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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学习资料
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货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史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比大小)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8万
贷: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8万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12万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定义
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
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由此可见,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不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更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抵税额。
通俗地讲,是指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应退税额所产生的余额,也就是说企业的留抵税额不够退。
2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作用
当期免抵税额应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例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002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
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并进行帐务处理答案】:
11月份
(1)增值税进项税额=144.5+25.5×(1-20%)+5.1+(10+18)×7%=171.96(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4)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5)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75-75=0(万元)
(7)留待下期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帐务处理】:
(1)外购原辅材料、燃料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 8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45000
贷:
银行存款 9945000
(2)外购动力,分录为:
借:
生产成本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在建工程 351000
贷:
银行存款 1755000
(3)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分录为:
借:
原材料 119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8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 1100000
银行存款 151000
(4)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 5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注意:
这笔业务不考虑增值税
(5)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35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6)销售货物运费分录为:
借:
营业费用 16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600
贷:
银行存款 180000
(7)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借:
主营业售成本 1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注意:
不得免征税额直接进入主营业务成本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144.5+25.5×(1-20%)+5.1+(10+18)×7%=171.96当期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10.9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10.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5=0(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 75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750000
贷:
应收补贴款 750000
如何理解“免抵退”及其计算公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义,以及其计算,在各种文献资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但这种管理办法本身比较抽象,而且与此前的管理办法有所变化,而变化的内容对理解也增加一些难点,因而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有一些困难。
我们在此将这一问题作一下介绍,帮助大家理解。
(注:
为了便于学习时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帮助理解但不规范的术语,包括一些规范概念对应的通俗说法,对其含义文中有解释,文中有单独使用的,有参互实用的,有辅助使用的,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时,还是应该使用规范术语,以免产生误解)。
一、“免、抵、退”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
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
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
还有,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
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
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
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
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
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
(见后文)
②、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
③、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
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
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
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
“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
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
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
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
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
⑦、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
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
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
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分析时介绍。
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
⑨、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
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
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
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
二,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
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重点说明或关注的内容):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
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
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
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
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
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
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
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
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
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
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
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
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
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
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
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
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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