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級 之 職 業 類 科 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 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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