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第五章 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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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防火第四章第五章知识要点
第二篇建筑防火第四章、第五章知识要点
二、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现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15-2005)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当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特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特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和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章的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层、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用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支喷水等灭火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地下。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
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1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宜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房房间内。
厅、室之间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应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住宅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三、设备用房分隔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三、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在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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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第五章 知识要点 第二 建筑 防火 第四 第五 知识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