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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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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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般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骨干力量,加强干部人事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企业振兴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第二条为适应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理顺企业内部人事管理诸方面的业务关系,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使企业人事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根据上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颁发此规定。
第三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本办法与公司综合改革的其它有关文件一并配套贯彻执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一般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组织部门负责对党群干部及各级行政领导的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系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和发挥指导、组织、监督、制约协调等职能作用,负责承办对分管干部的考核、选拔、聘用、聘任、调配、奖惩、假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级、退休退职、档案工资,其它福利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分配,从社会上招聘干部等项业务工作,负责公司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人才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公司编制定员,正确使用、合理调配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系统及各单位的领导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正确运用职权,切实加强对所属干部的培养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向公司反映汇报情况,对人事管理的上述内容有建议的权力和实施的责任;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支持配合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为加强对人事管理的民主监督,广大干部均有向公司人事部门反映本单位乃至公司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干部的考核
第八条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政策纪律观念、思想道德品质、企业精神等;能,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领导和工作能力;勤,事业心、责任感,工作姿态标准、劳动纪律等;绩,是指完成本职工作的成效和业绩。
第九条考核的范围。
除按照聘任权限逐级考核或按业务系统化管理范围实施系统内部考核外,公司每年将对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考核,并记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十条考核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力求对干部的功过是非有一个较公正的评价和认识,从中培养和发现人才,为选拨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为人才库提供丰富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考核的方法:
1.实施对干部的科学、定量化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具体项目,按百分制进行分解,将实得分数作为考核干部的参考数据。
2.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立体考核,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要认真听取干部的上、下、左、右、周围与其直接相处共事的单位和个人的看法和认识。
要综合分析,全面衡量,防止偏见。
3.自下而上的逆向考核。
改革过去那种逐级领导介绍情况的单一背靠背考核方式,采取自我述职、群众评议、领导介绍三结合的自下而上的逆向考核方法,增强考核中的民主意识和透明度。
4.重点培养人才的跟踪考核。
对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富力强,有一定培养发展前途的人才,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培养,跟踪考核。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核效果,公司成立由人事、组织、工会、纪委、各系统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干部考评委员会,由公司经理负责,人事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章干部的内部调整
第十三条为保持干部的相对稳定,对内部调整和岗位变动应持慎重态度,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干部,除因机构变动、新组建单位及其它各种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配备的,其他人员在聘任期间一般不作变动,以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各类业务技术干部在本系统内调整,由该系统的职能部室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跨系统调整的由人事部门征得双方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人事调动方面,各单位应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执行公司的决定,不得划地为牢,克服调不出的不良现象,对拒不服从公司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要搞活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干部的才能和作用,确保人才在公司内部合理流动。
即:
机关向基层流动;人才密集或闲置的单位向人才短缺、工作需要的单位流动;学非所用向专业对口,发挥所长的单位流动。
第十七条对编余人员,确实难以安排的,由系统或单位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写出书面待业报告,批准后转人才中心统一管理,组织培训、竞争上岗。
第五章干部的调出调入
第十八条干部的调出,是指干部调出城建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包括自动离职、辞职以及档案、人事关系存市人才服务中心等。
第十九条在干部调出方面,必须坚持保留各类专业技术骨干,稳定干部队伍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才不合理外流。
第二十条凡经批准调出的干部除办好工作移交外,必须将配发的办公用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劳保用品、工作证及领借公司的其它财物退完还清,并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或签字盖章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干部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学习培训、出国进修、职称评审等费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
1.交纳培训费
(1)干部参加由企业出资培训三个月至一年的,从结业之日起,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三年,调出时应交纳全部培训费用;工作满三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2)干部在职学习取得岗位证书后,工作不满三年的;取得中专学历后,工作不满五年的;取得大专学历后,工作不满八年的;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后,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
工作满上述规定年限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3)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后,参加专业培训不足一年的,从结业之日起,在本企业工作(含服务期)不满八年的;培训一年以上,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全部培训费用。
工作满八年或十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2.交纳出国进修费
公派干部出国进修不满一年,回国后工作不满五年的;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回国后工作不满十年的,调出时应交纳由企业支付的全部费用。
工作满五年或十年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0%。
3.交纳职称评审费用
调出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是由本企业评审的,初级交纳100元;中级交纳200元;高级交纳300元。
4.交纳劳动合同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要交纳相当于本人调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干部调出交纳费用,应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教育等部门核准。
由本人自付或调入单位支付。
一律由财务部门收取(列入人才储备基金),其付款收据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二十三条调出干部的住房问题,按照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93)城建房改字第740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房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干部调出有关住房、学习费用等涉及本集团其他单位的,由涉及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干部调出会签制度。
集团总公司统一印制《干部调出会签表》,有关领导根据本规定签署意见,作为干部可否调出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调北京市委、市政府、城建工委、市建委的干部,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出的干部和本集团系统内部调整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凡本人申请调出,经组织批准后一个月内走不出去者,视为编外干部并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要求调入本公司的干部,应是政治表现好,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人才。
一般男四十五岁以下,女三十五岁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当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经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呈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调入。
对于从城建集团外部调入的,要报城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调入的干部,应服从组织的安排,工资福利、住房等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关于职工两地分居京外一方是国家固定干部的调京问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落实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证明,在有进京指标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上报城建集团公司,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
第六章对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分配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每年拟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先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业等情况的书面计划,经公司三总师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制订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公司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做到愉快接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等方面的具体困难。
第三十三条对大中专毕业学员的管理:
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各单位后,一律安排到基层班组见习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可免于见习。
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但应到基层锻炼,锻炼期亦为一年。
2.见习期可按三个阶段进行:
(1)入厂教育(时间二周);
(2)专业实习(时间四十三周);
(3)总结交流(时间五周)。
3.各单位要对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做出统一规划,实习阶段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指导,指导老师一般要由具备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签订师徒合同,对表现优劣的双方给予奖罚(具体奖罚标准在师徒合同中统一规定)。
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参照城建劳人发(2001)49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执行。
5.毕业生在见习(锻炼)期间,不占单位编制名额。
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领导和系统委员会做出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人事部门考核后视其情况办理转正定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手续。
对见习期间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有关规定处理。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6.毕业生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半年到一年见习期,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其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不好的可上报集团总公司予以辞退。
7.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换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工作,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工人参加职大、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成人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到公司人事部门登记,一般仍回原岗位,对表现优秀的经有关系统推荐,在编制许可,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聘为干部。
第三十五条对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做到愉快接收,参照本人的专业特长,本着发挥所长,各得其所的原则安排适当工作。
所在单位要积极热情的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及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第七章干部培训
第三十六条干部培训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应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培养出更多的适应企业发展的专门人才,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管理水平高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应坚持立足本业,从实际出发,定岗定向培训、外培和自训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各单位和系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克服培训中的盲目现象,杜绝各种专业不对口的学习培训(业余时间除外)。
第三十八条对个人申请的各种学习,均由公司统一从严掌握,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各种学习经费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干部培训由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教育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在做好其它培训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行业干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章干部奖惩
第四十条干部奖惩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具体参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奖励的种类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符号。
在给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及纪念品。
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的干部,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奖励的条件提出奖励意见,逐级上报公司人事部门,须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另附主要事迹材料,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干部惩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开除公职等。
行政惩处由人事部门实施,党内惩处由纪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干部的假期及行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干部的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标准执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放宽,严格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干部各种假期的标准
1.两地分居干部每年一次探亲假,时间为三十天;
2.探望父母假期已婚者四年一次,未婚者一年一次,时间为二十天;
3.婚丧假三天,丧假包括处理父母、公婆、岳父母的丧事;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岁,女23岁)另给优待假7天;
4.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一百零一天,多胎生育每多一婴儿增加十五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
产假也可续至六个月,但独生子女费应扣减3年;
5.中老年知识分子假。
凡在岗位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工作不受较大影响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一次就地休假,时间为十五天;如去外地休假,差旅费用自理。
6.干部出境探望配偶,满四年一次的假期半年;不满四年的,按每年假期一个月计算。
7.干部出境探望父母的,未婚者满四年一次的假期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70天;二年一次的假期40天;一年一次的假期20天。
已婚者每四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8.伤病假,干部非因公负伤或患病不能工作的,可持医务部门证明请假休养治疗。
9.事假,干部确因有事需本人料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六条干部休以上假期及病假五天以上、事假在京五天、离京三天以上均应由所在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凡未经批准擅离者,正常假,病假按事假处理,事假按旷工处理,责任自负。
第四十七条干部休假期满,本人必须及时到公司销假(离京的带往返车票),否则视为超假;销假后凭公司人事部门开据的有关证明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无人事部门销假证明,财会人员不准给予报销,如有违反,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干部探亲时,因病不能如期返回的,持医务部门证明,此间可视为病假,但除住院外,一般不得超过5天;因事不能如期返回的,一般应事先续假,经领导批准的,可按事假处理,无故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假期待遇
1.干部按国家及上级规定享受探亲假、丧、生育假,搬家、家长会等公假,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做为计发基数,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2.未婚干部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已婚干部探望配偶的路费可以报销;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3.凡符合规定探亲条件的干部出境探亲,其境内路费可以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4.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管理人员,在休事假期间不支付岗薪工资。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事假累计7天内的,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岗薪工资,超过天数的部分不支付基本岗薪。
第五十条对干部结婚、因病住院、离京学习、参加会议、旅游、疗养、因公出差等,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假期问题的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休假的;编造理由请假的;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干部探亲时,自称因病超假但没有当地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或住院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干部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
对于不按期返回而又没向单位申请续假的或申请而未被组织批准的,视为旷工。
第十章工资及福利
第五十二条干部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即岗薪制)标准。
调级、晋级、调动、退休、享受劳保等均以此作为基数标准。
新调入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均按此标准进行套改定级手续。
第五十三条干部调出,上半月走的不发工资,下半月走的发给全月工资。
干部调入根据情况原则上以对方介绍接供日期发放工资。
干部内部调动,应以月度为结算单位,具体按公司人事部门开据的工资介绍信为准。
第五十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工资。
大中专毕业学员实习期间执行实习工资标准。
第五十五条待业干部工资。
已待业干部第一个月按其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待岗工资,第二个月80%,第三个月60%,从第四个月起享受本市当期最低生活费待遇。
第五十六条享受劳保待遇。
因病及非因公负伤,在一年内住院休养累计六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工资,及时改办享受劳保待遇,其工资标准及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干部退休
1.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干部,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2.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必须尽快办理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应视同退休人员,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不再享受原待遇。
3.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必须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行政职务后,由所在单位报公司同意后经总公司及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
5.干部(含其它单位的干部)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对其中有专长,身体健康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可以返聘,其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6.凡要求病退的干部,必须出具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五十八条对要求办理辞职、企业内部退休的干部,按公司及总公司有关文件办理。
第五十九条建立人才储备基金。
人才储备基金用于待业干部的工资福利和培训,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评审、辅导、培训、考试费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费用,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费用,人才市场办公费用等。
第六十条人才储备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人才市场每年按公司工资总额的5%提取人才储备金,设立内部银行帐号和各种收支台帐,专款专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把人事部门建成干部之家。
第六十二条人事管理工作要坚持会议制度,凡涉及政策性强,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一律提交会议研究,集体决定。
第六十三条设立群众接待日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下午为接待日,人事部门的领导或公司经理直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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