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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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
军队政策:
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军队政策:
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关键词:
军队张为臻住房改革住房措施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军队住房配套改革逐渐明朗化。
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
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
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
主要用于个人购买、
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军队委托贷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的
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
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
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
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照经济适
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
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购房补贴等。
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
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门配备专门人员,
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
申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贴的人员。
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
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
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管理制度。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
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
套质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
要加强住房
篇二:
[1992]1号: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1号: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12-03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1992〕1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
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
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
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
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
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
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
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
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
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
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
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标加租。
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
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
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
(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落和干休所。
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无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
(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
(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照参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
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
售房增值
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
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
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
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
(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
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
(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
(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
五、集资建房
(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
(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
(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的总部各补助20%。
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
(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
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
六、建立住房基金
(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其构成包括:
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收益提成等。
(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
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
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篇三:
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
e23文献标识:
a文章编
号:
1009-420207-049-02
摘要随着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发展,住房越开越成为军人工资最大的开销。
本文立足于社会现状,结合部队实际,以1999年9月,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为指导,发现了当前部队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提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这一观点。
关键词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地方住房制度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目前已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制,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然而军队干部住房长期以来仍然实行的是福利分配制度。
1999年9月,中央军委颁发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稳步推进军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方案》明确了我军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标志着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制度的确立。
住房货币化解决了旧的住房体制下遗留的大量问题,使军队房改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反映了广大官兵的愿望和心声。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概念
1.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定义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住房体制的改革,即改变传统的福利分配体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采用货币形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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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深化 军队 住房 制度改革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