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第七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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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第七期
涉税信息月报
第7期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7月
目录
★涉税通知
一、征期变动情况
二、征收期波形图
三、局长接待日活动
四、关于新办企业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相关通知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提醒
六、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二、国家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三、国家明确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四、国家明确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办税指南
一、园区局网站“税收网校”栏目新增内容
二、园区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栏目新增内容
★12366热点问题
涉税通知
一、征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份各税种申报期限至7月15日。
二、征收期波形图
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
三、局长接待日活动
时间:
7月15日;
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2楼办税服务厅。
四、关于新办企业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相关通知
请各新办企业办理银行帐号登记时同时办理新办企业实名制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资料:
《电子申报及电子扣缴发票工本费协议书》、《办税人员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18号窗口。
友情提醒:
办理登记时须先办理CA认证,需提供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提醒
2010年度(所属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请参看纳税申报系统中纳税鉴定信息,确认申报期限,并于7月15日前申报,具体申报方法及要求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说明”。
六、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7月1日下午1:
30-4:
30在园区地税局12楼会议室将举办新办企业纳税辅导,参加辅导企业名单及携带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249号)
1、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2、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3、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二、国家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25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三、国家明确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10]266号)
1、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四、国家明确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办税指南
一、园区局网站“税收网校”栏目新增内容
园区地税网站“税收网校——辅导材料”栏目新增《纳税辅导需求单》,欢迎纳税人“下订单”提出具体需求,预约纳税服务。
二、园区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栏目新增内容
园区地税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热点问题”栏目新增“CA证书常见问题解答”,请CA用户点击查看。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税收网校”和“办税服务厅”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
由于房东突然违约,致使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我单位因此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你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问: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如何理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三、问:
个人出租房屋,在哪里开票?
税率多少?
答:
根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产,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房产,也不论出租的用途,均应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5%
如果您出租坐落在园区的房产,请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办税指南-申报征收-门临发票的审批与开具-私房出租”栏目)至师惠邻里中心湖西社工委(星海街165号)办理。
四、问:
财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
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2、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了解更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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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月报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