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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制度经济学阅读材料4制度经济学专题研究
2010年制度经济学研究阅读文献之四
从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看
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
韦森
内容提要本文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评述与探讨。
第一部分追溯了哈耶克社会思想的起源,即苏格兰-英国古典思想家的自由主义传统、康德、门格尔和中国《道德经》中的“为无为”思想。
第二部分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及其概念做了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部分回顾并分析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即从苏格兰-英国道德哲学家和古典经济学家、康德和门格尔那里所承传下来的演化理性主义。
第四部分则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经济分析的思想进路对当代中国社会和金二十年来的改革形成进行了回顾与评析。
关键词:
自发社会秩序,建构理性主义,演化理性主义,原子事态,内卷,张力。
“我认为十八世纪以来,哲学和批判思想的中心主题一直是,依然是,而且我预期将继续是:
我们所运用的这种理性究竟是什么?
它的历史效果是什么?
它的局限和危险是什么?
”
——福柯(MichaelFoucault,转引自,王治河,1999,页98)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学术殿堂中,哈耶克是一位举世公认的博达通雅、独辟蹊径的思想大师。
这位曾被凯恩斯(J.M.Keynes)誉称为“欧洲最杰出的头脑糊涂的(woolly-minded)经济学家”的哈耶克(参林毓生,1988,第337页),思想深邃繁复,研究领域广袤(横跨经济学、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领域),曾被西方学界公认为“赢得了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Blaug,1985,p.87),因而被人们称之为“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
哈耶克之所以赢得巨大的世界性声誉,并不在于他于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而是在于他对人类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刻理解与分析,在于他那为其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而一生持之不懈的努力的一惯性。
正如西方一位论者S.Gordon(1991,p.290)在评价哈耶克的政治经济学时所指出的那样,“哈耶克比罗尔斯(JohnRawls)、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熊彼特(JosephA.Schumpeter)或J.Clark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当然,在这些学者中,F.Knight可能是个例外。
”从Gordon的这段论述中,我们也可以体悟出哈耶克在西方学界中的崇高地位了。
然而,尽管哈耶克思想博通深邃、包罗广阔,因而在西方学界闻名遐迩,但他却又似阳春白雪、曲高和寡。
到目前为止,西方学界(尤其是在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界)中真正理解和把握哈耶克思想脉络的人并不多。
凝聚了哈耶克(Hayek,1988)终生学术探索之思想精华的巅峰之作《致命的自负》还静静地存放在为数不多的西方大学的图书馆中而较少有人问津和评述,就足以说明了这一点。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中国经济学术的之深层推进,哈耶克的学术思想也开始被译介到中国学界中来(参汪丁丁,1996;邓正来,1997,1998)。
哈耶克的名字在中国经济学文献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多了起来。
但是,在当今中国经济改革的社会方维中引介和审视哈耶克的学术思想,在目前还不能不说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工作。
在本章的下述分析中,我们将集中评介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
在最后一节中,我们将反思这一理论对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进程尤其是二十余年经济改革过程的参考意义。
一、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思想渊源:
从苏格兰道德哲学家、
亚当斯密到门格尔
关于社会生活形式的经济分析的起源问题,学术界至今争论不清。
有的论者认为,最早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制度分析的应该说是美国制度经济学派(institutionalist)的创始人凡勃伦(ThorsteinVeblen)。
而其他论者则认为,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应该说起源于马克思。
这些论者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等许多著作严格来说就是制度分析。
应该说,后一种说法也不怎么准确。
因为,最早建立社会经济制度的理论分析体系的是亚当斯密(AdamSmith)。
由此也可以说,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应起源于斯密。
但是,如果我们把制度经济学看作是研究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常规性的一门社会科学,而种种实在的社会生活形式无非又是在人们的社会经济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行事方式、事态、秩序以及其内生的形式和人们经济博弈的规则,那么,我们则可以说,对社会生活形式的经济分析是与经济学的诞生而同时诞生的。
换句话说,在人类历史上,谁最早进行了经济学的研究,社会生活形式的理论分析就应该说从他那里开始。
从西方经济学说史的沿革来追溯,可以发现,在斯密之前,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休谟(DavidHume)、弗格森(AdamFerguson)就对社会生活形式进行过深入思索,并有许多精彩的论述。
譬如,在《人性论》中,休谟(Hume,1890,p.484)就曾提出,正义的规则或财产原则可被称为“自然法则”,它们可以是人为的(artificial),但并不是任意的(arbitrary)。
弗格森(Ferguson,1767,pp.187-188)在其《文明历史随笔》中也认为,国家等社会形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
他说:
“社会形式的起源是模糊不清且确无定论的。
早在哲学出现以前,它们产生于人的本能,而不是人的思索(speculations),……我们把它们归为先前的规划,它们只有在经历了才会被知道。
人类的任何智慧都无法预见到。
”弗格森(Ferguson,1767,p.187)甚至还认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从这些苏格兰思想家的早期著作中,已闪烁出这样的思想:
人类赖依取得成就的诸种实在的社会生活形式,是在没有先前计划和某种指导思想的预设下所自然产生出来的。
它们内生于人们的经济活动与交往之中,反过来又规约或者说规制着人们社会活动,发生着作用,但是,它们并不是人类刻意设计的结果。
休谟和弗格森这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关于社会生活形式型构的思想,亦在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密(休谟的友人)那里得以发扬光大,并被他天才地运用到其对社会经济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去。
斯密所提出的在经济学说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看不见的手”的伟大原理,就是这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社会秩序型构思想在经济学中的最绝妙的体现。
在《国富论》中,斯密(Smith,1880,参中译本,下卷,页27)指出,由于人“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象在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人想要达到的目标。
这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得他能比他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这就是世人所知的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著名论述。
然而,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伟大原理,并不仅仅只是在斯密的这本经济学巨著中提出来的。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阐发了他的“看不见的手”的伟大思想。
因为《道德情操论》(第一版于1759年)的出版早于《国富论》(第一版于1776年),甚至有可能斯密最早是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学原理的。
由于目前我们暂且无法查到《道德情操论》第一版英文原文(中译本根据该书1883年第六版译出),我们还不能确知这一点。
在《道德情操论》中,在谈到富人出于自私和贪婪的天性以及其贪得无厌的欲望来雇佣千百人为自己劳动时,斯密(Smith,1976,p.p.184-185;见中译本页230)说:
“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
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
”
除了上述这一“看不见的手”的伟大原理外,斯密还在他的另一本传世佳作《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他的第二经济学原理。
这里我们权且称之为“斯密的‘棋子’原理”。
并且,对当今中国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进程来说,这一“棋子”原理的参考意义,决不亚于他的“看不见的手”的第一原理。
斯密(Smith,1976,pp.233-234;参中译本页302)说:
“在政府中掌权的人(themanofsystem),容易自以为非常聪明,并且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
他不断全面地实施这个计划,并且在这个计划的各个部分中,对可能妨碍这个计划实施的重大利益或强烈偏见不作任何考虑。
他似乎认为它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容易地摆布诺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
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
从斯密有关“看不见的手”和“棋子”原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像一般人所想象地那样条理井然的和由人类理性构设或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
正如与斯密及其同时代的思想家的直接传人FrancisJeffery(1807,p.84)所指出的那样,斯密及其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理论发现,“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被人们认为是极其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positiveinstitutions),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乎出于人为设计的政府规划,亦几乎都不是人为设计和政治智慧的结果。
”
这里需要指出,阅读材料4哈耶克(Hayek,1949,p.20)还指出,斯密等人所倡导的“努力使人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对他人的需要作出贡献,不仅仅产生了‘私有财产’的一般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我们确定不同种类的产权的内容。
”基于上述洞识,哈耶克(Hayek,1949,p.12)认为,“斯密及其同时代的人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使坏人所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体制。
这种体制的功能并不取决于它是为我们所能发现的一些好人操纵着,亦不取决于所有人将来都比现在变得更好,而是利用人们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生作用……”。
哈耶克还发现,尽管洛克(JohnLock)、休谟、弗格森、斯密、EdmundBurke和BernardMandeville等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既不是出于人们的设计,其演化与变迁也不是人们所能控制的。
但是,他们决非像许多现代经济学家所误认的那样主张彻底的自由放任(lassezfaire)。
正如哈耶克所辨识出的那样,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要比其后的批评者更确当地知道,只有“构设良好的制度”的演化,才成功地将个人的努力引导到了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方面。
因为,在这些制度的演化过程中,“主张利益及其分享利益的规则和原则”才得到了彼此协调(Burke语,引自Hayek,1960,p.60),因此,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社会制度演化论,只是试图告诉人们,“某些制度安排是以什么样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的,以及如何型构制度,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Hayek,1960,p.61)。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外,生活于与亚当·斯密同一时代但一生几乎未出东普鲁士的一个小城哥尼斯堡的哲学巨人康德也在社会制度的理论分析方面阐发过许多深刻的理论洞识。
并且,在社会制度生发与型构的机理的认识上,康德曾得出了与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几乎同样的结论。
在1784年发表的一篇重要论文中,康德指出,不应该认为单个人会有什么有理性的目的;愚蠢、幼稚的虚荣、怨恨和毁灭欲往往成为人的行为的动机。
可是,如果撇开这些东西,那么,在历史的总进程中就可以体察出整个人类所共有的理性的目的。
就这个意义而言,人的自然禀赋(它旨在运用人的理性)并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人类的整体中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康德(Kant,1996,参中译本页2)指出:
“当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心意并且彼此互相冲突地在追求着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是朝着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作为一个引导而在前进,是为了推进它而在努力着;而且这个自然目标即使是为他们所认识,也对他们是无足轻重的。
”康德的这一段论述,显然与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在精神完全一致。
并且,我们不得不承认,康德这里的论述要比斯密更精彩、更深刻。
基于对人类社会制度的这一理论洞识,康德(Kant,1996,见中译本,页206)又在178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极其深刻地指出:
“人类及其规划却仅仅是从局部出发,并且只不过是停留在局部上,全体这样一种东西对他们是太大了,那是尽管他们的观念能够、而他们的影响却是不能达到的,尤其是因为他们在他们的规划上互相冲突,很难出于自己本身的意图而在这上面联合一致。
”康德的这段话,读来又与本书后面将要引述到的哈耶克在六十年代之后的有关社会秩序的生发与型构的许多论述有一种何曾相似之感。
可能正是出于这一点,哈耶克(Hayek,1973,p.6)方才认为,“自休谟和康德之后,思想几乎几无进展,从而我的分析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他们停止的地方对他们的观点予以恢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哈耶克(Hayek,1978,p.77)认为,“正义行动规则的目的性,是由休谟所揭示的,尔后又得到康德最为系统的发展。
”
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斯密以及其他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以及康德在社会制度的理论分析方面的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奥地利学派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宏扬和发展。
从奥地利学派的开山掌门人门格尔(CarlMenger)的一些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照门格尔看来,社会生活形式是从无数的经济当事人在追逐各自的自身利益所形成的“自私的交往”中生发出来的。
它们是人类行动的产物,但不是“集体设计”的产物,也不是人们在公共意志指导下建立的。
譬如,在其《经济学与社会学问题》中,门格尔(Menger,1883,p.147)就曾明确指出:
“那种服务于公众福利并对其增进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制度,是在无旨在建立他们的共同意志下产生出来的。
”门格尔继续说道:
“理论社会科学,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的最重要的问题的解决,乃是与对‘有机’产生的社会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的理论的理解密切相关的。
”门格尔还明确认为,各种社会生活形式,与语言、法律和市场秩序一样,是适应性演化(adaptiveevolution)以及人之努力和历史发展所非意设的结果(unintendedresult)(参Menger,1883,Book3,AppendicesIandIII)。
对此,哈耶克曾在晚年评述到,门格尔的“有关生活形式之自生自发的观念,比我阅读过的任何其它著作都阐述得更加精彩”(引自Kresge,1994)。
门格尔关于社会生活形式生发与型构的思想,经这一学派的的另一重要思想家米塞斯(LudwigvonMises)的承传,到哈耶克那里得到了全面的宏扬与光大。
自四十年代起,经过数十年一致不懈的努力,哈耶克逐渐建构了他的博大精深“自发社会秩序”(spontaneoussocialorders)的理论体系。
而这一“自发社会秩序”,在哈耶克(Hayek,1988)晚年的著作中又逐渐演变成为“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theextendedordersofhumancooperation)。
尽管哈耶克的这一“自发社会秩序——扩展秩序”的思想无论在东方和西方还较少有人真正把握和赞同,但是,当代世界学界所公认的的一个事实是,哈耶克的这一博大的理论体系,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人类社会现象的理解。
二、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概念的基本含义
在六十年代以来的许多著作中,哈耶克一再指出,“自发社会秩序”是他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
哈耶克(Hayek,1967,pp.71,162)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在理论上重构存在于社会现象中的各种自发秩序。
然而,在我们能较全面地把握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前,我们首先要遇到的问题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概念所涵指的社会对象性是什么?
应该说,要弄清这个问题,是一项非常麻烦和极其困难的事。
因为,在他的许多著作中,尤其是在他的六、七十年代以来的多部著作中,哈耶克在许多地方从不同的侧面和不同的视角论述和使用这一概念。
这就给后人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单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哈耶克(Hayek,1967,pp.33-53)认为,他的“自发秩序”可以用“自我生长的秩序(self-generatingorder)”,“自组织秩序(self-organizingorder)”诸概念来代替。
在有些地方,哈耶克亦用希腊语cosmos来意指这种自发秩序,并称之为“成长的秩序(agroworder)”或“内生秩序(endogenousorder)”(Hayek,pp.35-37)。
在一个地方,哈耶克(Hayek,1960,p.160)也认为,他的“自发秩序”亦同于MichealPolanyi的“多元中心秩序(polycentricorder)”。
在对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概念的语义做了简单追述之后,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哈耶克为什么提出这一概念。
按照哈耶克自己的解释,他提出“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为了解决经济学中的一个难题,即人们在社会交往尤其是在市场活动中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利用问题,亦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
在这个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单个人脑之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Hayek,1967,p.92)。
哈耶克还认为,早在控制论产生两百年前,经济学已经理解这种“自我调控系统”的秩序的本质。
在这种自我调控的系统中,分立的个人之间行为的某些常规性(regularities)和约束(restraints)导致他们在一个包罗万象的秩序(acomprehensiveorder)中互相调适。
因此,哈耶克(Hayek,1978,p.11)认为,“这种引致对超过任何人所能掌握的信息的利用的秩序是不可能被发明的”。
从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利用出发,哈耶克(Hayek,1960,pp.58-59)指出:
“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生活形式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又条理井然的。
然而,这即不是什么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在哈耶克(Hayek,1960,pp.56-67)看来,这种在人们的社会交往的行动过程中经由“试错过程(trialanderrorprocedure)”和“赢者生存(thesurvivalofthesuccessful)”的实践以及“积累性发展(cumulativegrowth)”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社会生活形式就是“自发秩序”。
他还认为,“这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设计;……这种秩序的出现,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可能,即它乃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Hayek,1960,p.59)。
尽管哈耶克强调自发社会秩序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相互调适中生成并经由一个演化过程而扩展的,但他认为,这种社会秩序的演化型构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那种简单地照搬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到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分析理路是有区别的。
哈耶克明确指出,生物学中的“自然选择”、“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等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并不适用,“因为在社会演化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是个人生理的且可遗传的特性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生活形式和习惯所作出的选择。
……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续下来的整个文化的遗产”(Hayek,1960,p.59)。
因此他也认为,“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要素(指社会秩序中行动着的个人——一引者注)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Hayek,1973,p.43)。
从这一点出发,哈耶克(Hayek,1978,p.11)甚至认为,所有人们所能刻意设计以及能够和已经创生出来的东西,“也只不过是在一个不是由他们所发明的规则系统中怀着改进现存秩序的目的而进行的”。
上面我们已经对哈耶克在“自发社会秩序”的型构方面的论述作了初步的梳理,从而对哈耶克“自发秩序”概念中的“自发”(即生发与演化)的层面有了初步的领悟。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哈耶克的理论中,他所经常使用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中的“秩序”一词本身所涵指现实对象性又是什么?
毫无疑问,要弄清这一问题,是一项更加困难的任务。
因为在哈耶克数十年的著作生涯中,除了使用上述诸概念外,他还经常使用“市场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等概念。
他甚至“woolly-minded”把组织、政府、社会等都是视作为“秩序”。
加之,他还经常与“institution”,规则(rule),习俗(custom),惯例(convention),传统(tradition)和常规性(regularity)等词混合在一起使用“秩序”这一概念,使其阈界和涵义变得非常复杂和令人难以掌握。
就连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
例如,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说:
“像近似等价词‘系统’、‘结构’以及‘模式’一样,秩序概念也很难把握”。
他还指出,应该区分两种不同却又相关的秩序概念。
他认为,作为动词或名词,“‘秩序’既可用来描述对对象或事件进行排列和分类的精神活动的结果,……又可用来描述对象与事件所假设具有的或在某一时刻被赋予的有形安排(physicalarrangements)。
从拉丁语表示规则的regula一词所源生出的常规性和秩序不过是要素之间同类关系的时空特征”(Hayek,1988,p.15)。
尽管哈耶克做了这种解释,但究竟什么是他自发秩序中的“秩序”,显然仍十分抽象而令人难以把握其精确意阈。
可能是出于预计到他人对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中“秩序”概念理解和把握上的困难,也可能是因为哈耶克本人在梳理自己的思想与分析理路,哈耶克在1973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二章就对“秩序”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界说。
根据康德的“秩序亦即常规性的整合”的思想,哈耶克(Hayek,1973,p.36)把“秩序”界说为“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致于我们可以根据整体中某些时空部分的认知,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预期,或者至少有机会被证明正确的预期。
”在《自由的构成》中,哈耶克也曾把“秩序”界说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一贯性和恒常性。
他说:
“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期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合作”(Hayek,1960,p.160)。
根据哈耶克许多著作中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体察到,在大多数场合,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理解为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并非他们有意建构的一种行动的状态,一种在他们的行动和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常规性和划一性(uniformity)。
而“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Hayek,1960,p.62)。
值得注意的是,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的历史新研究》中,哈耶克(Hayek,1978,p.9)曾进一步指出:
“人们的常规性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秩序,而只有某些人的行为的常规性才导致整体的秩序。
因此,社会秩序是一种实际的事态(afactualstateofaffair)而有别于人们的行为的常规性。
它必须被定义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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