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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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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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
(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
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领方式: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同一工种高级别技能提升补贴后,不能再申报享受同一工种低级别技能提升补贴。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补贴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补贴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执行(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补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执行。
(四)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培训项目: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
补贴对象:
1.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
2.转岗培训补贴。
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4.技师培训补贴。
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工作且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工或技师。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补贴标准:
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取得初级及以上(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100%予以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80%予以补贴。
其中,应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培训成本的120%、100%、80%计算。
参加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每天100元/人)给予补贴。
申办流程:
1.个人缴纳培训费的,本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2.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垫付培训费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特色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2019年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118号)补贴对象:
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补贴标准:
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建卡贫困劳动力还可享受100元交通食宿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2、《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培训项目:
创业培训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网络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
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申报:
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八)公益性岗位托底过渡性安置补贴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补贴对象:
10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登记的复员退伍军人。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补贴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目前,所有的区为18元/小时,所有的县为15元/
小时)补贴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为企业减负类
(一)为企业担保贷款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重点群体。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由创业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向户籍地或创业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2.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三)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1.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2.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四)缓解融资困难1.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
各商业银行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对引入换抵质押或保险、担保机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严禁“以贷转存”“以贷挂钩”等行为。
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2.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扶持。
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3.加大贷款担保扶持。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
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五)减轻企业负担1.完善政府补贴办法。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水电等运营补贴。
2.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
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3.加大就业社保扶持。
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招用本市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对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三、税收优惠类
(一)所得税优惠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免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优惠分类:
1.按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2.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自主创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2、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2、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2、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2、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庆创业投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创新创业为目标,着力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为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快构建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能满足创新型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到2020年,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规模300亿元、全社会创业投资规模1000亿元以上,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100家以上,将重庆打造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长江上游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种子投资基金。
设立市级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运行。
市财政每年整合一定额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按照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原则,推动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与各区县(自治县)、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公益参股和免息信用贷款方式,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其对新兴产业中的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潜能发掘。
(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二)加快推动天使投资发展。
将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调整为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每年整合一定额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持续注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创业投资支持重点向创新创业前端延伸。
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新兴产业中具有商业潜能的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应用。
天使投资应具备全球视野,把握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机遇,鼓励研发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支持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来渝发展。
(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三)扶持壮大风险投资。
设立市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效益优先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其商业价值实现规模化。
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行,不断丰富基金品种、健全退出机制、增加基金流动性,加快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四)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发展。
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机制,鼓励我市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支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简化投资及退出决策行政审批程序。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简化投资损失核销流程;建立与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
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跟投机制。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落实)(五)集聚各类创业投资资源。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落户重庆,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园区安排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与市级引导基金联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
积极争取境外专业机构在我市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试点。
鼓励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创业投资。
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依法通过私募股权融资、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方式募集资金。
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含自然人)统计制度,鼓励高净值个人参与天使投资。
(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落实)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创业投资财税扶持力度。
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金融集聚区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园区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政、购房等补贴政策。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落实)
(二)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人才。
设立创业投资行业领军人才专项计划,对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提供全程服务。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
推进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强联合投资。
在重庆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推进本地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培养。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三)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
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争取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挂牌。
(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四)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
做好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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