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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
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
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
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
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
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
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
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二)经常项目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
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
二、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
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1978年至1994年。
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
三是1994年至1996年。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
四是1996年至今。
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
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三、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保障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根据国际经验,先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再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
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种资金进出境大门“半开半闭”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肩负着甄别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重要任务。
在此期间内,为绕开资本项目管制,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
此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
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
作为外汇管理的一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1年至2008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增长近5倍,在国际收支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扩大;同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差额增长近25倍,在国际收支差额中的占比升至96%,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来源。
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门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措施最终解决,但加强经常项目的管理,防范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
自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一方面,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国际资本流动不论是数量还是速度都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不断爆发,“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波动加剧,外汇管理多次面临严峻考验。
在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向好以及国内外利差、汇差等因素影响下,国际游资可能对我国进行冲击,并利用开放的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
因此,现阶段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
四、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上的“收益”及“经常转移”主要体现在个人外汇管理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
近年来,我国大幅削减经常项目用汇审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及资金转移限制,有效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
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同时顺应外汇收支形势和国家涉外经济安全需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真实性审核原则。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
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因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有相应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予以证明。
如交易本身不属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或是虚假、违法的交易,其外汇收支应受到管制甚至处罚。
二是便利化原则。
促进便利化是可兑换原则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经常项目围绕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
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构建简明清晰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规的透明度。
三是均衡监管原则。
针对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形势,经常项目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
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建立“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服务贸易方面建立售付汇管理制度和收结汇管理制度,在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个人结汇、购汇适用同样的年度总额等。
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与方向
为更好地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总体目标,经常项目将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坚持“主体便利、有效管理、数据清晰、风险可控”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原则,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均衡管理,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今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
其中,“重监测分析”是指利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重事后监管”是指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撤至办理业务后,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体现“无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体监管”是指突破对逐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不再拘泥于企业和个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是对其本身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判断、分类后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
为有效贯彻上述管理思路,需要从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清理与整合工作。
2006年底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47项法规进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管理法规共对100余件相关法规进行了整合。
整合后,将形成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四大法规为核心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
二是加大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利用高效的电子信息平台和科学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框架、体系和流程,并根据非现场监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
监督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中心内容。
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真实性审核。
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支付不予以限制,通过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入。
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实施均衡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进口少付汇(资金滞留境内),管理方式则包括银行事前审核和外汇局事后核销。
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当时外汇资金稀缺的特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侧重于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方面的监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内容更加均衡,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有关出口多收汇和进口少付汇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逃汇和将外汇截留境外行为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
针对当时国家外汇短缺、同时逃汇现象严重的情况,外汇局采取了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
制度实施以来,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为国家积累外汇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持。
外汇局和海关依据货物出口是否收汇等情况,将出口报关监管方式分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和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两类:
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口、收汇及核销: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领取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凭核销单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出口报关;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后,凭报关、收汇以及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或电子信息办理核销手续。
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企业可以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外汇局将纳入逾期未收汇核销管理并进行催核。
第二、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
对于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差额且有客观理由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差额核销。
第三、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
代理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出口、收汇及核销,代理方收汇后再将外汇直接划转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对于因专营商品出口等特殊情况造成收汇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收汇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外汇局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手段,简化管理程序,降低企业操作成本。
目前,全国16个地区、60%以上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可直接通过网络完成,企业无需往返外汇局。
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重点针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入行为
2005年以来,为应对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贸易外汇大量净流入的形势,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针对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设立“待结汇”专户,对“结汇关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等等。
但这些措施或涵盖面较窄,或时效性不强,遏制贸易外汇净流入势头的政策作用尚不突出。
2008年7月,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联合推出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企业出口货物总值为依据,审核企业贸易项下已经收到的外汇资金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制度实施后,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基本没有受到影响,而全国范围的出口收汇规模与海关出口规模基本保持一致,无贸易背景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的势头受到抑制。
外汇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联网核查系统自动计算出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和出口预收货款所对应的可收汇额。
企业从境外收到的出口货款应当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银行必须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在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核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或划出。
企业既可以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联网核查,也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可“先结汇后核查”,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套汇、骗汇和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行为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该制度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强调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要大致相等,相关单证要素要保持一致性。
制度实施后,在打击骗汇与反走私、反逃税监管活动中发挥着显着作用,从防范资本外逃的角度有力支持了国家积累外汇资金。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骗购外汇、重复付汇的现象猖獗一时。
为此,外汇局、海关在1998年联合推行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使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逐笔核验报关单真伪,进一步提升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技术水平,加强了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的管理。
2001年,外汇局和海关按照是否有相应付汇,将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分为可付汇、有条件付汇、不可付汇三大类:
属于“不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不可用于付汇和核销;
属于“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可直接用于进口付汇和核销;
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需在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用于办理付汇和核销。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即可直接持规定单证到本地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付汇,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申请单证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
第二,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
由于货物尚未报关进口,银行无法在付汇时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来核实付汇真实性,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
期限届满未办理核销的,将被纳入逾期监管。
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退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凭对应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第三、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还包含了对进口付汇主体的监管,分为贸易付汇资格准入(即名录管理),以及对高风险主体和高风险业务的分类管理。
已在商务部门办理登记获取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登记“名录”,只有进入名录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分类管理则由“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与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两部分构成。
对于进口业务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外汇局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名单。
对于不在“名录”和“名单”内企业的进口付汇,以及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银行进行对外支付的,企业需要在付汇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四、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重点针对贸易资金滞留境内的行为
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进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存在着隐性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往往与实际的贸易进口相脱节。
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无可推卸的清偿责任。
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集中清偿,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局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目前,该项业务已经纳入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等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年增长不仅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高于国内服务业的增长速度。
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通信、技术贸易、管理咨询等新兴服务进出口也迅速发展。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概况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针对当时我国外汇短缺的情况,将管理重点放在防范外汇资金流出方面,而对外汇资金流入则采取十分宽松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宽进严出”管理格局。
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不断调整完善,明确了绝大多数服务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形成了基本管理框架:
一是在借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收支活动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由银行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二是外汇局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事后监管。
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时,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外汇局根据服务贸易具体项目分类,对服务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凭证进行了明确。
目前对包括运输、旅游等几乎所有服务贸易交易都明确了凭证审核要求。
大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凭合同或协议等单证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而对于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目前境内机构凭申报信息可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非居民从境内获得的服务收入,应在境内纳税。
为加强外汇管理和税收征管,外汇局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政策,规定除法规明确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项目之外,其他服务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关税务证明。
该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效力,极大促进了国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三)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转向真实性审核。
为提高审核效力,对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有市场准入、事前审核、登记备案管理的服务贸易交易,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登记或备案证明材料。
(四)个别项目实行分级审核
随着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发展,许多新的交易项目不断出现,现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难以及时对这些项目凭证审核要求进行明确,给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带来不便。
为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外汇局规定,现有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行为,一定金额以下的,由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外汇局负责审核。
(五)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和管理现状,外汇局开发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服务贸易交易行为的事后管理。
外汇局通过系统中设定的一系列监测预警指标,及时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支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发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异常行为,经过现场检查等手段确认违规后实施处罚,有效打击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违规行为。
第四节个人外汇管理
一、个人外汇管理的变革
个人外汇收支管理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满足个人正当合理的用汇需求。
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个人外汇整体需求规模较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采用的是额度管理的方式。
在国家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国家要求个人应及时将在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鼓励华侨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同时对个人外汇支出限制较严,只在规定允许的方面给予少量的用汇。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于个人外汇收支的管理也不断变化,个人因私购汇的手续和凭证要求逐渐简化,购汇标准不断提高,供汇范围也不断扩大,个人可在异地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逐步从外汇局下放到银行,对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外汇收支也给予一定便利,不断满足个人经常项目下合理的用汇需求。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另外,随着近年来出国留学、移民人员的增多,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投资等方面的需求增加,境外个人在境内买房、购买股权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行为按照资本项目的管理原则和相关政策办理。
二、个人外汇管理的内容
(一)个人汇款
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
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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