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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城一期混凝土合同
LF-2008-0102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鞍山万盛弘信凤凰城一期工程第一标段
买方(甲方):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08年6月发布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应出示法人单位的有效证件,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施工合法手续。
法人单位代码号:
17180525-X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
410491100002160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410491100002160
2、乙方应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号:
210300005112325
企业资质证书号:
2103011132226
第二条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鞍山万盛弘信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鞍山万盛弘信凤凰城一期工程(一标段)
工程地址:
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北、励工街东。
开工时间:
2011年9月17日交工时间:
2013年5月
运距:
5km层数:
7-34层结构形式:
框架剪力墙
建筑面积:
约7.9万平方米
第三条混凝土总数量及总价款、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结算
1、混凝土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约玖佰万元
¥:
约900万元。
2、混凝土供应总量(m3):
约3.5万立方米。
3、各标号混凝土的结算单价、浇筑泵送方式、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
4、混凝土进度供应量及结算量:
以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小票为准。
5、进度款及结算款=经核实的各标号混凝土量*相对应的混凝土单价。
6、付款方式:
1、施工至正负零,付实送货款的80%。
2、正负零以上,每月付实送货款的80%。
3、主体封顶,60天内付清总货款。
4、二次结构完成,60天内付清货款。
7、税金:
甲方每次拨付给乙方进度款后7日内,乙方需提供等额的有效税务发票给甲方。
8、混凝土供应期限:
约至2013年5月
第四条供货数量、计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部位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1)现场验收的计量方式:
甲方采用随机抽查过磅的方式进行计量。
(2)根据混凝土配合比重量换算立方量。
如实际供应量少于随机送货单数量1.5%以内,则按送货单数量结算;如实际供量少于随车送货单数量1.5%以外,则按实际供应量结算,同时该批次混凝土量在送货单数量基础上乘以负差系数。
负差系数=计量获得的实际供应量÷送货单量
2、乙方供货到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当次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若确认无法解决时,甲方有权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若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及有关部门共同确认质量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属于甲方施工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混凝土强度质量的最终认定以施工方、买方、现场监理共同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报告为评定依据。
必要时,以现场钻孔取芯检验的评定为最终结论。
如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超高、超厚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⑴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⑵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⑶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⑷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内容验收确认。
⑸应遵守国家、省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现场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乙方义务
1乙方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⑵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调动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⑶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供货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⑷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解决。
⑸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根据甲方现场实际需要,可随时出具混凝土质量证书。
(7)乙方在接受到甲方混凝土需求指令后,应尽快组织生产、调度,以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保证甲方现场混凝土浇筑连贯性,否则由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罚款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利息。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合同标的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随机过磅抽查实际供应量少于送货单数量1.5%以外,每发现一次,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
4、甲方在合同约定内不得在同一工程部位使用除乙方以外其他来源的混凝土,否则,混凝土质量、数量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要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
(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混凝土价格再协商
(2)如用其他(或甲方指定)外加剂及冬季施工费用混凝土价格再协商。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单位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现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卖方(签章):
单位地址:
鞍山市立山区沙河建材街102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现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附表1: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鞍山万盛弘信凤凰城一标段工程第一标段
工程地址:
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北、励工街东
建设单位:
鞍山万盛弘信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强度等级
C10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60
单价
(元/m3)
215
235
255
275
295
340
380
430
470
∕
单列费用
单价
(元/m3)
早强增加费
15
防冻(-5℃)
30
超强砼增加费
防冻(-10℃)
45
抗渗砼增加费P6
15
防冻(-15℃)
55
抗渗砼增加费P8
30
防冻(-20℃)
65
抗渗砼增加费P12
细石砼增加费
20
抗渗、膨胀砼增加费
35
冬季施工费
骨料加热费
地泵
20
通泵用砂浆
按同标号砼
37米以下泵费
49米以上泵费
建设单位:
(盖章)施工单位: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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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 一期 混凝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