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水明楼酒业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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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水明楼酒业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南通水明楼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人(全称):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南通水明楼酒业新厂区工程
工程地点:
海阳北路以西、戴营路以北
工程内容:
办公楼、车间、食堂、宿舍土建、水、电、市政配套工程(含土方、雨水管网、河道整治、场内道路、围墙等)
工程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承包范围:
1、本项目工程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建筑、结构,水、电、市政配套工程,但不包括桩基、电梯、全部门窗、消防、暖通工程、精装修工程、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路灯、外墙涂料、人防设备等发包人分包工程内容;
2、该项目中所有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含甲方分包工程部分);
3、承包范围内的设计修改;
4、相关政府部门施工工程的管理及配合;
5、发包人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及配合;
6、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卸车、倒运及保管。
承包方式:
按合同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验收。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6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
一次性验收合格。
5.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五百万元整,
(小写)¥12500万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投标文件
6.2.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按期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六套(含三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陶成国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以外的部分
5.3发包人委派的项目管理工程师
姓名:
陶成泉职务:
项目管理负责人
职权:
(1)项目管理负责人主持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2)负责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3)签发重要的项目管理文件,处理项目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4)主持项目管理部日常工作;(5)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重要事务。
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杨小丽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必须全日制到岗到位,否则视为违约,若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承包人无条件退出,此条件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适用。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外100米。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2、水电费的支付由发包人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先行垫付,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水电费。
3、在工程正式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时,由发包人、承包人与物业公司同时办理水表、电表的移交工作。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验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办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
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货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管理相关制度。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四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方资料7天内予以确认。
10.2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结束。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将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1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各项设备调试费用均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按实结算),合同价款计价方法:
一、计价依据
1.1工程量:
竣工结束后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现场工程联系单(函)、零星工程委托书、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为准。
1.2执行文件:
a)建筑工程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安装工程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市政工程执行《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南通市有关规定,缺项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
b)取费及计费执行签订合同之日时的如皋市计费及计价文件(2008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2009费用定额);人工费按苏建函价(2014)102号执行;以后再出台的计费及计价文件概不执行。
1.3取费标准:
本工程均按江苏省09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
2、材料价格
2.1按照材料使用期间的如皋市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执行;
2.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产生的工程量增减结算时进入总价参与下浮。
3、总包管理配合及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电费
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调,发包人支付2元/m2(地上建筑面积)作为承包人总包管理配合费按独立费计(包括所有分包单位施工用的脚手架,水电费、垂直运输机械费、相关零星修补等工程,直至整体工程竣工);门窗工程的塞缝费及门窗框周边的防水费,在无渗漏水和空鼓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按该项分包工程10元/㎡(门窗安装面积)另行支付给承包人;消防、暖通按该项工程结算价的2%作为配合费。
上述独立费不参与下浮。
总包配合内容按各三方协议规定。
二、工程承包价的确定
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其它条件和因素。
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上述条件及因素。
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范围,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本合同所确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其中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监理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范围、发包人现场工程联系单(函)、零星工程委托书、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为准。
2、本合同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下列2.1~2.2条所列费用定义为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实际施工结算,参与下浮。
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包括以下内容:
2.1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及支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
2.2基坑降排水、施工排污环保措施、发包人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门窗工程、电梯工程除外)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承台与地梁施工时的石块处理等;以上可计算工程量(实际发生)的按本合同确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参与总价下浮,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施工现场作价,参与总价下浮。
3、项目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本合同定义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南通市及如皋市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或搭设,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承包人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材料计价原则
4.1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在工程结算时,进入总价参与下浮;数量结算按施工图及现场有效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4.2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在采购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价确认。
5.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交纳。
6、本合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与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补充规范与规定执行。
7、其它结算依据(取费标准或相关费率、下浮条件)详见下表
南通水明楼酒业新厂区工程
结算计价表
工程承包内容
执行文件
取费标准或费率
优惠条件
土建工程
(包括地下室)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08规范、09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
按09费用定额相应的工程内别
总价下浮%(不含发包人分包工程)
水电安装工程
(包括地下室)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08规范、09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
按09费用定额相应的工程内别
总价下浮%(不含发包人分包工程及甲供材)
市政工程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08规范、09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
按09费用定额相应的工程内别
总价下浮%(不含发包人分包工程)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通用措施项目
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1
基本费
按09费用定额
1.2
现场考评费
按09费用定额
1.3
奖励费
/
2
夜间施工费
/
3
冬雨季施工费
/
4
已完工程设备保护
/
5
临时设施
按09费用定额取中间值
6
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
费用发包人出、施工单位负责制作、送检等配合工作,不另计费。
)
7
赶工措施
/
8
工程按质论价
/
9
住宅分户验收
/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10
各专业工程以“费率”计价的措施项目
/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
是指按照现行施工安全规程及规定所搭设的一切安全设施。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南通市及如皋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提供安全防护、安全挡板(用于车辆、人行通道、临街防护,以及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的防护)。
2、施工单位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
是为满足南通市和如皋市的《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文明施工措施。
含施工场地(含项目红线外施工单位生活、办公用地)的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通用措施项目
1
二次搬运费
/
2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塔吊、施工电梯(含基础)
按定额参与总价下浮
3
施工排水、施工降水
按P11页2.2项中计算
4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5
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增加
/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6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按定额参与总价下浮
7
超高费
按定额参与总价下浮
8
脚手架
按定额参与总价下浮
9
垂直运输机械费
按定额参与总价下浮
10
门窗配合费
10元/㎡门窗面积,作为独立费不参与下浮
11
消防、暖通工程配合费
按该项工程结算价的2%,作为独立费不参与下浮
11
各专业工程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不再另计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
1.1
工程排污费
按文件规定
1.2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按文件规定
1.3
社会保障费
按09费用定额
1.4
住房公积金
按09费用定额
2
税金
3.48%
注:
1、未计费(或价)的项目和表中未列入的其他有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等本工程均不再另计费用。
2、所有独立费项目仅计3.48%的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将当月经验收合格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计量,不得支付工程款,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的核实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监理及发包人递交工程月进度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月完成进度情况;②、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含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③、本期工程造价书;④、资金使用计划。
2、由监理审核每分段工程的形象进度说明,并在五天内将审核结果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根据该进度计划于十五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地下室底板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2、地下室顶板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3、主体结构完成3层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4、主体结构完成6层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5、主体结构封顶层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6、内装修工程完成5层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7、内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8、室外配套工程全部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60%;
三、工程完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发包人分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双方核定的工程建安总价的85%。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且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审计后六个月内,发包人分批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五、5%质量保修金按质量保证期分期支付,竣工验收两年期满30天内支付质保金的40%,三年期满30天内支付质保金的20%,四年期满30天内支付质保金的20%,五年期满30天内支付质保金的20%,每期支付额为扣除发包人代垫维修款等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26.2进度款与质量、进度挂钩,若承包人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实际节点工期跟不上计划工期,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6.3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6.4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发包人委托项目管理驻工地总代表、常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付款证书后发包人才予以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关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支付此合同货款,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验收及保管,发包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卸货、保管费用。
27.2、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应在到货之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1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
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关于发包人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
28.1、发包人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有:
钢材、商品混凝土、内外墙填充材料等。
28.2、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是由发包人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并提供样品,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此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履行该合同的一种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材料设备的品质与价格有异议须在定厂定品牌函发出后2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无条件接受,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3、定厂定品牌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工作。
29、关于乙供甲确认材料:
29.1、乙供甲确认材料是指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报送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对此材料进行价格及品牌的确认(发包人在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29.2、对于乙供甲确认材料(设备),承包人如认为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确认函后2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进入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29.3、承包人报送的材料设备结算价格,如发包人认可,则按承包人报送的价格进入结算;如发包人认为价格过高,则按以下方式确认结算价格:
a)材料设备结算价格=发包人确认成本价+3%其他费用(含采购、运输及保管费等)
b)材料设备结算综合价(含安装综合价)=发包人确认成本价(含安装费)+3%其它费用
29.4、发包人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9.5、发包人对承包人供的材料品牌、样品、价格的确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品质、供货期等方面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30.1、定厂定品牌材料、乙供甲确认材料及其他乙供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按甲供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用15%的违约金。
30.2属定厂定品牌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承包人应在供货前3个月编制计划并报发包人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60天提出),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以及定厂定品牌材料范围内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规定,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其余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图、竣工结算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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